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法案適應形勢發展宜抓緊審議 非法入境法案適應形勢發展宜抓緊審議

據報導,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最近通過關於《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法律草案,並將之送交立法會審議。該項「法案」是整合原有的相關法律、法令、法規並取而代之,從而確立一個新的法律規範,並配合《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法律一併實施。

澳門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是以第二/九0/M號法律《非法移民》為骨幹,輔以若干法令、法規而組成。於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通過,後陸續於一九九二年、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修訂的《非法移民》法律,其針對性甚強,是鑑於當年當局實施「龍的行動」後發生大規模非法越境行為的「三‧二九事件」而制定。由於該法律具有特定的針對性,難免會有不夠全面之處。如在適用範圍方面,顯得較窄。而且因立法倉促,也不夠嚴謹。尤其是其原草案所採用的「秘密移民」標題,更是有欠准確。當時尚在世的立法會主席宋玉生就指出,「秘密移民」只是一個形容詞,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如,有人移民外地,是辦妥了法定手續的,但出於種種原因,不欲張揚,是為「秘密移民」,但這並不等於他就是「非法移民」。故此,在立法會審議該法案時,將之改名為《非法移民》。但即使如此,仍有不夠確切之嫌。因為「移民」也者,一般是指已於在地定居之人士﹔既然已是「定居」,其身份就不存在「非法」的問題,因而在「移民」與「非法」這兩個概念之間,是有所抵觸的。現在將之「正名」為「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則相對地是准確得多了。──蓋「非法入境」,是專門針對「不經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及「以虛假身份,偽造身份証明文件、旅遊証件入境」、「被禁止入境期再度入境」﹔而「非法逗留」,則是針對「在澳門特區逗留許可期限已過」。這樣的表述方式,堵塞了「非法入境」後在澳門非法逗留或雖是合法入境卻是逾期逗留,卻仍被視為「移民」〔盡管是「非法」〕的法律漏洞,使那些非法入境者及非法逗留者以為日後仍可能將會有的「特赦」美夢徹底幻滅。

不過,十四年前將規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法律制度,歸類為刑事法律,而不是將之劃歸行政法律的做法,亦即將之與屬於行政法律的規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區隔開來,另行單獨立法,是正確的,符合國際潮流趨勢。而且,與內地是將包括偷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証件、偽造出入境証件、出售出入境証件、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行為在內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內的做法相比,澳門是將類似犯罪行為另行單獨立法處理,並未收置於《澳門刑法典》之內,可能更為便於執法、使用,也可避免《澳門刑法典》過於冗腫、龐雜。

至本文執筆時為止,筆者尚未看到《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法律草案的原文,只是根據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的介紹,得知其主要內容。據唐志堅指出,該「法案」保留了《非法移民》法律的原有制度,但革新和改善了部分條文,並更確切規定禁止入境和驅逐出境,以保留原有法律精神,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也就是說,新「法案」是在原法律的基礎上,根據十四年來的形勢發展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狀況,尤其是雖是合法入境卻從事與其入境理由不符活動的現實狀況演變態勢,進行必要的補充及強化,使之更為完整。實際上,在「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定義,及相關行政主管單位有權將此類人士驅逐出境的權責等方面,新、舊法律是完全一致的,並未作任何改動。但在「合法入境從事與入境理由不符活動」方面,則有所強化、補充。比如,雖有逗留或居留許可但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或是有犯罪/預備犯罪嫌疑的人,得予撤銷其逗留或居留許可,並將之驅逐出境,這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永久居留權」的概念,也呼應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法律的規定。──只有享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才享有在任何情況下都免受遣送離境或遞解出境的權利。

盡管在《非法移民》法律中,對僱用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的僱主作出了處罰的規定,但卻並無對非法勞工作出任何處罰規定〔可能是由規範非法勞工的法律制度來管轄〕。而新「法案」則明確建議,即使是合法入境人士,如在本澳非法工作,也應被驅逐出境。另外,進行與入境目的不符且有損澳門特區形象或居民福祉的活動,如乞討等,也可被驅逐出境。這就使行政當局在處理非澳門居民在澳門街頭行乞的個案,有法可據,避免了前段時間在處理此類個案時「無法可依」的尷尬。這有利於維護市容,消除對市民及遊客的滋擾源。尤其是在內地開放更多地區的居民「個人遊」並進一步簡化証件簽發手續的情況下,這個「法案」的擬制,就是十分及時的。希望,特區立法會也能以審議「特首選舉法」的效率及進度,抓緊時間、抓好立法品質地完成該「法案」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