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投票程序有漏洞必須修訂予以堵塞 選舉法投票程序有漏洞必須修訂予以堵塞

本欄昨日談及「領取選票後不投票」行為,引發一些讀者朋友興趣,與筆者作進一步討論。有讀者朋友贊同筆者的觀點,認為此種行為確是會在點算選票時因發出選票和收回選票數目不相符而致產生「作弊疑云」,並極有可能會引發選舉訴訟。今次台灣「總統」大選後的「司法驗票」過程中所發現的種種弊端及因而導致藍綠雙方的指控及訟訴大戰,就可見一斑。但也有讀者朋友認為,以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實務操作,選民在領取選票及填寫選票後,必須在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的面前將選票投進投票箱,不可能將選票帶走,因而也就不可能發生「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情事。至於特首選舉是否存在可讓個別選委會委員「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漏洞環節,因不是前推委會的成員,未有參與投票選舉的經驗,亦即不了解其實務操作,故沒有發言權。

鑑此,筆者感覺到,仍可就「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等選舉錯失行為,作進一步的評議討論。並希望能藉此發現現行「選舉法」中的某些漏洞,以供有關當局參考,在日後修訂「選舉法」時,予以補強。

其實,「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行為,是確實存在著的。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在最具政治象徵意義的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的選舉活動上。實際上,近幾屆以來,每屆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選舉活動,都發生發出的選票與收回的選票數目不相符的現象。比如,在去年三月的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選舉活動中,在選舉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及國家主席、國家軍委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及副總理、各部委的人選時,都有代表沒有將選票投進投票箱,而且不是一張、兩張,而是十張、八張,最高的數字是三月十六日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的議程,在發出的二千九百四十八張選票中,只是收回二千九百二十五張選票,亦即有二十三張選票沒有投進投票箱,「拒投率」達到百分之零點八。其餘的決定國家軍委副主席,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等,也分別有十至十二張選票沒有收回。而在第十屆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選舉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常務委員會委員時,也發生類似情況。

其中,香港區的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是以「等額選舉不是民主選舉」為由,拒絕將大會分發的選票投進投票箱,而是將之帶回香港「留念」的。最令人感到詫異的是,「不投票」的始作俑者劉迺強,當日在作出這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之後,還在大會計算候選人得票數字的空隙時間,「有默契」地將未投下的兩張選票攜出到休息大廳公開展示。而「早有經驗」的香港記者也紛紛從二樓記者席跑到一樓休息大廳,採訪拍攝劉迺強「不投票」的特立獨行行為,「配合度」頗高。為何香港記者的經驗如此豐富?原來,劉迺強「不投票」已不是第一次了,自他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被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委員之後,每一次大會選舉都是採取了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連同今次已有四次紀錄,亦即是連續四屆「不投票」,也連續四屆在休息大廳向香港記者展示未投的選票,並宣示其不投票的理由──不滿「等額選舉」。

九屆人大常委、十屆人大列席代表、北京軍區原政委谷善慶將軍〔據說是有「大陸馬英九」之稱的時任遼寧省長、現任商務部長薄熙來的岳父〕就對這種現象極為痛恨,認為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他指出,自從知道有一位香港區的全國政協委員沒有投票以來,每次都會多多少少出現不投票的人,上屆一次就有十多個人沒有投票。事後了解,不少代表、委員認為共有兩千多張選票,多自己一張或少一張不影響大局,因此居然將自己的選票收起來保存。沒想到這種現象到了今屆還愈演愈烈。他極為氣憤地說,「人民信任他,賦予了他選舉的權力,然而他卻不投票,辜負了人民賦予的權力,那還不如不要來﹗」

 

實際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必須承擔法定的責任和對國家、社會、人民應履行的義務。而中國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等法律亦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表決和選舉的義務。也就是說,人大代表應以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的態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認真負責地提名、投票,極為慎重地行使好選舉權。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選舉,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但就不應當「不投票」。政協委員在行使自己的權利及履行自己的義務時,也是如此。因此,去年「兩會」出現的較為嚴重的「不投票」現象,是應當引起各相關部門高度關切的。

既然是連在香港特區的政治生態中,表現得對中央政府很忠誠、對香港特區政府很擁護,而且因具有資格出任全國政協委員,因而也應該是具有很高政治覺悟的劉迺強,在如此崇高、重要的全國政協的選舉活動中,尚且都有「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行為,那麼,那就難保一些政治覺悟一般的選民,在其享有投票權的選舉活動中,不是那麼重視自己的政治權利,只是將領取到的選票當作是「個人珍藏品」,甚至是不排除有極個別的思想異端人士,也以種種理由來實施「領取選票後不投票」,以示對選舉制度的不滿及杯葛的了。

誠然,澳門立法會選舉不是「等額選舉」,而且在選務操作中,也是像讀者朋友所說的那樣,選民必須在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的面前將選票投入投票箱,是不可能發生「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情事的。但從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首任特首,及先後兩屆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選舉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實踐過程看,盡管並無發生「領取選票後不投票」的情況,但其投票程序卻確是存在著可令有心人士作出此類行為的漏洞的。這是因為,推委會選舉首任特首,及全國人大代表選委會選舉人大代表的投票程序,並不是像立法會選舉那樣是投票人在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成員面前領取選票並填寫後,再在其面前將選票投入票箱的,而是投票人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由工作人員派發選票,投票人填寫選票〔可在原座位填寫,也可到秘密填寫處填寫〕後,再按次序排隊到投票箱投票。在這一過程中,就可為有心人士將選票帶回家「珍藏」,或是「杯葛」不投票,提供了機會──在填寫選票後借故離開,不加入排隊投票隊伍。

另外,台灣「總統」選舉中,「獨派」選民「檢舉」林青霞「亮票」一案,也給澳門特區的選舉活動提供一個鑑戒,就是如何規範「亮票」行為。實際上,無論是「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還是「特首選舉法」,都明確規定,這兩項選舉活動都須遵循「秘密投票」的原則。這是符合國際慣例及公平原則的。但是,在「選舉法」中,卻並無明文規定禁止「亮票」,及並無對「亮票」行為予以處罰的罰則規定〔相對地,卻有對迫令選民透露所投之票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明顯的漏洞,必須予以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