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界別倘需進行第二輪投票的選務操作問題 專業界別倘需進行第二輪投票的選務操作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於今日發出「告示」,公告「專業界投票分站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根據該「告示」所示,在選委會選舉專業界別分組投票活動中,共安排了十個投票分站。如以在列入專業分組的團體及機構所具有投票權的四百四十餘名代表計算,平均每個投票分站安排分配的投票人僅為四十四人,可算是二十年來的各項選舉活動中,平均每個投票分站安排分配投票人最少的一次,肯定不會出現「擠迫」、「久候」等異象。

實際上,在以往的各種選舉中,每個投票分站分配投票人數的安排,往往影響選舉活動的質量及投票人的情緒。尤其是在一九九二年的第五屆前澳門立法會的直接選舉,由於各投票分站安排選民人數過多,使投票者大排長龍,再加上當日酷暑烈日,而一些充當投票站的公共設施,其迴旋空間較小,也無空調設備,通風失靈,選民們擠迫在一起,被擠得大汗淋漓、呼吸困難,甚至是有人昏倒,選民們罵聲四起。此後,選務管理機關吸取教訓,適當增加選舉分站,使每個選舉分站分配的選民人數嚴格控制在一千人及以下,平均每名投票人所擁有的投票時間為四十三點二秒鐘,而且在物色公共建筑物作投票站時,也有意選取擁有寬敞排隊輪候空間,及通風條件良好等較佳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情況才得到逐步改善。

而在間接選舉方面,由於持有投票權的人員不多,故在安排投票分站時,就無須太費精神。一般上,是平均每個投票分站大約安排三百名選民左右,亦即其中的僱主利益、勞工利益和專業利益,基本上是每一界別安排一個投票分站,而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則因有二千三百多名有權投票的選民,則分為三個投票分站,平均每個投票分站分配七百八十一名有權投票的選民。平均每名投票人大約擁有一至二分鐘的投票時間。再加上投票率並不是太高,故間接選舉的投票站,是相對較為從容不迫的。

即使是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及兩次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每個投票箱分配安排的投票人〔即推委會委員或選委會委員〕的數目,也大約是六十多人。不過,特首選舉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採用「會議選舉」的方式,可供投票的時間很短,亦即是投票人一人緊接一人地排隊投票,但每個投票分站〔箱〕接受完六十多人投票,也只不過是不到半個小時的時間。平均每名投票人只需要有半分鐘,就可完成投票任務。

而現在將於本月二十七日舉行的選委會委員中的專業界別分組的選舉,投票時間長達六個小時,每個投票分站只安排四十餘名投票人,平均每名投票人擁有八分鐘的投票時間,可謂十分寬裕。而且,澳門理工學院綜合體育館的空氣調節效果也較佳。應當說,這次選舉活動的投票站安排,是歷次選舉活動中最為舒適、投票環境最佳的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健曾表示,如果在投票當日,出現得票最少票時相同候選人超過一名,需要進行次輪選舉,次輪選舉會盡量安排在二十七日當日舉行。如條件不許可,則安排在翌日進行。他還呼籲投票人必須留意管委會的公佈。

這個「第二輪投票」的時間點安排,似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操作實務上,都有可討論空間。這是因為:其一、當日下午三時投票結束後,雖然是立即就地就進行點票,但到得出選舉結果,而且得票排序第三十名有兩人或三人同票而需作出「第二輪投票」決定時,大約已是三時半以後了。此時,四百多名投票人早已離開投票站,有的甚至到了珠海或其他也方遊樂消費,管委會很難通過各種通訊手段,通知所有投票人返回行使「第二輪投票」的權利。倘在未完全充分通知投票人的情況下進行投票,就將會發生選舉不公平的選務糾紛,落選者將會質疑「第二輪投票」的公正性。除非是管委會規定,在二十七日當日下午三時以後,全部投票人都必須「候營待命」。但這似是有剝奪投票人休息權利之嫌。

其二、如是安排在翌日舉行,但翌〔二十八〕日是星期一,並非是休息日,各位投票人都有自己的商務或專業活動,並不符合投票日期應安排在周末、日假期進行的國際慣例。如果有投票人因有特別重要的商務或專業活動而無暇前往投票,這就不但是對候選人,而且對這部份投票人,都不公平。

因此,倘若真的是要進行「第二輪投票」的話,適宜安排在下一個周末或周日進行。而且,還應嚴格執行選舉程序,由管委會向專業界別分組的全體投票人正式發出「投票通知書」,而不單止是口頭通知或透過電子、媒體」公告」通知。否則,日後倘發生選舉糾紛,管委會可能會因「選務運作疏忽」而成為被告。──因為投票人所領取的「投票証明書」,只載明「第一輪投票」的日期、時間及編排給投票人的投票分站等資料,並未載有「第二輪投票」的日期、時間及編排給投票人的投票分站等資料,不符「比例原則」。按道理,在進行「第二輪投票」時,也需要有與「第一輪投票」同等的通知程序。

另外,如果真的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那麼,被確定參與「第二輪投票」的兩名或三名候選人,是否仍可按照管委會六月十一日所宣佈的那樣,再次進行競選宣傳及拜票、拉票活動﹖這也是需要管委會作出明確指引的。否則,屆時倘若發生選舉糾紛,因在事前未作指引,而令有權限法院難以依「例」〔不是「法」,因即使是「第一輪投票」前的競選宣傳活動,也未載於「特首選舉法」之上〕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