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計署公佈保安部隊審計報告說開去 從審計署公佈保安部隊審計報告說開去

澳門特區審計署昨日正式公佈《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人員的出勤及其監管》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在此之前,該份「審計報告」已送呈特首何厚鏵審閱,並由特首送交立法會。印象中,這是審計署所作的「衡工量值」審計工作,首次將紀律部隊納入為工作對象。而紀律部隊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又具有一定的「凜然不可侵犯性」,因而這份「報告」的出籠,就給市民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震撼感。當然,這也充分証明,在回歸後實施「澳人治澳」的澳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連警務部門也須受到監督審計,更為「依法治澳」和「依法行政」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平等、守法的法治環境。

「澳門基本法」對審計署的設置,有別於回歸的行政法院。不過,可說是各具特色。而與中央政府的監察審計行政部門相比,澳門特區審計署的定位,更符合「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國際潮流。實際上,國際慣例要求,監察審計機構應是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正因為如此,「國際監察組織」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和審計部加入成為其會員,因為它是屬於國務院之下。也正因為如此,就讓台灣當局的「監察院」乘隙鑽進了「國際監察組織」,而且還是使用了「中華民國」的「國號」,成為台灣當局「加入國際組織」圖謀的一個特例。其圖謀之所以得逞,就是因為台灣當局的「監察院」,是自立於「行政院」並與之平行的機構,符合「國際監察組織」對其會員的資格要求。

在「國際監察組織」排斥我國而接納台灣當局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審計署是否也應加入這個國際組織,也就將陷於兩難境地。一方面,「國際監察組織」是一個具有一定地位的准政府間國際組織,按照「澳門基本法」中澳門特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某些國際組織的規定,如果澳門特區審計署加入該組織,就可提高其在國際上的認受性及專業地位,有利於提高澳門特區的國際地位及影響,當然也有利於在國際上塑造澳門特區「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影響力。但另一方面,由於上述的客觀原因,再加上台灣當局利用這一客觀原因而搶先加入了「國際監察組織」,並進而形成了「國際監察組織」拒我納台的情況,澳門如果加入,可能會形成為台灣當局「抬轎吹喇叭」,及助長「國際監察組織」在對待中國會籍問題上所持並不公平態度。在兩相比較之下,為了維護國家主權,還是寧愿作出一些犧牲,也暫時不考慮加入。待到日後國家對監察審計體制作出改革,設立獨立於國務院之外的監察審計機構,並透過外交途徑,爭取將台灣當局在「國際監察組織」中的會員名稱,採用「奧委會模式」改為「中國台北」,或是採用「聯合國模式」此進彼出之後,「中國澳門」再加入,也未為晚。

盡管我國的監察部和審計部是隸屬於國務院之下,但其運作及執行職能方面,卻絲毫不受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隸屬關係的影響。其中,監察部近年具備聯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其實監察部是與中紀委辦公室合署辦公,兩個牌子,一套班子〕,查辦了不少大案要案,其中一些涉案人就是國務院屬下的部長,如國土資源部前部長田鳳山等。而審計部更是審計先鋒,每年所作的「審計報告」,都揭發了國務院屬下一些部門財政違規的事實,而未有受到這些部級單位與審計部是平級單位的影響。

與國家審計部的工作成績相比,特區審計署的工作,似是較為遜色。實際上,到目前為止,特區審計署的工作,其中上還是自限於「衡工量值」,這次對《保安部隊工作人員出勤及監官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就是這一類型。我們並非是否定這種類型工作,因為它確實是有此必要,但與人們的良好意愿及要求相比,則顯得光是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層次上似是低了一些。如能做到好象國家審計部那樣,對各政府部門的預算執行以至行政效率、品質等也進行審計一番,甚至還對中、高級官員進行「離任審計」,才不孚廣大「澳人」的期望。──倘有關審計署的法律制度並未向其賦予上述職權的話,也宜據理提出修法建議,使其執行上述審計任務享有法源依據。──相信,在廣大「澳人」對進行行政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呼聲甚高之際,審計署能做到這一點,就是符合廣大「澳人」的意愿。

目前擺在人們眼前的,還存在著各項大型工程建設向來有「追加預算」的陋習。其中,有些確實是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或發現了事先並未預料的情況,而確有必要追加的,但也有是有些承建單位以「低價戰術」中標後,在施工過程中以「工程費不夠」而要求追加的,從而形成總費用高於其他參與競標單位出標價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甚至,還可能會有「判上判」,或「皮包公司」中標後轉判給其他真正具有施工資質公司承建〔可能這家公司還是參與投標的單位〕的不合理情況。因此,審計署也應該加強對大型建設工程的審計工作,防止此類曾在葡治時期十分猖獗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現象,死灰複燃。

即使是屬於「衡工量值」的範疇,在廣大「澳人」對改革司法制度呼聲甚高的背景之下,也應是大有可為。亦即是對司法系統也宜進行「衡工量值」的審計。當然,不單止是比照對保安部隊所進行出勤及監管審計,還宜進行「審理成本」,以至「錯判率」、「服判率」、「息訴率」的審計,以此來激厲及促進司法制度改革工作的進度。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