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級官員無須評核是「刑不上大夫」現實版 局級官員無須評核是「刑不上大夫」現實版

《公共行政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法案〕》,已在立法會獲得一般性通過,闖過了立法程序的重要一個關口。然而,從筆者與一些讀者朋友尤其是其中的公務人員接觸中,不少人對該「法案」的其中一些細則內容,存在著頗大的疑慮。他們表示,盡管公務員評核〔或稱「考核」〕制度是世界各國各地區公務員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符合國際慣例,更符合更好地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需要,但由於澳門官場文化有其特殊的「奉承文化」或「公報私仇」「特色」,在實行的過程中,如果有個別主管人員立心不正、私心自用,就有可能會發生「好經文也被歪咀和尚唸壞」的狀況。尤其是該「法案」並未對局級官員也須接受評核進行明文規定,更是使人在感到這是「刑不上大夫」的現實版本、有顯著的「階級不平等」之嫌的同時,也擔心這將會為局級官員將「評核」大權當作是徇私工具提供便利。

筆者雖然不是公務人員,對這些讀者朋友的疑慮並無「切膚之痛」的親身感受,但也感到他們的這些疑慮,並非無病呻吟,更不是毫無緣由。當然,「公報私仇」或許是過慮,畢竟在「澳人治澳」政策方針之下,及澳門特區仍是實行民主政制的現實社會環境中,局級官員不可能做到「隻手遮天」。還有其職能包括有「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的廉政公署,及「公務員在公共管理行為中受到損害的的非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訴訟」的行政法院,在發揮「最後把關」的作用。另外,還有社會輿論進行監督。

但他們中的「刑不上大夫」的疑慮,則確是值得注意的。這是因為,原則上,所有公務人員都是受廣大「澳人」委托進行「治澳」的具體行政操作的「公僕」。他們無論職位高低、資歷深淺,在責任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而新的「評核原則」法案卻是對局級人員豁免評核,這使人想起封建時代的「刑不上大夫」來。這與「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的規定,是有抵觸的。實際上是在製造新的「階級不平等」。何況,局級以下公務人員當然需要進評核,局級官員本身更是需要進行評核。這是因為,局級官員的被授權及行政責任,比一般公務人員更大更重。所謂「差之毫厘,謬之千里」,他們行差踏錯一步,其所造成的損失可能會比一般公務人員犯同樣錯誤所帶來的損失,要大得多。但是,新的「評核原則」法案卻是本末倒置,甚至是應嚴的不嚴。

當然,如果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朝向「問責政治」尤其是「政黨政治」方向發展,卻又當別論。也就是說,實行嚴格的文官制度,嚴格區分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參與特區政府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是隨著政策改變而共同進退,並須向其負責,倘被認為不盡責則隨時可以撤換。那麼,由於在這種制度下的局級官員已是與政黨及政府共同承擔成敗得失,如個別人有錯失可由最高行政首長決定處置,故不對其進行評核,也無關宏旨。但是,澳門特區現在實行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並無「政黨政治」的發展空間,因而不可能有所謂「政務官制度」之設。而在「問責政治」方面,目前也看不到有向這方面發展的任何跡象。一些局級官員即使是已被証明是不適任、不作為,照樣是每年續約一次,安坐其位﹔另有一些政府單位雖然發生了較大的弊案,或是工作出現嚴重的失誤,但作為應負起政治責任的局長大人,卻仍「好官我自為之」,無須負上任何責任,連向社會道歉一聲都沒有。既然不是實行「政黨政治」,也不是實行「問責制」,也就根本不具局級官員可以不受評核制度約束的理由和條件。說得「嚴重」一些,這種無須對局級官員進行評核的制度設計,極有可能會為將來發生損害澳門特區政府威望、抹黑「一國兩制」事業形象的大弊案,留下一個極大的漏洞隱患。屆時果不幸如此,則請千萬不要說「言之不預」也。

實際上,公務員考核制度,是由公務員的各級主管部門對公務員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所進行的檢查和評定活動。它是公務員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為了檢查公務員的工作情況和個人能力,督促公務員提高工作效率,並為對公務員採取升降、獎懲、轉調、培訓等人事措施提供依據。盡管在各國,考核的名稱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內容卻是大致相同。各國考核的共同特點是重視對公務員實績的考察,並且把考核結果和公務員的仕途緊密聯繫起來。在考核重實質的大前提下,各國在具體考核項目的設計上表現了三種不同的風格﹕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公務員所執行的工作作為設計對象的風格。這種考核方式需預先確定工作標准,以公務員的實際工作表現是否達到既定標準為認定考核成績高低的依據,對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一般不予考慮。美國對公務員的考績採取了非常典型的實績考核制。二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注重考核公務員能力的風格。英國考績項目的設計偏重於分析公務員的能力是否勝任現職以及有無晉升潛能,亦即偏向於對人的條件而不是對工作情況的評鑒。三是對英美兩種風格加以折衷調和,在考績項目的設計上兼顧工作情況及人的條件。日本和法國公務員的考績即屬這種類型。

借鑑國際慣例,無論是美國風格的「實際工作經驗」,還是英國風格的「工作能力」,以至日、法風格的「兩者兼顧」,其實對於本澳的局級官員來說,都恰恰正是他們最需要接受考核的。其原因,毋庸筆者在此贅言,光是「工作能力」一項,就大有評核的必要。因此,局級官員也應接受評核,或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當然做法上可以靈活考量,如包括傾聽其所在部門的公務員的意見等〕,或是由監管他們的司級機構進行。總之,絕對不能在澳門的公務人員隊伍中,存在著一個「無須評核監管」的「特殊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