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以體制外臥底方式強化打擊犯罪活動手段 宜以體制外臥底方式強化打擊犯罪活動手段

《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証據制度》法案所引進的「秘密偵查」亦即俗稱的「放蛇」和「臥底」概念,在本澳坊間引起了熱烈的回響。不少人都認為,該制度只要能嚴謹運用,盡量避免和防止「侵蝕人權」、「陷害教唆」、「圖利他人」及「縱放人犯」等「濫權」現象,應是有利於?:集証據,打擊包括「黑店」在內的各類有組織犯罪或是類似有組織犯罪,保障本澳市民及外來?$客的利益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澳門社會安定及公共安全,維護「一國兩制」國策及澳門特區的聲譽及形象的。

然而,在立法會上周四一般性討論該「法案」時,有不少議員對引進「秘密偵查」制度提出了質疑。他們指出,澳門地方小,人與人之間關係密切,即使秘密偵查人員的保密措施做得再好,「誰是兵、誰是賊」坊間早已知道,致使該措施不但將難以真正起到作用,而且也有可能會危及執行「臥底」任務的秘密警察的生命安全。

這些議員提出的質疑內容,確實是有其道理,並也使人想起了台灣地區當年在醞釀創制《臥底法》草案〔另有一個方案,是修正《警察職務執行法》,強化其「臥底條款」內容〕時所引發的爭論。其中一種「反方」意見就是:台灣地區幅員狹小,根本不適合臥底。因為臥底警探的身份容易被識破,不易成功。即使是臥底成功後,由於台灣地區幅員不大,臥底警探容易被犯罪組織追逐報複。而「正方」則認為這種說法顯得天真、懦弱。「天真」者,以為臥底偵查是一種常態的偵查手段,以為到處是臥底警探。其實臥底偵查是最後手段,原則上只用以對付重大犯罪與有組織犯罪,適合臥底的人選極為稀少。此外,有必要運用臥底偵查時,地方警察機關可能透過職務協助的方式,轉請其他警察機關支援。這樣,被當地犯罪組織識破的風險就應該降低。「懦弱」者,以為只要可能遭到報複,「國家公權力」的發動就應該卻步。任何一種干涉性的「國家措施」,執法者都可能遭遇報復。正因為如此,越是危險的職務,「國家」給付的津貼就越多,所受的訓練就越特殊,可以得到的保護與支援也不同於一般公務員。

由於這場爭論,也就引出所謂「體制外臥底」的問題來。實際上,無論是《臥底法》草案,還是強化《警察職務執行法》的「臥底條款」,其所規范的對象都是「體制內臥底」。也就是說,臥底警探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主要是警察,也可能是「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員、「海關」與其他稅務機關的公務員。臥底警探在執行任務期間使用化名,甚至以「假釋職,真臥底」的方式〔警察機關為了掩飾臥底警探的真實身份,且取信組織成員,可能對於臥底警探刻意安排情節重大的違法失職情事,如在家開設賭場,或毆打長官或召妓陪宿等,再由臥底警探假裝辭職或停職,任務結束後予以複職〕的方式,滲透或長期?Q伏在犯罪組織?|,以隱藏其真實身份,但其公務員身份關係並未因此而消滅,也就是仍具有警察人員的身份與職務。由於臥底警探保有公務員的地位,享有公務員的權利並肩負義務,故這兩個方案所指的臥底偵查措施,本質上仍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按定義,確實是將會出現「幅員較小,警察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問題。

為此,「正方」人員又提出了有關「臥底偵查的類似概念」亦即「喬裝偵查者」的構思。充任「喬裝偵查者」不是警察體系中人,亦即是不屬於刑事追訴機關、沒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喬裝偵查者」在不特定的期間內受信賴且有意願,身份受保密,通常領有報酬,混跡於犯罪族群,協助偵查犯罪。這些人可以是計程車司機、餐館服務生,也可以是旅店老闆或幫派成員。「喬裝偵查者」以自己的真實身份涉入犯罪環境,沒有使用化名,不能擁有臥底警探的權限、不能以偽造的身份証件參與經濟交易活動。「喬裝偵查者」所提供的消息:所做的陳述,都必須有其他的佐証,才能加以採用。

有人認為,這種「喬裝偵查者」,其實與台灣警察機關現正採用的「線民」大同小異,不具為之專門立法之意義。其實,兩者仍是有較大的區別的。所謂「線民」,是指受信賴,且有意願,就個別犯罪事件向警方提供消息的人。刑事追訴機關發動偵查,除了告訴之外,局外人的告發是很主要的一種。「線民」就是扮演「告發者」的角色。刑事追訴機關可以有計划的運用「線民」,並發給獎金。「線民」的主要任務,是就其所見所聞報告,充作刑事追訴機關的耳目。因此,「線民」與「喬裝偵查者」最大的分別,是在於「線民」不作蒐証活動,而且其與刑事追訴機關的關係只是「提供消息」的關係,而不是「喬裝偵查者」那樣的「接受任務參與偵查」的關係。採取這種方式,確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警務人員較少,挑選臥底警察有困難的問題。

其實,這種「喬裝偵查者」角色,在祖國內地的刑事偵查工作中,早就已經採用。不過,其稱謂是「刑事特情」。「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建立和使用的、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一支秘密偵察力量,不是公安機關正式工作人員。「刑事特情」按其任務、作用,分為「專案特情」、「情報特情」〔包括境外特情〕、「控制特情」等三種。「刑事特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接敵條件;願意為公安機關服務;有一定的活動能力;能為公安機關控制使用。建立「刑事特情」統一規划,合理布建,堅持積極慎重、隱蔽精幹的原則,還要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是根據鬥爭需要和可能,單線領導,嚴格保守秘密,遵守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

建立「刑事特情」的方法,是根據不同對象,因人而異,並要履行審批制度,建立檔案。具體來說,對「專案特情」的使用方法是:打入拉出,進行內線偵察;對案件已有線索,使用特情調查控制;對案件尚無線索,佈置熟悉發案地區、行業、單位情況特情尋找線索;使用複線特情核實、彌補証據。「控制特情」的使用方法是:一、在特種行業上使用。採用張網以待,誘餌上釣,以職業為掩護,利用公開服務手段來識別或以代買代銷發現贓物;對可疑人通過尾隨弄清情況或利用傳遞紙條、電話報告公安機關。二、在重點地區、複雜場所上使用。給特情划定活動范圍,張網以待,發現可疑加以控制;發現可疑尾隨弄清情況報告公安機關。三、在反扒竊鬥爭中使用。偵察員化裝帶領特情在複雜場所、公共汽車和輪渡上控制;發現可疑情況尾隨弄清情況;單獨控制,發現線索,用電話、寫字條或報告執勤民警抓獲。四、在控制刑嫌上使用。採取尾隨監視弄清刑嫌分子情況。「情報特情」的使用方法則是:佈置在社會各個角落,對社會面和刑嫌進行調查控制;佈置在複雜地區,易於發案地區進行調查控制。綜上所述,「專案特情」,就是類似於「喬裝偵查者」;而「控制特情」和「情報特情」,則類似於「線民」。

內地公安機關對「刑事特情」的撤離和掩護,也有一套完整的規范:破案時特情以各種借口不進入現場;無法迴避時,在拘捕現場可裝作潛逃;特情無法撤出,可同時抓獲分隔羈押,尋機放出;以其他借口拘留,搜查犯罪分子獲取証據掩護特情;使用犯罪同伙坦白,給予從寬處理來掩護特情;以群眾檢舉揭發材料為依據,拘留犯罪分子,掩護敵情;訊問中以不暴露自首、檢舉人,問清犯罪事實不緊追同案人掩護特情等。

鑑於海峽兩岸的經驗,澳門特區立法會在細則性討論《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証據制度》法案時,為了解決「誰是兵,誰是賊坊間早已知到」的問題,似是亦可適宜考慮引進「體制外臥底」的制度。並對「法案」中第六條第二款「不得強迫任何人參與秘密偵查活動」加以適當調整,以強化打擊「法案」第二條所列的各類犯罪活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