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政變說信口開河危言聳聽製造冤案

陳水扁果然是一個缺乏政治誠信的政客,毫無政治家或政治領袖應有的政治品格。實際上,過去他幾乎每日都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反覆無常,這自不必說了,就說是近日他的所謂「政變說」吧,本來,他已無「連任」壓力,而且「內閣」改組等重大政務活動也進行頗為順利,完全操控在他的手中,未有受到在野勢力的掣肘,他就應當好好地做好自己的本份,恢複社會秩序,融和族群及人際關係,振興經濟,爭取亮麗成績,以不辜負其所自許的「全面執政」。但是,他信誓旦旦的「融和族群關係」的話音剛落,卻又聳人聽聞地拋出了「政變說」,鸚鵡學舌地跟隨李登輝的所謂泛藍群眾的政治抗爭活動是搞「政變」的說法,竟也聲稱從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泛藍群眾在「總統府」前廣場所進行的政治抗爭活動,是「七日流產政變」,並大呼「天佑台灣」。而一些民進黨籍「立委」為了強化陳水扁的「政變說」論述,也紛紛站出來「指証」歷歷。有的聲稱「扁政府」已收到國親聯盟串聯「國軍」將領密謀搞「政變」的資情;有的則聲稱選後群眾抗爭時有人說要串聯泛藍縣市長自組政府,「革命的號角已經響起」,並在網路上號召軍警起義,這些就是「政變」,甚至可以「革命」形容;有的則「指証」曾有軍官身穿軍裝參加政治抗爭活動等。一時間,「政變說」在台灣政壇上迅速發酵,鬧得紛紛揚揚。

如果說,李登輝提出「政變說」,盡管是帶有誹謗成分,但終究他已是平民百姓,在台灣社會及國際上所造成的惡劣效應,尚不算是十分嚴重的話,那麼,陳水扁是現任「國家元首」、「三軍統帥」,竟也是輕率、魯莽甚至是憑空臆測、危言聳聽地抬出「政變說」,不但是將會在台灣社會進一步撕裂族群,造成社會政治動蕩不安,而且也將會在國際社會上損害台灣地區的法治及安定形象,導致外資裹足不前,外僑撤走。

實際上,所謂「政變」,是一種很嚴重的指控,也是一種很嚴重的內亂暴力行為。據《中國政治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一書詮釋,「政變」通常是指統治集團少數人通過密謀,用政治手段或暴力手段等非正常途徑實現權力轉移的過程。與政治革命不同,政變並不改變原有制度或根本政策,一般國民也不參與。常見的類型有軍事政變與非軍事政變,流血政變與不流血政變。政變的原因是錯綜複雜的,有不同的社會歷史背景。有的純粹是統治集團內的爭權奪利,有的是革新派與保守派的鬥爭,有的是反動勢力的複辟或複舊,有的是國際強權勢力通過代理人干涉別國內政,顛覆別國政府。政變一般發生在尚未建立民主政體,或民主政體不夠完備、缺乏正常的政府更替機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變現象頻繁發生,大多發生在非洲、拉丁美洲地區。軍事政變是某些發展中國家政局不穩的特徵之一。

如以上述定義標准來比照,泛藍群眾在三月下旬進行的政治抗爭,根本就不是什麼「政變」,而是一種較為強烈的民眾抗爭活動而已:一、泛藍民眾的抗爭活動,不符政變是有組織的密謀活動,並由上層發動,一般民眾並不參與的要件。二、這些政治抗爭活動,其動機也不是企圖奪取政權亦即實現政權轉移。三、抗爭活動未受到軍隊的支援,更不是由軍隊來發動。四、政治抗爭也未受到外國勢力的操控或支持。因此,所謂「政變」之說,是信口開河、危言聳聽的毀謗,是要製造冤案。

在過去,台灣地區就曾釀造了所謂「政變」的冤案。其中最為著名的,有一九五五年的所謂「孫立人兵變」及一九六二年的蔣緯國「湖口兵諫」案,事後均已被証實是冤案,只是蔣介石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而刻意製造,或是下面誤報而致上級錯判而形成。如今,陳水扁僅僅是根據一些網路貼文等個人行為,就將泛藍群眾的政治抗爭活動判定為「流產政變」,如果不是為了誣陷政敵而捏造的謊言,就是為了拼年底「立委」選舉而製造「綠色恐怖」,實施「割喉恫嚇」戰術。

然而,陳水扁作為政治領袖,既然已提出了「政變」的指控,就應對此指控負責,將其訴諸司法程序。──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內亂罪」的三項條文規定,發動政變應以「普通內亂罪」或「暴力內亂罪」懲處,其主謀得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與者也得被判處七年以上的刑罰。但如今,陳水扁在提出「政變」的指控之後,卻又不「依法」向司法機關「檢舉」,這豈不是「放縱罪犯」?另外,既然政變一般是發生在民主政體並不健全的國家或地區,而陳水扁卻指証歷歷地聲稱台灣地區曾發生過「政變」,這豈非是自認台灣地區的「民主政體」並不健全?倘此,陳水扁以往多次向國際社會所聲稱的台灣地區政體民主、法制健全、政局安定,豈非全是謊言?

陳水扁的「政變說」震撼了台灣軍隊,使將官們極為困擾:如果陳水扁的「政變說」是「真」的,軍方如果不嚴加查辦,就將構成對「三軍統帥」不忠誠、不執行軍令的違反軍法事實;但如果軍隊出面澄清說明「政變說」是假的,那又將會形成軍方與「三軍統帥」有矛盾的外間印象。因此,陳水扁的」政變說」,其實最大的受害者不是國親聯盟,而是二千多名將官和三十多萬軍人。

由於陳水扁、李登輝的「政變」指控十分嚴重,親民黨「立院」黨團已到台北地方法官按鈴控告陳水扁和李登輝二人,向其提出毀謗的刑事告訴及損害名譽的民事告訴,並要求各六千萬元的賠償。盡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外,享有刑事豁免權,親民黨如要控告陳水扁,目前是暫時「告不入」,但他的任期一旦結束,就將會被追訴任期內的刑事責任。而且,「總統」並不享有民事上的豁免權。故此,陳水扁是不可能憑藉「豁免權」的保護,逃得掉這個毀謗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