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家佣延伸解釋不近人情踐踏倫理傳統 非法家佣延伸解釋不近人情踐踏倫理傳統

第一七/二00四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生效後,勞工暨就業局、治安警察局、海關等執法機構及法務局做了大量宣傳工作。除了是向各經濟實體單位寄發宣傳品和該「規章」文本之外,還透過平面、電子等媒體向公眾進行宣傳釋法。相信,該「規章」的相關內容,即使是未能做到「家喻戶曉」,起碼也可算是各個有經營活動的僱主或自僱人士,也是大部分知曉的了。在內地開放其居民「個人遊」澳門,及內地有關單位進一步放寬居民來澳門探親、從事商務活動的辦証手續之後,這個「規章」的頒佈及相關機構的宣傳推介工作,都是十分及時的。而且,隨著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及各業經濟的復甦,勞動力供求關係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各經營實體的用工需求有所增加,這個「規章」的頒佈及實施,也走在了形勢發展的前面,對日後勞動力資源「求過於供」時可能會引發的僱用「黑工」潮,將能起到阻嚇及防杜作用。

應當說,該「規章」對「非法工作」所下的定義,是十分清晰明確的。如該「規章」第二條條文字面上所指的「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者亦然」,「非居民雖持有內地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在不遵守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及該「規章」第三條的「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所指的某些情況,雖然是行文佶屈贅牙,但經勞工局和法務局透過媒體進行宣介後,大部份人亦都明瞭其所指,並感到「規章」為「非法工作」所下的上述定義,基本上可以接受。

然而,相關機構在進行宣講時對「非法工作」所作的某些延伸解釋,卻使人大生「一刀切」或「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之嘆。其中最引人詬病的,就是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的親人來澳探親後,倘是幫助做家務,不管是否有領取報酬,都以「非法工作」論處的延伸解釋。其實,這個「延伸解釋」,似是連執法當局也自感難以把握,因而出現了自相矛盾的情況。比如,勞工局長孫家雄博士在談到這種情況時,先是斬釘截鐵地指稱,此種情況是屬於「非法工作」,當事人必須受罰。翌日卻又轉口,說是要看當事澳門居民在此前是否有解僱本地居民家僱而定論。究竟以哪一個說法為準﹖如果相關機構在執法時,面對各宗「違法者」個案分別以上述不同的「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是否存在著不公平性,並將有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這是有必要釐清的。

其實,退一步來說,就是以「規章」第二條的文字規定來衡量,內地居民來澳探親時,為其澳門居民親人適當承擔一些家務,並非是屬於「非法工作」。這方面,《大眾報》昨日所舉的兩個例子,便頗啟人深思﹕一、母親在澳病了,需要親人照顧,於是在內地的子女透過「自由行」來澳,侍奉患病的母親,母親病情變壞,要住醫院,做兒女的到醫院陪伴。由始至終都是親情體現和無償的奉獻,及談不上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如果按照孫局長所說,那患病的母親和她從內地來照顧母親的兒女都犯了法,試問這是合情合理嗎﹖二、出嫁了的姐姐在澳門又添了孩子,需要親人幫手做點家務,於是她的妹妹從內地來澳,幫助姐姐照顧孩子,接送他們返學或放學,或在家中幫手弄炊。作為妹妹的不僅無償,更付出不少。如果按照孫局長的說法,那兩姊妹都屬犯法,這又是否合情合理﹖

更嚴重的是,倘按孫局長的延伸解釋,連來澳探親的老人家,抱抱作為澳門居民的孫輩,也可能會被視為「做非法家佣」。在含飴弄孫都被視為「違法」之下,這就不但將會使「規章」蒙上「惡法」之惡名,而且也將會使澳門特區披上「喪失中華民族傳統倫理道德」的恥辱。實際上,互敬互愛,白頭偕老﹔尊敬父母,愛護子女﹔兄弟團結,妯娌和睦﹔克勤克儉,勤儉持家﹔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家庭倫理道德。探親探病,也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縱使是禁制非法勞工甚嚴的港澳特區和台灣地區,以至美國等國家,也未將非本地居民在探親、探病時無償進行適當的家務或病房陪伴行為,視為「非法工作」。故此,澳門特區的上述處罰措施,確是不近人情。倘若是對由香港、台灣等地區或美國等國家來澳探親人士也施以類似的處罰,談不好還將會鬧出區際或國際「人權糾紛」。

還有一個情況,是必須正視的,就是隨著「九加二」區域合作的深入開展,也隨著澳門特區與內地的關係日益密切,日後不排除本地一些團體會與內地的對口團體合作,舉辦跨域的「義工」活動,如植樹、清潔等﹔也可能會有本澳的團體邀請內地的學者來澳進行調查研究,並撰寫研究報告,提供給特區政府作施政參考。勞工局等執法機構是否將會以這些活動並不屬於「規章」第四條所指的「例外情況」為由,對他們予以檢控並處罰一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