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法存在著可以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特首選舉法存在著可以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日前本澳各媒體單位都接到一份署名為「一群擁護特首熱愛澳門的社團負責人」的信函。其全文如下:「我們是參加選舉特首的提名人,並不是不想公開我們的團體名稱與我們的姓名,恐怕會影響選情,請見諒。」「我們有一請求,請貴報向負責籌划這次選舉的部門公佈部分隱形提名人名字,這才合乎三公一廉的原則。另外,當選舉結束公佈有關當選人名單時,也布望公佈其所屬社團名稱,務使這次的選舉盡善盡美,不能有任何瑕疵。」

這封信函,似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方面,間接批評部分登記社團未公開其提名人姓名,及選管會也未公佈部份社團或組織的提名人姓名,是不符「三公一廉」原則,將會使選舉活動出現「瑕疵」;另一方面,他們作為「參加選舉特首的提名人」,卻又不愿公開自己的團體名稱及姓名,還將此舉美其名曰「恐怕會影響選情」。按此邏輯,那些未公開自己姓名的社團提名人,如是公開了自己的姓名資料,是否也將會起到「影響選情」的效果﹖看來,他們的結論正是如此,故其將「公佈其所屬社團名稱」要求的時間,是標定在「當選舉結果公佈有關當選人名單」時,而不是要求選管會現在就公佈「隱形提名人」的名單。

「一群擁護特首熱愛澳門的社團負責人」未有提出現時就公佈「隱形提名人」名單的要求,証明了他們是熟悉「特首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的,而且也是自覺遵守「特首選舉法」的各項規定的。這是因為,「選舉法」並無明文規定,社團或組織必須要公開其提名人資料。按照歐陸法系的成文法法律習慣,既然法律不禁止的,即是可以為之〔「選舉法」並未禁止隱而不宣提名人資料〕;或是法律未有明令必須為之的,則可不為之〔「選舉法」也未規定必須公佈提名人資料〕。

然而,社團或組織可以不公佈提名人資料的做法,雖然合法,但是否也合情合理﹖卻是存在著可以討論的空間。既然說,選委會以至特首的選舉,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廉潔」的原則,這種不公佈提名人資料的作為,似就是與其中的「公開」原則,存在著抵觸。眾所周知,全世界的民主國家和地區的選舉活動,都是公開進行。不但是整個選舉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而且選民和候選人,以及參選政黨及聯署提名人的資料,也須公開展示。正因為如此,各地的選舉制度,才有必須將選民登記冊,及被聯署人的聯署人名冊資料,以及提名政黨的資料,公示數日的規定。而澳門立法會的選舉制度,也有類似的規定。即使是澳門的「特首選舉法」,也同樣是有「張貼合資格參選人的名單」、「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及展示載有「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名單」的選民登記冊等的規定。

按照「公開」原則,合資格的社團及組織的提名人的資料,也應予公開。這是因為,「提名」是整個選舉程序中的重要一環。有意參選者如果得不到提名,就無法參選。既然如此,享有提名權的人士的資料,就應公開,讓有意參選者得以透過提名程序享受參選的權利。如果提名人不公開自己的資料,有意參選者在尋求提名時「無門可入」,就等於是間接地剝奪了「求表無門」的人士的參選權利。嚴格來說,這是不符「公平」及「公正」的原則的。

某些社團或組織不愿公開其提名人資料,可能是基於這些社團或組織已決定循「社團協商」方式提名參選人的考量。在主觀上,其做法無可非議。這是因為,一方面,按「特首選舉法」規定,每個社團或組織對參選人的提名,是有名額限制的,亦即不能在其所在界別的應選名額內超額提名。如果公開其資料,向其提出提名請求的參選人就可能會超過應選名額。另一方面,這些社團或組織在決定以「社團協商」方式推出參選人參選後,往往是以「捲包裹式」提出參選名單,亦即提出一張與所在界別應選名額相等的參選人數目,「等額」報名。這此情況下,也就無多餘提名名額可供協商名單以外的有意參選者利用。既然如此,就倒不如不公開提名人資料,免受協商名單以外的有意參選者頻密「上門求表」的困擾。

但是,主觀上的無可非議,並不就等於在客觀上完全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因為它畢竟是在客觀上阻塞了非社團人士的參選之路,未能在最大程度上體現「民主選舉」的精神。相反,在客觀上還坐實了「來來去去這班人」、「論資排輩」甚至是「壟斷政治資源」的指責,不利於具有潛質但無社團背景的人士脫穎而出,為社會服務。當然,如果在「社團協商」的過程中,確是能夠做到使獲提名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並能體現最大的寬容度的話,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弱所受到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批評。據了解,現在正在進行「社團協商」的一些界別,其推荐的參選人名單基本上能在代表性及寬容度方面滿足到相當程度的要求,這當可減低部分人士的疑慮。但並不能完全令到所有的有意參選者都感到滿意,據說在有的界別之內,就有其他社團或組織也正在醞釀另一個「社團協商」名單,與之相競爭。最後是哪一個名單勝出,就要看「實力」如何了。但這也是公平競爭。如果要埋怨,就只能怨當初在醞釀協商作業時,思考方向未能更為全面,更有包容精神。

至於有人說,未公佈提名人資料,是維護提名人的隱私權,此語其實並未能完全站得住腳。這是因為,隱私權只適用於「私領域」,亦即個人的生活等非公眾事務領域。而選委會及特首選舉是屬於公眾事務的「公領域」,提名人應用於選舉事務中的資料,如其姓名等,則是屬於公共資源,不受隱私權保護。否則,如果所有合資格的社團或組織的提名人,都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公佈其提名人的資料,那麼,這場選舉的民主開放程度,也就高極有限。相反,只能予人「暗箱作業」以至「壟斷政治資源」的印象,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形象只有「抹黑」作用,無法「加分」。

總合而言,從目前各參選人爭取提名的情況,及各界別內「社團協商」過程發生的「狀況」,以至各社團或組織在作投票人登記等作業過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走法律罅」情況來看,「特首選舉法」的確是存在著不少有待進一步改善的空間。就以「一群擁護特首熱愛澳門的社團負責人」致各媒體的信函所指的「隱形提名人名字」情況而言,就在「合法」與「合情、合理」之間存在著抵觸。看來,在經過這次選舉的實踐經驗之後,還應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的精神,對「特首選舉法」進行實事求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