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各業務處屬下各科職掌情況〔上〕

台灣當局的「政府再造案」,有可能會導致「陸委會」不復存在。鑑此,引起人們對這個成立已有十三年多的一級行政機關,在牽起惋惜及懷念情思之餘,又對它的功能及職掌頗感興趣。本月十三日,本欄曾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介紹了「陸委會」內設幾個業務處的職掌。現再徇一些讀者朋友要求,再作「添食」,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詳盡介紹各業務處屬下各科所掌理的業務。

A、企劃處 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各機關及省〔市〕政府推動大陸工作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三〕關於大陸工作人才之培訓事項。〔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二〕關於輿情及民意調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三〕關於輔導國內外學術團體辦理大陸問題之研究及補助事項。〔四〕關於台灣地區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五〕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協調事項。〔二〕關於大陸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出版事項。〔三〕關於各機關大陸工作組織健全方案之研議及推動事項。〔四〕其他有關整體大陸政策之專案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大陸工作資訊體系之規劃及統籌管理事項。〔二〕關於本會出版品統一管理事項。〔三〕關於大陸問題人才檔之蒐集及整理事項。〔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出版事項。〔五〕關於大陸問題研究資料目錄之編印事項。〔六〕關於與國外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七〕其他有關資料蒐集及出版事項。

B、文教處 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補助事項。〔三〕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交流活動之審議及輔導事項。〔四〕關於文教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事項。〔五〕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其他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其他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體育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出版品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其他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及出版品交流事項。

C、經濟處 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關於台商赴大陸地區投資輔導與管理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四〕關於經貿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五〕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法規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六〕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七〕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農林漁牧與環境保護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四〕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五〕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涉案至大陸地區與海外地區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証券相關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財稅、金融、保險與証券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証券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四〕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貨物進出口通關與關稅業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五〕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濟統計報告之編撰與分析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旅行相關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交通與旅行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與旅行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D、法政處 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四〕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五〕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