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泄密案看有必要加強公務保密工作 從香港泄密案看有必要加強公務保密工作

上周五,喧嚷了一段時間的「港府高官泄密案」,有了結果: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前司機張起健,向無線電視台作部助理總監何麗全透露他正遭廉政公署調查一案,被裁定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份罪名成立,並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該案的起因,是港府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司機張起健,在局長辦公室的門外,聽到「何麗全」及「ICAC」,使即時聯想到廉署正在調查何麗全。由於何麗全以前曾幫他找工作,基於報恩,遂於去年六月二十三日致電告知此事。但當日何志平所提到的,只是何麗全不能通過授勛前的品格審查而已。不過,卻「誤打誤撞」中了何麗全正被廉署調查一宗涉嫌受賄案。案發後,經法庭審訊,裁定張起健「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份」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雖然所犯罪行嚴重,但考慮到被告是「誤中副車」披露了何麗全當時正因涉嫌收賄而受廉署調查一事,實屬不尋常情況,以及感化官的建議及律師的求情,決定給他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在聞判後表示,「做錯事便要承擔責任」。

而何志平則對該案回應稱,尊重法庭判決,並表示事發後已立即將該司機停職停薪,並終止其合約。對於招聘新司機,則會經過一定的程序去選人,並強調民政事務局一直很小心處理機密,更不會在車上討論機密。他又謂其辦公室大門永遠都會打開,歡迎市民給予意見。

這個「泄密事件」雖然是發生在香港特區,但對我們澳門特區,也同樣是具有啟迪和警醒作用:一、必須向全體公職人員加強保密教育,使他們做到不該看的機密不看,不該聽的機密不聽,不該說的機密不說。二、從法制上入手,補強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的「公務保密」規定,或是在公共行政改革進程中,對該法令進行修訂時,強化「公務保密」的內容,甚或是專門為「公務保密」立法。三、政府在醞釀授勛名單時,也宜進行「品格審查」。

「公務保密」,這是任何國家、任何地區都須遵守的公務人員基本義務。就以我國來說,國家公務員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者,擔負著組織國家經濟建設和管理國家各類行政事務的重要任務。國家公務員身處管理社會各行各業的高層,代表國家行使政權,其一言一行代表黨和政府的形象。正因為如此,對國家公務員的素質要求,就更高更嚴。在各種素質要求中,保密素質也是一個重n的方面。國家公務員保密素質的高低,保密意識的強弱,將直接關係到國家的行政管理水平,乃至國家安全利益。國家公務員所肩負的使命,要求其必須有國家安全和利益高於一切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國家秘密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主要產生和存在於機關單位的事務、政務中,而這些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事項,很大部份又為國家公務員具體承辦、知悉。因此,加強對國家公務員基本保密知識教育,增強國家公務員的保密自覺性,對做好本職崗位上的保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保守國家機密,也就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義務。

澳門雖然實行「一國兩制」,內地的意識形態、政治生態和相關法律制度並無必要全盤照搬到澳門。但是,關於公務人員保密義務及責任方面的性質、要求及做法,卻是適用於澳門的。何況,在前一段時間香港特區的愛國教育中,一位中央領導人也曾指出,特區的公務員是國家公務員的一部份,故有關國家公務員保守公務秘密的相關做法,港澳兩特區的公務人員也有必要自覺地遵守。尤其是考慮到,正因為香港、澳門是實行「一國兩制」,某些對我們國家抱敵對或不友好態度的國家或地區,必然會藉著港澳兩特區的特殊政治環境,作為打探國家秘密的橋頭堡。不久前揭露的前香港新華社秘書長蔡小洪的間諜案,其中一些犯罪事實就是某西方國家竊取國家對港政策,及國家領導人赴港訪問的行程安排,這給「一國兩制」事業和國家領導人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與中央政府的聯繫亦十分頻繁,中央政府的許多政策、政令,直達澳門特區政府;國家領導人也經常到澳門訪問、考察。如果承辦的公務人員在某一環節泄密,甚或是主動提供,必會危害「一國兩制」事業和國家領導人的安全。

即使是對於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而言,公務人員的保密,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在對外關係上,由於國際貿易戰十分激烈,美國海關經常找澳門的「碴」,要來澳門進行「查廠」作業。如果知密公務人員將澳門政府的應對辦法泄露出去,必會造成被動。又如,在某些紀律部門如廉政公署、海關、警方等在偵查某些案件中泄密,也將會嚴重干擾偵查工作。其實,知密者泄密,甚至還將會傷害其個人生命安全。據說回歸前保安政務司的專用司機之所以被槍殺,就是因為「衰多口」,聲稱他知悉某宗槍殺案的內情,因而被槍殺集團「殺人滅口」。

公務保密與行政公開,是兩回事,必須嚴格區隔開來。現在,有些公務人員錯誤理解行政公開,而忽略了公務保密。甚至一些較高職務的官員,也隨意在公眾場合如酒會等談論公務秘密,或是使用不帶保密裝置的手機進行公務聯絡。所謂「說者無心,聽者有意」,何志平在其打開房門的辦公室談論「ICAC」,被張起健聽到後泄密那樣的教訓,希望不會在澳門特區政府各級公務員中重演。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雖是在其第六篇「紀律制度」中規定了公務人員承擔「保密」的義務──「對因擔任其職務而獲悉之非公開之事實保守職業秘密」,但仍是顯得較為單薄,有必要予以補強。現在,「公職制度的修訂」已被納入行政法務司司長辨公室統籌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並將之列為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的「短中期」時間表內。希望,在這一法律草案中,不要忽略公務保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