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也宜引進公務員離退職後任職限制制度 澳門也宜引進公務員離退職後任職限制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昨日在一項聲明中指出,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如從事業務或受僱工作,而有關業務或工作的主要部份是在香港進行,必須事先得到批准。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公務員準備從事的業務或工作,不會與其前度公職利益有衝突或使政府尷尬。這項政策有助於建立市民對公務員誠信的信心。

香港特區的這一規定,值得澳門特區借鑑參考。日後在進行公共行政改革,尤其是在對包括《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在內的公職法律制度進行修訂之時,適宜引進這種「退休後任職限制」制度。而且,不但是對公務人員退休後的任職要作出限制,而且對公務人員在辭去公職或是被解職後的任職,也須作出必要的限制。這是反貪倡廉的需要,也是建立公務人員隊伍誠信的需要。

其實,從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昨日發表的」聲明」來看,香港特區政府本來就已存在公務員退休後「過冷河」〔在台灣地區則稱為「旋轉門」〕的限制,其限制期限為兩年。而最新的規定,則是作出靈活調整,有所放寬,亦即允許公務員在退休後的兩年「過冷河」期間,在經過事先批準之後,可以從事其業務或工作的主要部份是在香港進行的業務或受僱工作。不過,申請手續較為嚴格,退休首長級公務員的每宗就業申請,均由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負責審議,而該會則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並有三名非官守成員。委員會可向審批部門提供意見,建議對某些申請附加規定,例如申請人不得在離開崗位後一段期間內就業,或限制申請人從事活動的範圍等。

這些規範,對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是甚有啟迪意義的。實際上,年前本澳一位曾出任主管賭牌競投工作的競投委員會的秘書長之職的局級公務員,在辭職後旋即在其中一家獲得批給賭牌的公司出任高級主管職務的消息傳出後,當即引發激烈議論。大多數言論都直指這種做法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有將其掌握的政府賭牌競投政策機密提供給商業機構之嫌,且對其他參與競投公司尤其是另兩家獲得批給賭牌的公司,也是甚不公平。此事已經嚴重損害澳門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隊伍的形象。這個前車之鑑,是應當牢牢記取的。

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公務員行為準則不但禁止在職的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的影響取得利益,而且對他們離職後有損於政府形象的行為也給予嚴重的禁止。據資料顯示,一些國家和地區關於離職後滬郃謇漸萿k規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止在與過去有業務關係的機構就業或取得報酬。一般地說,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並不禁止公務員在退休和辭職後到企業任職,但是,法律對公職人員離職後的就業,進行交易、代理有種種限制。法律還禁止公職人員代表政府親自參與任何尋求未來就業的機構的事務。法國、墨西哥均有這方面的立法規定。如法國法律規定,因職務關係而負責監督、管制私營企業或以國家名義與私營企業談判交易、簽訂合同的一切公務員,在停止公職後五年內通過工作、諮詢或資本等方式,參加上述企業,或參加這些企業的一家中擁有百分之三十股票的任何一家其他企業,或參加與這些企業的一家在法律上、事實上達成獨家經營合同的任何一家其他企業者,將判處六個月至二年的監禁,並罰款三百至八千法郎。

二、禁止利用過去的職務和影響接受酬禮和好處。如墨西哥《公務員職責法》規定,公務員在卸任後一年內不得自己或通過中間人,如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同血緣四代內的親屬,向公務員任職期間其專業、商業或工業活動與公務員直接相關,受公務員管理或檢查的人們申請或接納金錢以及其他任何的捐資、好處、工作、職務或任務。澳大利亞《公務人員行為準則》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和辭職後,不得利用過去的關係謀取優惠。德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結束公職之後,只有得到其原來或新近的最高主管當局的批准後,才能接受與其公職有關的酬謝或禮物。

三、公務員結束公職關係後必須對其在官方活動中所知道的事務保守秘密。公務員不得泄露過去所掌握的內部信息提供內情服務,這已成為國外立法的一條慣例。美國、德國、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對此規定非常嚴格。澳大利亞《公務人員行為準則》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或辭職後,不得泄露過去所掌握的文件或事實,否則以犯法論處。德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結束公職關係後必須對其在官方活動中所知道的事務保守秘密,在沒有得到批准的情況下不能在法庭內外說出秘密事務或對其作出聲明解釋。批准是由其主管上級做出,如果原主管上級已結束公職關係,由新來的主管上級執行。公務員在結束公職關係之後,必須遵照原主管上級或新的主管上級的要求,交出其官方的文件、圖紙、圖片說明以及各種關於官方事件的記錄以及覆印件。他的遺屬和繼承人也有交出文件和覆制件的同樣義務。

四、對從事特定工作的公務人員離職後的限制規定。美國國防部與企業有大量的軍工生產交易,對此,美國《國防部官員和僱員行為準則》對離職後的官員和僱員的活動有全面詳盡的規定。例如:〔一〕前國防部官員或僱員在離職後二年內受僱於與國際部交易金額達一千萬美元,現取得報酬不低於二點五萬美元的國防承包商者,應提交有關承包商的情況和自己所任職務職責,否則罰款一萬美元以下。〔二〕因高級僱員或職務而參與重大決策過程,從政府離職二年內,不得以代理人身份協助他人前往政府部門辦理涉及在職期間親自參與事宜。離職後一年內不得作為他人或本人的代理人去其原供職機構試圖影響其在職期間懸而未決的或具有重大利益的事宜。〔三〕退役軍官二年內不得在涉及從之退役的部隊作他人的代理人提出對政府的訴訟,並永遠不得在涉及其服役期間如直接有關事宜上作為他人代理人或律師提出對政府的訴訟,包括不得為他人的這種訴訟提供協助和幫助。不得通過其退役部隊向政府銷售物品,向軍人支付報酬。〔四〕每個退役軍官應向他退役關係所在部隊填報就業聲明,在退役後六十天內或爾後變換工作三十天內進行填報,以防止軍官從原與國防部有關係的國防承包商處得到好處。

按上述國際慣例,在對澳門公職法律制度進行修訂時,不但應引進「過冷河」亦即「旋轉門」條款,也宜引進上述的公務人員離職後不得利用過去的任職關係謀取優惠,及必須保守公務秘密的內容。這樣,才是保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嚴肅性及純結度的應有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