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華冤案終獲台「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吳華冤案終獲台「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曾經轟動一時的「吳華雙面間諜案」,在經過長達七年多的反覆審判、抗訴,台灣「高等法院」連續三次更審之後,最近終於終審判決無罪確定,並獲「高等法院」發還前所繳納的刑事保証金二十萬元。目前,吳華正在辦理申請撤銷「禁止出境」手續,經批准後,將會返澳門定居、治療。

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吳華的「盜竊國防軍機案」、「外患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間發生後,過程跌宕起伏。先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院求刑「唯一死刑」,但經「高等法院」審判,認為檢察官所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因為中國國民黨當時雖是執政黨,但其政治體制定位只是屬於人民政治團體,不是「國家機器」,其黨內機密不符合「國家機密」的體徵,因而不適用「唯一死刑」條款,輕判一年七個月有期徒刑。當時,吳華已被羈押一年零三個月,在抵折刑期後尚餘四個月刑期。但吳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高等法院」戲劇性地判決無罪釋放。但檢審署不服,提出抗訴。「最高法院」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高等法院」以檢察院未能提供新案情資料為由,決定維護先前的無罪判決。檢察院再次抗訴,「最高法院」三度撤銷原判發回「高等法院」更三審。按照「刑事訴訟法」,檢察署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新的案情資料,但卻拖了一年多仍未依法執行。期間,吳華妻子沈鳳英分別向「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檢察司陳情,斥指檢察署是無視法治精神及「一案不二審」原則,在拿不出新案情的情況下,卻屢次抗訴,無理刁難,並一直拖延。「法務部長」陳定南等回函,一方面為檢察署「認真負責」,惟因「案情複雜」,「人力有限」,無法搜集到新事証,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認,檢察署的做法也有欠妥之處,「將在該署內部會議適當機會中,由檢察長知會 包含呂檢察官在內之全體檢察官同仁注意檢討改進等詞」云。

「高等法院」在等不到檢察署補充新事証之下,本即可判決維持「無罪」原判。但為慎重起見,堵塞檢察署再次提出抗訴,鬧出「一案數審」的司法笑話,分別致密函「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等機構。這些機構的回覆內容都對吳華十分有利。比如,「國安局」指出,台灣當局潛伏在「敵後」的派遣特工,並未因所謂吳華向中共「提供資情」而遭受逮捕或遣送離境,故有關指控不足採信。又如,軍情局的回函指出,北京電話簿是公開資料,全國人大及全國政協會議開放中外記者採訪且有公開報導,鄧小平病情全球媒體都普遍分析報導,都並非中共國家機密,故所謂「中共間諜張義」向吳華提供上述資情,「轉交調查局,以取信該局云云」,「其真實性猶有可疑」。又如,國民黨中央的覆函亦指出,出席中國國民黨「十四全」的「敵後代表」,有嚴格條件限制,光是由大陸地區赴台開會一事,在當時有根本不可能,其實都是由台灣情治系統派駐港澳及海外的負責人作代表,吳華就是其中一人,故所謂「向中共提供大陸特工代表名單」之指控,與「敵後代表」的真實性質相距甚遠。更令人叫絕的是,「高等法院」向「國安局」查詢,有否該案中關鍵人物「張義」其人,「國安局」回函指出,「查無『張義』個人基資,亦即所謂「廣州軍區情報部張義威迫利誘吳華為中共蒐情」的指控,並無事實依據,故「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可見是否真有『張義』其人,確有可疑」。

今年七月間,「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秘密開庭再審該案,由陳佑輔、陳國文、洪昌宏等法官主審,並由陳佑輔任審判長。八月十六日,「高等法院」發出「九十三年度訴更〔三〕字第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主文為「吳道明、張祿中均無罪」,並聲明,「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上述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但是,今次檢察署似是也感到倘若提不出新事証卻仍要抗訴,確是有踐踏法制及無理取鬧之嫌,故在法定期限過後,仍未有提出抗訴。由此,「台灣高等法院」於九月二十二日宣佈,「被告吳道明等外患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此一轟動一時的冤假錯案,終告雲開天日,塵埃落定。

長達一萬七千多字的台灣「高等法院」的「九十三年度訴更〔三〕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中,詳盡羅列了「國安局」、軍情局、國民黨中央徇「高等法院」密函要求提供的前述資料。據此,「判決書」多次使用了諸如「固均屬有利於被告吳道明之証據」、「可見是否真有其事,亦大有可疑」、「自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基礎」、「足見此部分檢察官舉証責任尚有未盡」、「如何能稱得上應秘密之消息﹖」、「根本不具秘密性可言,任何人稍加思索,即可理解」、「可見亦無確証可証該項秘密有外泄之情」、「可見被告吳道明否認泄密,應屬可信」、「起訴書中所謂吳道明受中共人員指導,與台灣情治人員接觸,培養關係,逐漸拉高層次,以方便其刺探或收集軍機資料云云,顯乏所據」、「足見被告吳道明在調查單位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所供之自白,尚無補強証據以為佐証,且多有與實不相符合之處,自不能僅憑該項自白,資為認定其犯罪之唯一証據」……等之語。

在「吳華雙面間諜案」的僵持過程中,穿插了兩支小插曲。其一、吳華的女兒吳學媛中學畢業後,發誓要為父親討回公道,考入台灣第一學府──台灣大學的法學院,專攻刑法學,並以其所學刑法學專業知識,撰寫「陳情書」,引經據典,指控檢察署在提出上訴後卻未有依法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新事証,實質上是踐踏了「一案不二審」的法治精神,打中檢察署的要害,並令主理檢察官呂光華受到其上級主管及有關部門質疑。其二、「吳華案」是在李登輝祭出「戒急用忍」後發生的。陳水扁上台後,於二零零一年五月正面回應授權民間商談「三通」呼籲。最初承辦此案的「調查局」官員,以為陳水扁是真心推動「三通」,因而擔心陳水扁會怪罪泡製此案的「調查局」,就決由《獨家報導》負責人沈野出面牽線,並由案發時的「調查局長」,此時已調任「法務部」政風司長的劉展華設宴,要求吳華承認指控,而他則運用人脈關係,運作法院判決低於吳華羈押期的刑期,亦即不再用服刑並由此而可撤銷「禁止出境」限制,得以返澳治病。吳華雖確是重病在身,急於返澳治病,但仍不為所動,拒絕了這一建議,終盼來了「無罪終審判決確定」。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