從維護基本法尊嚴談到特首選舉法嚴肅性(下) 從維護基本法尊嚴談到特首選舉法嚴肅性(下)

而另一位「四大護法」之一的王叔文教授,在由其主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一書中,也是認為澳門特區應當設立市政機構,而且這亦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澳門原有的這種市政機構,承擔著澳門的部份市政管理職能,多年來在澳門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參考了澳門原有市政制度的經驗,適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生活和社會服務的特點,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管理必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籌委會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對市政機構問題作了具體決定:〔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上述有關事務向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市政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由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上述市政機構之前,將澳門原市政機構改組為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市政機構。臨時性市政機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開展工作,向行政長官負責。臨時性市政機構的任期至新的市政機構產生為止,時間不超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澳門原市政機構中,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成員和市政執委會成員,如本人願意,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市政機構中相應機構的成員。如有成員缺額,依法進行補充。由委任產生的市政議會成員和市政執委會委員,由行政長官按相應人數委任。〔四〕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另有決定外,澳門原有市政機構的法律和制度中與基本法無抵觸的內容,可以繼續保留。〔五〕澳門原市政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停止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如需使用徽記、印章、旗幟,由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六〕本決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實施。

王叔文教授上述所指的澳門特區籌委會對市政機構問題的具體決定,是指澳門特區籌委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其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上述市政機構之前」等語,就表明澳門特區籌委會的原意,是應當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是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市政機構」內的兩個條文〔 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立法原意的。如將之理解為「可設可不設」甚至是「殺」掉市政機構,已經是曲解了「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有損「澳門基本法」的完整性及嚴肅性。

我們擔心的是,此「例」一開,「缺口」已然形成,可能將會後患無窮。日後澳門如果有人也「有樣學樣」,隨意地解讀基本法中的相關規定,提出類似香港「民主派」那樣的要求,中央和澳門特區政府則以「維護基本法尊嚴」為由予以拒絕的話,這些人士即可能會以此為例,「反擊」曰:「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屆時,中央和特區政府也就將會是有理也說不清,啞口食黃蓮。

我們常說,要「依法治澳」、「依法行政」。其中「依法」二字的內涵之一,就是在法治國家和地區中,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也就是說,要做好「依法治澳」、「依法行政」,就要求全體「澳人」和政府機關及其官員,都要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為行動的准則。但從某種意義上,政府守法比公民守法更重要。這是因為,公民違法只是搞渾了一潭水,而政府如果違法,則把水的源頭也弄髒了。「依法」中所依的法,主要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澳門基本法」和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本地區的法律、法規。但依「上位法高於下位法」的法理原則,本地區的法律、法規,不能抵觸國家憲法和法律。而所謂「殺市政機構」的舉動,明顯地是與「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以及特區籌委會有關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有所抵觸。在此角度而言,所謂「依法治澳」、「依法行政」,就難免是變了形、走了樣。

曾經有讀者朋友對筆者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向立法會引介「特首選舉法」草案時所說的此法案在草擬過程中已與中央政府有過充分溝通,交換意見。此語的言下之意,可能是指中央政府已同意「法案」中包括將「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排除在選委會成員組成部分之外在內的各項內容。筆者聽後,心有戚戚然矣:如果朋友所猜測的是屬實,那就顯示:一、中央不但未有指出「殺市政機構」是抵觸基本法,相反還默許這種做法,似是形成了中央與地區抵觸基本法的「共犯結構」。這實質上是特區陷中央政府於不義,拖其「落水」,「有鑊一齊(孑貝)」。這與中央目前正大張旗鼓地就香港一些人故意曲解基本法而進行「釋法」,以正本清源、撥亂反正的做法,顯出強烈的反差,也讓「隨意曲解」基本法的香港「民主派」,心猶不服。二、縱使是中央為了照顧特區的「面子」,及避免引發某些負面效應,而默認了澳門特區「殺市政機構」的做法,也應有一個公開的表示,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根據澳門特區現時並無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實際情況,「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所指的選舉委員會成員,可不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同時又聲明,在將來全國人大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修改「澳門基本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建議刪除「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市政機構」及其第九十五、第九十六條兩個條文。而不應是像讀者朋友所猜測的那樣,只是中央與特區「私下傾掂」,實質上卻是「暗箱作業」式處理。──既然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凡是涉及到「凍結」「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某些條文內容的做法,都應公開、透明化,讓所有曾在起草基本法期間積極參與諮詢提建議,回歸後又「當家作主」的「澳人」所知悉。而不應是毫無交代,只有幾個人知道就萬事大吉「過了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