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打算在「修憲」配套立法中塞進私貨

按照陳水扁在「五•二0講話」中所言,在他的第二任「總統」任期之內,亦即二零零八年之前,只是進行「理順憲政秩序」式、「憲政改革」型的「修憲」,而且還是依照現行體制進行。鑑此,就必須在進入「修憲」程序之前,由「立法院」通過「任務型」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組織法》,並進行系列的配套立法。

實際上,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屆「國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款就規定,在「國大」「虛級化」亦即「非常設化」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但在此之後,「行政院」一直未向「立法院」提交「國民大會組織法」的「修正草案」。而正忙於朝野攻防戰的「立法院」,也就樂得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並不著緊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修法任務。

現在,既然陳水扁終於放棄那個被美國人痛斥為「違反法治精神,缺乏法理依據」的「公投制憲」程序,回到依循既有的法律程序進行「體制內修憲」的原點,那麼,在「體制內修憲」程序中重要的一環──由「國大」複決「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或是由「國大」通過自行提出的「修憲案」,由於「國大」已經虛級化,也就「斷了鏈」。因此,如要落實陳水扁「五•二0講話」中提出的「憲政改革」任務,就必須制訂規範「任務型國大」的法律。既然如此,陳水扁在「五•二0講話」中,就有「至於首次憲改的程序,我們仍將依循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經由國會通過之後,選出第一屆也是最後一屆的任務型國代」的表述。也就是說,必須執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完成「國大組織法」的修訂工作。只不過是,「憲法增修條文」對「任務型國大」的設計,雖是「虛級化」亦即「非常設化」,但在凡有「任務」時,就須選舉產生並依法活動,盡管其每次成立的「壽命」只有一個月;而陳水扁所說的,則是「任務型國大」不但是「非常設化」,而且其「極終壽命」只有一屆,以後就永遠消亡,走入歷史。

由此看來,「行政院」將會在近期內,研擬及通過「國大組織法」的修正案,並將之提交給「立法院」。實際上已有消息說,民進黨中央政策會與「行政院」主管法制事務的「政務委員」及「內政部」,已在醞釀研擬「國大組織法」修正案之情事。

按立法慣例,「國大組織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將包括「職權行使」、「組成」〔即「任務型國代」產生辦法〕、「宣誓」、「任期」、「正副議長之設置」、「開會人數及議決方式」……等。由於「任務型國代」是依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這又導致與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國代」的選舉產生方式〔與「立委」的選舉產生方式基本相同〕發生法律衝突。由此,在「國大組織法」修訂完成後,也須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修訂,甚至是要將其中「國代」選舉產生部份刪除,並訂明「任務型國代」的產生,適用修訂後的「國大組織法」。

這就給民進黨當局要修訂「公職人員選罷法」,提供了一個極佳的藉口。實際上,民進黨當局早就有意要搶在今年底的第六屆「立委」選舉之前,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修訂。但由於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在「立委」選舉部分並無多大的「不適應」事況,要「修法」也就缺乏必要性和迫切性,可能會遭到「泛藍立委」的抵制。如今,由於要配合「任務型國代」的選舉而必須進行配套修法,民進黨當局要修訂「公職人員選罷法」,也就具有了正當性,因而也就可以趁「修憲」之機,塞進一些私貨。

實際上,民進黨當局即使是沒有因為要適應選舉產生「任務型國代」所需,也要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重大修訂,其目的也並不一定是在於「立委」選舉,而是二零零六年底將要舉行的台北、高雄二市市長的選舉。而其重大舉措,就是要塞進「不在藉投票」的條文規定。意圖透過這一條文的法律效力,使到在台北市打工的數十萬中南部居民,都可擁有在台北市投票的國民權利。這樣,就可一舉把台北市長權杖搶奪過來,「光復首都」,使到陳水扁「眼下無懮」,並報他曾輸掉台北市長選舉的「一箭之仇」。

本欄昨、今兩日都有提及,陳水扁之所以在「五•二0講話」中放棄「體制外制憲」,回複「體制內修憲」,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四月底邱義仁赴美「交底」時,其「二零零六年公投制憲、二零零八年實施新憲」計劃,被美國人痛斥為「違反法治精神,缺乏法理依據」。實際上,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都並未向「公投」賦予合法地位,更未向「公投」賦予可以「修憲」以至「制憲」的權力。何況,由「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不但是其條文內容未向「公投」賦予「修憲」、「制憲」的功能,而且是它作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也不具有制訂、修改或廢除「憲法」的權威。

這番斥責,雖然是警嚇了陳水扁,使其不敢做「違憲違法總統」,逃過了日後將被藍軍追究其「違憲」責任並進行彈劾的一劫,但卻也提醒了陳水扁:必須提升「公投」的「憲制」地位,使「公投法」變成至高無上的法律。於是,我們就可以看到,陳水扁在「五•二0講話」中所提出的「修憲」內容,就赫然有「公投入憲」──即是把「公投」及其職能寫入「憲法」,並聲稱這是與「憲政改造」、「廢除國大」並列為「為民主憲政長遠的發展及未來人民公投複決國會憲改提案奠定開闢的基石」的三大「基石」之一。也就是說,在廢除「國大」之後,今後的「修憲」程序,就是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通過,然後發動「全民公投」進行複決。這其實是已為今後進行「變更國號」及「變更領土範疇」的「獨立修憲」,打開了方便之門。當然,這已是二零零八年之後的事,「榮耀」已不歸於陳水扁,也已過了北京舉辦奧運的時間點。

鑑於「公投入憲」,這又給修訂「公投法」製造了藉口,至少是要將「修憲」的職能寫進「公投法」。其實,陳水扁在「三 •二0」之後,並未對號稱為「台灣第一次,世界都在看」的「和平公投」未獲通過而承認失敗,而是歸咎於「門檻過高」──投票贊成兩項「公投」議題的選民,多於投票給他陳水扁本人的選民,卻只因為投「公投票」的選民未有跨過選民總數百分之五十的「門檻」,而致「功虧一簣」。如果第一道「門檻」稍為降低,即使是降低到百分之四十五,陳水扁就已是「總統」、「公投」雙得勝。因此,民進黨當局在「三 •二0」之後就有了修改「公投法」,將第一道「門檻」降低至百分之四十五的想法。如今就大可乘搭配合「公投入憲」而必須配套修訂「公投法」的便車,將這道「私貨」也塞進「公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