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既要有廣泛代表性更應有適當包容度 選委會既要有廣泛代表性更應有適當包容度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第五四/二00四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了分配給澳門特首選委會的開支金額六百八十萬元。而特首何厚鏵更是早於四月七日,就發佈了第一0/二00四號行政命令,訂定六月二十七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按照「特首選舉法」規定,最遲於選舉日前四十日亦即五月十八日,各符合條件的社團或組織把投票人名單的報名表提交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當日也是參選人報名參選的最後期限。而在此之前,符合條件的社團亦已於法定的五月三日前,提交了簽署提名表代表的名單及所需文件。這一切均已說明,第二任特首選舉尤其是選委會委員的選舉工作,已經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從「特首選舉法」的規定,及符合條件的社團提交各種表格文件的實際情況看,選委會的選舉方式較為繁複、瑣碎,頗不利於獨立人士參選。首先,他們必須爭取到所在界別內的百分之二十的法人選民的提名,而「特首選舉法」又允許這些法人選民可以聲明不公開其有關資料〔尤其是「提名人」資料〕,實際上也有部分法人選民並無公佈其相關資料,這就使他們將會遇到「求表無門」的困境,就更不用說隨後開展的爭取選舉人投其一票的「求票」活動,「老鼠拉龜,無從下手」了。

有消息說,一些社團未有公開提名人資料,顯示這些社團所在的界別,已經內部討論取得共識,是透過協商提名候選人,以「等額」方式安排這些候選人「自動」當選。這一方式,有利於確保選委會委員的品質,也符合協商互助的澳門社團文化。如果這個「協商政治」是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的話,倒也不失是一個較佳的「省事」方式。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協商」,就應使「協商」出來的結果,必須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及最大的包容性。使選委會的民意基礎,更為廣泛,更為深入,從而使經選委會選舉產生的特首候任人,具有更為廣泛的民意基礎。

在這方面,我們就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各界別及其下的分組,在「協商」過程中應當注意吸納適當比例的葡裔居民的代表。「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葡裔居民數量在澳門總人口中所佔比例雖然不大,但他們是澳門社會中較具特殊性的一個社會階層,在澳門的公務員和司法體制以及Y些專業領域,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保護葡裔居民的政治權利,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既然如此,特首選委會的委員中,就應有一定比例的葡裔居民的代表。

按照選舉產生第一任特首候任人的推委會的經驗,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界,立法會議員的代表等界別,都應有葡裔居民的代表。具體來說,在工商、金融界的「協商」中,中華總商會和銀行公會就應出以公心、顧全大局,主動做好這項工作。而在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等界,界內的有影響社團,也應做好「帶頭羊」。勞工界內,工聯總會在「協商」時,宜注意到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等公務員團體中的葡裔居民代表。至於「立法會議員的代表」部份,由於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居民,大多具有其他界別的身份,也宜在「立法會議員的代表」界別中,主動「讓賢」,亦即參加自己有把握的界別的選舉,而把寶貴的名額「讓」給在社會上並無社團身份的葡裔議員。

二、青年、婦女、殘障等人士的代表比例,也須注意。在這方面,一些國家或地區是做得較好的,在「選舉法」中就明文規定必須要有一定的婦女及殘障人士代表比例。比如說,某一選區應選名額為五人,其中婦女保障名額為一人。而點票結果,女性候選人的得票數排位只在第八,但她卻受「保障名額」的保護而告當選,而原得票排第五的男性候選人就只能「讓位」。按照「公平」的原則,盡管「特首選舉法」並無這樣的明文規定,但希望各界別在「協商」過程中,能盡量安排一定比例的婦女、青年的代表。而「社會服務界」也宜安排適當的殘障人士代表。

三、包容性問題。「協商」方式可在較大程度上滿足到選委會委員的「代表性」問題,但卻有可能會忽略「包容性」亦即容納「不同意見」、「不同政治利益」者的問題。究其原因,「協商文化」是愛國傳統社團的傳統文化,而有意在今次選委會選舉中採用「協商」方式的,又多是傳統愛國社團。以這些社團以往的慣性思維看,不一定樂意將寶貴的名額「禮讓」給「非我族類」。

然而,正如馬英九前日在《中國時報》所刊紀念「五四」運動八十五周年專文的題目所示,《民主是理性包容的生活方式》。這一道理,相信大家都明瞭。鑑此,選委會的成員構成,除了是應體現最廣泛的代表性之外,也應折射出適度的包容性。由這樣的選委會選出的特首,才是具有最大的民意基礎,受到左、中、右等各種不同政治利益的「澳人」的支持。這也符合鄧小平關於「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的指示精神。

遺憾的是,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已經表態,將不參與選委會選舉。由於在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中,吳、區兩議員所在的「民主新澳門」,獲得了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一張選票,得票率達到百分之二十點九五,故在一定角度而言,他倆在澳門社會上擁有二成的民意。而如果在特首選委會的成員中缺少了吳、區二人,也就等於是經這個選委會選舉產生的特首候任人,其民意基礎也就將呈現「金甌缺角」的狀態。

吳、區兩人表態不參選的原因,其公開所示是不滿「小圈子」的選舉方式。這應是政治理由。也不排除也含有技朮理由的因素:無論是以「協商」方式,還是以票選方式,即使吳、區二人報名參選,以澳門傳統的社團文化看,他倆都不一定能夠當選。既然如此,倒不如不選,還可保持清高、超然身份,總比「落選受辱」為佳。

其實,是有一個解決此問題的較佳辦法的,就是在「立法會議員的代表」部份,將十六個名額優先禮讓給民選議員〔包括直選和間選〕。因為他們之所以能夠當選為議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這比由特首委任的議員再去投票選舉特首候任人,更具民主意涵。如果吳、區兩議員能接受這種形式的民主,相信選委會的民意基礎,就不會「金甌缺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