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以行政及立法手段來督促改善社團文化 宜以行政及立法手段來督促改善社團文化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日前在澳門特區政府各範疇二零零五年度「施政方針」辯論大會上指出,過去一年接觸到不少青年人,他們大多愛國愛澳,知識豐富,關心政治,希望投身社會但卻苦無機會;與此同時,由於歷史原因卻出現年過半百才可上位的「怪現象」,甚至有些四十歲、五十歲仍稱為青年社團,這是不合理現象。她表示,並非說老人無用,他們會更有經驗,知識更豐富,亦更清楚社會問題。但問題是一定要給予年青人機會,鼓勵他們參與才可吸取經驗。薪火相傳並不只是愛國愛澳教育,而是要在實踐中,讓年輕人有機會擔當重任。一代接一代相傳下去是歷史潮流,歷史任務始終由年青一代接捧,因此希望政府提供政策,讓有志為社會出力的知識青年有機會「上位」,特別是幫助一些沒有家庭背景的青年有機會在社會多作貢獻,以真正落實薪火相傳。

曹其真主席這番話,語重心長,也揭示了澳門社團文化中不大合理的一方面,並從實踐操作方式方面呼應了特首何厚鏵提出的愛國愛澳「十六字訣」中的「薪火相傳」倡議。看來,在澳門特區踏入第六個年頭,亦即特區政府即將開始其第二屆任期之後,如何使用行政、立法的手段,促使澳門社團文化能真正落實「薪火相傳」,並做到盡量減少「有為者無位,有位者無為」的怪現象,做到「有為者有位,無為者讓位」。

誠然,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擁有結社自由,政府無權以行政手段來干預社團的內部運作。但是,政府對社團進行管理,這是世界各國所通行的一項行政內容。也就是說,社團管理行為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普遍需要,並成為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因而是全部社會管理活動中的一個有機內容。所謂社團管理,就是管理者按照客觀規律,依據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理論、原則和方法,對社團的產生、發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的活動。因此,對於社團的一些涉及到公權力的運作,尤其是與政府公帑有關的社團活動,政府是有權透過行政手段,予以管理、監督、協調的。

比如,針對曹其真所指的有些四十歲、五十歲仍稱為「青年社團」的怪現象、政府有關青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有關青年社團工作的指引,訂定「青年社團」的年齡界限。其中又可分兩個層次,「青年社團」成員的平均年齡和個體絕對年齡,必須嚴格規限;而「青年社團」領導機構成員尤其是其「一把手」的平均年齡及個體絕對年齡,則可適當放寬,但也不能「寬大無邊」,應訂出一道「生死線」。按照國際慣例,宜將之訂定為四十五歲。凡是其成員超過這個界限的,該社團就不應被認定為「青年社團」,也就無權參加由政府組織的以「青年社團」為對象的活動,更不能向政府申領「青年社團」活動津貼。

立法會也有同樣的責任。既然曹其真主席已經洞悉到澳門社團工作中的陋習,就宜與特區政府協商,及早修訂《自由集會結社法》,為其引進一些有利於「薪火相傳」的機制。比如,規定各社團在其「章程」中必須載明,其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行業及專業社團中,其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應分由來自不同機構的會員擔任,不得重迭。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行業內超過一個團體行業的領導機構成員,亦即在同一行業內的團體領導機構中不得交叉任職……等。

為了保障社團成員的會員權利,新的「社團法」亦宜引進一些有利於保障會員權利的條文內容。例如,規定社團領導機構收到會員的建議、批評案,必須進行討論審議,並應將審議結果通知該會員。另外,每屆領導機構的任期,不得隨意延長〔當初會員投票選舉產生領導機構成員,是授權其在會章規定的屆期內工作,並無對其延期時段授予職權〕。倘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延長任期的,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的追認。

實際上,尊重和保障會員權利問題,應當提到社團工作民主化的高度來認識。如果會員向領導機構提出的建議、批評,領導機構不予理會,或是雖有討論但卻未將結果告知會員,不但是不尊重會員的權利,而且也是踐踏民主的行為。

在這方面,筆者就有深刻的體驗。在過去幾年,筆者曾先後向所在行業的某社團提交過幾份書面建議,包括:一、成立青年委員會;二、以會的名義去函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解釋中文報業不能在十月一日休假的原因及必要性,並要求對中文報業執行「勞工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十月一日的「強制性假日」的規定方面,予以特殊處理,即可在十月二日補休,並被視為與工作者已享受了十月一日的「強制假日」同等看待;三、與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涉商有關新聞記者的公費醫療和意外保險問題;四、向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提出建議,修改有關批示,增加對媒體每月「無償津貼」額的上限;五、會員向理事會提交的建議,經理事會討論後,無論其結果是否接納該建議,均應將結果通知提出該建議的會員;倘因理事會秘書處人手缺乏,無暇處理一些按社團慣例應該處理的事務,則建議秘書處聘請一位專職或兼職的秘書人員,處理會的內務及對外文書事務,尤其是將理事會討論結果通知提出建議的會員。但是,一直是「泥牛入海無消息」。據說上述建議中的一些建議,理事會曾有討論,並接納了其中的一些建議,但從未通知提出建議的本人。本人因不是領導機構成員,無權參與討論,也無任何人告知,也就不知討論結果,使到筆者的會員權利,完全得不到保障。這樣的社團文化,令人極為失望、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