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論是吳華案無罪判決的關鍵依據 無罪推定論是吳華案無罪判決的關鍵依據

九月二十二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吳華外患案」,過程跌宕起伏。該案最初是中國國民黨港澳總支部個別人內部權而肇禍,導火線則是吳華在任「調查局」義務調查員時,如實報告「千島湖事件」的真正作案者是身穿破舊仿台解放軍軍裝的農村青年,此案只是一樁普通的刑事案件,而不是像台灣當局「國家安全部」提報的「解放軍作案」,因而令到「虛報軍情」的情治新門,及據此假情報而大罵「中共土匪政權」的李登輝面子受損。再加上吳華是率先在海外揭櫫「反台獨」、「批李」大旗的國民黨人」,早已激怒了李登輝。為此,台灣情治當局指令其駐港澳機構及人員,搜集吳華「投共罪証」,以對吳華挾私報復。

一九九七年三月,吳華被台灣情治機構以「國民黨海工會通知返台開會」為誘餌誘捕。但在「調查局」偵訊過程中,原由港澳機構及人員提報的材料,全都不能入罪。其中一幀所謂吳華與「中共人員吳季平接頭」的照片,其實與吳華會面的人物,是在香港定居,並到澳門投資的國民黨員陳某。至此,該案應是大白。但「捉人容易放人難」,在偵辦該案中摻入了政治因素的「調查局」並不甘心,於是就利用吳華患有嚴動的糖尿病,急於出外治病〔在羈押期間,看守所禁止家屬送茶〕的心情,欺騙吳華說,只要你隨便寫一份「自白書」,就可獲得釋放。幹了近三十年國民黨特工,本應對其伎倆十分熟悉的吳華,竟然輕信此諾,胡亂招供〔在法院審理該案時,吳華聲稱檢調部門「用刑」,但遭「調查局」否認〕結果,就在原先的冤案被推翻之後,卻又釀成了冤案假案。「高等法院檢察署」就以吳華的「自白書」所述內容為「証據」,以「妨害國家軍機」向「高等法院」起訴吳華,並以「刑法」中「妨害軍機罪」的「唯一死刑」規定,要求判決吳華死刑。

但在「高等法院」的一次有罪判決〔刑期為一年零兩個月,昨日所述一年零七個月刑期有誤,以此為準〕,三次無罪判決中,都認為檢察署起訴書中所指,並不適用「妨害軍機罪」。而且在兩次無罪判決中還指出,按照「無罪推定論」原則,吳華的「自白書」在沒有其他人証、物証的的彥佐之下,不能作為定罪証據,而檢察署又未能提供可足採信的「罪証」,在先後兩次抗訴的「上訴書」中,只是反覆圍繞著「自白書」的內容大做文章。但與此同時,「國防部」的軍情局及政戰總局,「國家安全局」,中國國民黨的海工會,陸工會、組工會等機構應「高等法院」密函查詢所作的覆函的內容,又大多對吳華有利,故「高等法院」是基本上接納了吳華在庭審時所作的申訴,唯一不予採訪的只是吳華聲稱曾遭受「刑求」部份,但此並不妨礙作出無罪判決的實體証據。

為此,台灣「高等法院」長達一萬七千餘字的「九十三年度訴更〔三〕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在前一部份是敘述檢察署的「公訴」內容。第二部份則指出,「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証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証據,或証據不足以証明,自不能以提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四六號著有判例。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証據,雖不以直接証據為限,間接証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証據,其為訴訟上之証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設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証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於無罪推定之法則,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判決書」的第三部分,則專論該案的「程序」問題,據「高等法院」第更二審「判決書」的正本是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送達檢察官的,檢察官雖於同月十二日聲明上訴,但遲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始補提「上訴理由書」,遲延時間逾一年以上。

「判決書」的第四部份是「實體」方面,也是佔全「判決書」簡幅最多的部份。「高等法院」依據「國防部」軍情局等機構的回函,一一反駁檢察署的指控,其主要內容,昨日本欄已有略述,不再重覆。為此,「判決書」的結論是:「已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証據,是以証明被告吳道明有何泄漏應守之秘密情事,自應以此部份為不能証明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故而「判決書」作出了「吳道明,張祿中均無罪」的判決。

其實,早在「吳華案」發生之初,筆者即根據過往對吳華的了解,及從各種渠道所得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後研判指出,「吳華案」純是一宗冤案,其起因,是港澳地區親台人士中的某些人,為了爭奪國民黨「十五全」澳門代表,「僑委會」澳門僑務委員,及澳門國父紀念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香缺」〔因此幾項職務並無實質性經濟利益,只是享有「揚名立萬」的虛名,故不能說是「肥缺」〕,而要借助台灣有關機構之力,扳到吳華,故就搜集了吳華某些「材料」,向台北打其「小報告」。但想不到這些本意非是要「整死」吳華的「材料」,正好是有意迎合李登輝「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查局」某些人員所需要的。實際上,「調查局」此時熟正在泡製了幾個不同職業背景的「共諜典型」〔如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張鳴龢,一位基層公務員,一位大陸非法入境者〕,而正為國民黨海外黨工普遍不滿李登輝,有意「殺雞儆猴」但又苦於找不到下手對象而大感頭痛之際,收到轉來的吳華「材料」當然是大喜過望,於是就重新祭起當年「白色恐怖」的手法,先行誘捕吳華將之投入牢籠再說,以便於湊成一組完整的「共諜典型」。現在看來,筆者當時的分析研判,基本上是符合事實的真相的。

當然,吳華在此宗冤假錯案中,也不能說是一點責任都沒有。實際上,此「案」發後,國民黨港澳總支部中就有一些人表示,難道吳華做了這麼久的國民黨特工,都不了解「軍統」、「中統」的誘供、迫供手法,而如此輕率地相信「只要寫了自白書就可獲釋」的斯騙之言﹖因此,身為國民黨員的吳華至少是黨性不夠堅定,廣大海外黨工應引以為戒。也有人認為,以吳華現時的身家財產〔在台北和澳門都有物業〕,是根本犯不上為了「張義」提供的十幾萬港元而做「雙面間諜」的,因為這筆錢僅是他的財產的一個零頭,或是他含冤前當海工會海外黨工時不到十個月的薪水,正所謂「得不償失」,吳華斷不會冒這個風險。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