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以軍事手段遏止分裂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新華通訊社昨日傍晚發出消息稱,將於本月二十五至二十九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則指出,這部法律草案的適用範圍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此可見,這部「反分裂國家法」的針對性很強,標的也十分明確,因而也可以稱之為「反台獨法」。

按法律常識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屬於基本法律,其立法權應由全國人大行使。因此,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對該「法案」進行程序審議,獲通過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於昨日新華社消息有「首次」一詞,故估計該「法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程序審議,將會有兩次或以上。但如是要趕在明年三月初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話,則可能只會有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在明年三月之前,連同今月底的一次會議,就只有舉行兩次會議的時間。

由全國人大來制訂一部反對台灣「獨立」、促進國家統一的法律,是全國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統一完整的需要。為此,這幾年以來,許多民主黨派、團體及個人,都分別提出了相關的建議。今年五月溫家寶總理在訪歐行程中,也有旅英僑領當面提出了建議。筆者也是積極支持國家就反對國土分裂立法的一員。去年七月十一日,台灣地區「立法院」臨時會審議「公投法」時,本欄就以《何妨運用「反獨公投」來反制「台獨公投」?》為題,建議國家進行反對「台獨」分裂的公投立法。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當「立法院」通過了「公投法」後,本欄即以《全國人大何妨也制訂「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為題,再次提出了相關建議,今年五月十三日,本欄又以《應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遏制分裂活動》為題,談到了應就反對分裂進行國家立法的問題。今年九月六日,則以《陳水扁攻擊統一法暴露出其「台獨」本質》為題,揭批陳水扁攻擊傳聞中的「統一法」的「台獨」言論。

目前,台海形勢極為嚴峻。陳水扁當局不但拒不承認「一中」原則和「九二共識」,而且還提出了「一邊一國論」等」台獨」論述,並進行了「公投」、「正名」等分裂活動,甚至還公佈了「公投新憲」的時間表。可以說,陳水扁當局的「台獨」分裂活動,已踏上了「法理台獨」的不歸路。中國人民有必要運用法律手段,來遏止「台獨」分裂活動,促進國家統一大業早日完成。

實際上,盡管全國人民的心愿和國家的政策,仍是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力爭和平統一,但「樹欲靜而風不止」,「台獨」分裂勢力卻「敬酒不吃吃罰酒」,大搞分裂活動。因此,必須在不放棄和平統一的同時,加緊做好軍事鬥爭的準備工作,並制訂一部戰爭授權法,向世界表明中國人民反「台獨」、反分裂、促統一的堅定態度,及為將來萬不得已,被迫使用武力時提供法源依據。當然,反對分裂國家立法,也是表明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外國政府不應也無權予以干預。

目前,我國正在加緊制訂《緊急狀態法》。但這只是一個行政法,雖然對社會危機事件的處理提供一些程序方面的法律保障,但還無法適應國家在不確定時間武裝反對台灣當局分裂行為的形勢需要。因此,在現行法律架構之下,如果人民解放軍對台發動「閃電戰」,形式上就屬於「違憲」。因為決定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人民解放軍不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並作出「進入戰爭狀態」決定之前用武。有了「反分裂國家法」的授權之後,人民解放軍就可根據反「台獨」鬥爭的需要,隨時發動懲罰「台獨」的軍事鬥爭,使到人民解放軍在面對複雜多變的台海局勢時,能夠心無旁騖,去除後顧之懮,一心殺敵。

為反台獨分裂鬥爭立法,這已是全國人民的共識。但立法的角度如何,則有不同意見。就我們所知,主要有「統一法」、「反分裂法」、「反台獨法」、「台灣基本法」及「台海和平法」等多種。這幾種立法傾向,各有長短。其中「統一法」是正面表列,最有利於彰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但不承諾放棄武力」的政策底線。然而,由於中國的疆界尚未最後完成勘界,尚存在不少爭議地區,如釣魚島、南沙群島、中印邊界等,故「統一法」所針對的標的物,就不單止是台灣地區,還有日本、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連與台灣問題毫無關聯的印度也給拉扯了進來,把解決台灣問題變成了解決整個中國疆界的問題。但如果「統一法」不包括上述爭議地區,則等於是向全世界宣佈,中國政府在國家統一問題上,客觀上放棄了對上述爭議地區的主權訴求。而且,在解決台灣問題上也會造成戰略上的被動。「台灣基本法」也是正面表列,但可能會給台灣同胞造成「急統」的錯覺。

「反台獨法」,則戰略主動,目標明確,訴求鮮明,並可把「台獨」問題與國內其他地區〔如西藏、新疆、內蒙等〕區隔開來。但是,它的國際說服力及正當性卻不強,因為「台獨」分子狡猾地打著「民主」、「自由」的旗號,來對抗中國人民的統一意志,把中國人民的反「台獨」鬥爭歪曲為「反民主自由」。至於「台海和平法」,則只是將其訴求標定為「和平」,既缺乏反對「台獨」的鬥爭方向,也缺乏對統一的追求。

而「反分裂國家法」,則可以避開上述各種問題,其理由正如本文前述。當「反分裂國家法」頒佈後,就將在仍然以「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為主軸的同時,也為以軍事鬥爭來粉碎「台獨」分裂活動提供可操作的具體法律依據,也可避免授人以柄,杜塞一切可供外國勢力干預中國內部事務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