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參考海峽兩岸經驗盡早修訂完善社團法 宜參考海峽兩岸經驗盡早修訂完善社團法

本欄昨日《宜以行政及立法手段來督促改善社團文化》一文刊出後,引來一些回應。在回應者中,多數表示贊同筆者提出的盡早修改「社團法」,為其引進一些有利於「薪火相傳」的機制,及行政部門應制訂有關青年社團工作的指引的建議;也有若干讀者認為,並無必要細化「社團法」,以凸顯澳門特區的結社自由及特區政府不干預社團內部事務。

細化「社團法」是否就等於是干預社團內部事務?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實際上,筆者查看了海峽兩岸的「社團法」──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國務院令第二百五十號發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台灣地區「立法院」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通過的《人民團體法》修正案,發現這兩個「社團法」的規範內容都是頗為詳盡具體的,其容量分別為澳門「社團法」的一點九倍及一點五六倍。但倘若將台灣地區「立法院」另行為《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農會法》、《漁會法》立法,而內地也為《基金會管理辦法》、《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等另行立法的內容也概括進來,澳門「社團法」與海峽兩岸的「社團法」相比,其內容就顯得頗為單薄、貧瘠。

澳門的「社團法」之所以較為簡單,可能是源自於葡國「四.二五革命」後的那種政黨林立,結社極度自由化的政治背景。因此,在「四.二五革命」兩年後,澳門地區所頒佈的第三/七六/M號法令《自由集會結社法》,就只是羅列一些原則性的東西,較少「社團管理」方面的內容。經過二十餘年的實踐,澳門的社團活動逐漸走上正軌,有關社團管理的法例有必要與時俱進,予以配合。因此,在澳門回歸前夕,澳門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通過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刪去了原「社團法」的一些較為空泛的內容,增加了一些有利於進行社團管理工作的新規定,並調整了社團管理工作的主管機構。

但是,與海峽兩岸的「社團法」相比,澳門的「社團法」在賦予有權責機構執行社團管理工作職能方面,仍是授權相對較少,使到權責機構只能是「管而不理」。而且,由於澳門的「社團法」未對社團的運作方式作出較為正規的規範,固然是使到澳門居民可以充分地享受到結社自由,但卻又使結社自由走到另一極端,任何市民只要有興趣,就可「十幾個人、七八條槍」地拉起「一支隊伍」,造成結社自由的濫用化,一個小小的澳門就擁有近二千個社團。使到不少市民都感受到,某些人「幾條友」就組織多個徒有其名的社團,是為了甚麼個人目的。這一點看法,連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也有所暗示。

為此,我們認為,在第二屆澳門特區政府及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的任期內,是適宜經過行政、立法部門的協商,並充分諮詢澳門各界社團及廣大市民的意見,制訂一部新的「社團法」,促使澳門的社團文化向更為健康的方面發展。既充分保障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又要防止結社自由的被濫用。

倘是如此的話,我們認為,海峽兩岸的「社團法」的相關內容,是值得澳門借鑑參考的:

──訂明社團必須遵守「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地區的法律、法規。除現行「社團法」所規定的不得以推行暴力為宗旨等「禁項」之外,還宜增訂社團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不得損害特區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除現行「社團法」的除社會團體之外,還訂明的「政治團體」之外,也適宜另行專門劃分職業〔行業〕性團體及專業性團體、學術性團體,並對此幾類特殊團體作出與普通社會團體有所區別的規範。

──訂明團體發起人的最低額度,及團體內會員的最低額度〔內地是個人會員五十人,單位會員三十個;台灣是三十人〕,並對社團發起人的資格作出如下限制:因犯罪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訂明社團會員的出會條件:死亡,喪失會員資格,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訂明團體的理監事的數額限制,既有上限,也有下限。

──訂明團體的會員大會的開會時間〔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經一定程序可召開臨時會〕,並訂明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應具備的手續,及其基本職權。

──訂明團體的理事會必須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決議以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而行之。

──訂明團體的會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只以一屆為限;監事長則連選得連任,不受屆期限制。

──訂明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有二個以上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對行業性團體及專業性團體,訂明團體領導機構的主要成員,不得同時由來自同一行內單位的會員出任。同時,也對行業性團體和專業性團體訂明同一個人不得兼任二個或以上同類團體的領導機構成員,唯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團體,不受此限。

──訂明必要的罰則,對包括團體在登記時弄虛作假,或從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出租、出售團體圖章;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進行活動;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等情況,應授權主管機構可作出不同程序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