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遏制分裂活動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訪歐行程中,回應旅英僑領關於國家應當制訂」統一法」的建議時,爽快地給予了正面回應,表示將會認真考慮研究制訂「統一法」。但是,由於國家通訊社──新華社在報導溫總理這次會面的內容時,並無報導到這一細節,故而被北京一些對台智庫人士解讀為溫總理此語僅是屬於對華僑建議的口頭回應,「並非官方正式立場」。台灣《中國時報》昨日就刊出了該報發自北京、含有此類解讀的報導。

但是,昨午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在「臨時加開」的國台辦新聞發布會中,卻對大陸方面會否制定「國家統一法」的問題,作出了正面的回應;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殷切期望和神聖使命,也是包括海外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各方面人士和團體有關促進祖國統一的建議,包括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中國政府都會認真考慮並予以採納。

李維一的這番話,由新華社迅速地予以播發,並冠以《李維一說,中國政府將認真考慮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的標題。國台辦的這一舉動及新華社的這一敏感反應,似是在澄清所謂制訂「統一法」並非是官方正式立場的說法的同時,正式地向外界宣佈,中國政府將認真考慮採納及研究包括制訂「統一法」在內的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的各種建議。

其實,關於以法律手法促進祖國統一的思路,早就有人提出。在「江八條」發表後不久,就有北京對台學者提出,將「江八條」的精神轉化為法律條文規定的建議。實際上,雖然中央政府將國家統一大業視為國家的重大決策及目標,但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以來,四分之一世紀過去了,全國人大只是為台灣問題立了一個法,就是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餘的對台政策規定,除了部分是由國務院或其屬下職能部門制定的各類行政法規之外,大量的就是領導人談話﹕如前述的「江八條」,及鄧小平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會見楊力宇教授的談話內容《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及「鄧六條」,以及葉劍英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即「葉九條」等,還有國台辦先後兩次發表的台灣問題「白皮書」。對比之下,就顯得中央「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的力度,十分薄弱。而且,以「法制」、「法治」的普世價值來衡量,領導人的談話內容及中央政府「紅頭文件」也並不等同於法律。因此無可諱言,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央確是忽略了把中央決策轉化為法律條文的工作。

對比之下,盡管台灣當局在這二十多年間,先是干擾兩岸關係發展,後是以「兩國論」、「一邊一國論」、「公投制憲」等言論來對抗國家統一大業,但畢竟其在規範兩岸關係方面,是較為重視法制的。比如,先後由「立法院」通過了「兩岸關風條例」、「港澳關係條例」,去年還對「兩岸關係條例」進行了修訂。另外,在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方面,也制訂了大量的行政法規。這與大陸方面「重政策輕法律」的做法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我們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承認,大陸方面運用法律手段來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以至促進國家統一大業早日實現的力度,確實是並不足夠。

為此,當年有北京對台學者提出,先行草擬「台灣基本法」草案,讓台灣民眾明確清晰地了解兩岸統一後在台灣地區實行「一國兩制」制度的具體內容,這比大陸方面只是以口號式地宣傳以「一國兩制」實現兩岸統一的好處,但卻無具體內容展示,或是說了一大堆理論性的道理,但台灣民眾尤其是中南部的鄉民根本是「不知你說什麼」,可能會有效得多。更重要的是,有利於自己在倘兩岸在「一中」原則下進行政治談判時,緊緊掌握提出議題的主動權。然而遺憾的是,當時中央有關部門從種種方面考量,並未接納這建議,而使正在著手自己試擬「台灣基本法」草案建議稿的涉台專家也擱了筆,從而錯失了展示兩岸統一後台灣政治、社會、經濟制度前景的時機。

同樣,在李登輝受到台灣當局傳統「一個中國」及「統一大業」壓力,及遭到郝柏村等外省籍官僚、將領施壓之下,曾經組織了一個「國家統一委員會」,以研究、指導及協調國家統一大政方針的工作,並由「國統會」研擬頒佈了有目標、有原則、有進程的《國家統一綱領》。盡管台灣當局當時的這些舉措,受到了大陸方面的諸多批評,但現在回頭再看,卻不失是對國家統一大業有憧憬、有追求、有實施計劃的表現。如果台灣當局能夠真心實意地實施「國統綱領」,而不是後來卻搞出了什麼「兩國論」、「一邊一國論」等與之背道而馳的謬論,相信今日的兩岸關係,就不致如此惡劣、緊繃。而相比之下,大陸方面卻是缺少了一個類似「國統會」那樣的高層次機構,也缺少有進程規劃的國家統一時間表。此,在「江八條v發表之後,本欄曾提出了中央宜設立「祖國統一委員會」之類的高層次機構的建議。後來,又陸續提出了中台辦與國台辦應實行「黨政分家」,由中台辦進行戰略決策及政策研究,國台辦主責日常行政管理事務,避免讓龐雜的日常行政事務淹沒戰略決策及政策研究工作,以利於化被動為主動;及應由政治人才主掌中央對台機構的建議。最近,本欄又提出了全國人大應為反制國土分裂活動進行立法的建議。

現在,陳水扁不但是凍結「國統會」及「國統綱領」,而且還正在規劃「台獨時間表」──二零零六年「公投制憲」、二零零八年實施,這實質上是要把「台獨時間表」法律化。對此,我們不能掉以輕心,而是有必要以法律的手段來促進國家統一,粉碎分裂國土活動,並以「統一時間表」來狙擊「台獨時間表」。因此,由全國人大制訂「國家統一法」,並在該「統一法」中,訂出促進國家統一大業的目標、原則及時間進程,並把對台「白皮書」中所提的對台用武的几項條件融入該法律之中,是到了擺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議事日程之上的時候了。在為國家統一立法之後,對全國人民,不但是擁護和參與國家統一大業有法可依,並明確自己的法律責任及明暸「統一時間表」進程中任何階段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且也向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對台採取行動賦予了有力法律依據;對台,不但可對「台獨」活動發揮法律阻嚇及反制作用,而且也可解除台灣民眾對統一「一步到位」的疑慮及恐懼感;對國際社會,不但可確立中國在實施國家統一大業是「依法治國」行為的形象,具有完全的法律依據及公權力,而且也可減少外國政治勢力的干擾。因此,制訂「國家統一法」,宜早不宜遲,應當趕快規劃並進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