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授權:反分裂法有,與台灣關係法無

對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性質及作用,本欄本月十八日以《為以軍事手段遏止分裂活動提供法律依據》為題分析認為,這是一部「戰爭授權法」,向世界表明中國人民反「台獨」、反分裂、促統一的堅定態度,及為將來萬不得已、被迫使用武力時提供法源依據。有了「反分裂國家法」的授權之後,人民解放軍就可根據反「台獨」鬥爭的需要,隨時發動懲罰「台獨」的軍事鬥爭,而無須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作出「進入戰爭狀態」的決定。由於《反分裂國家法》是屬於我國的「國內法」,這就表明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外國政府不應也無權予以干預。

近日,由新華通訊社主辦的《環球》雜誌,刊登了中央對台軍事智囊、解放軍軍事科學院戰爭理論和戰略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羅援大校題為《反分裂法勝抵大軍百萬》的評論文章指出,「反分裂法」的制定,使我們「反獨止獨」有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不管「台獨」分子如何奸詐狡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違法者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有了「反分裂法」的支撐和保障,一旦「台獨」分子試圖把台灣從祖國的版圖中分裂出去,我中國人民解放軍就可斷然出手,而且出師有名,名正言順,以我正義之師緝拿「台獨」一伙不法之徒,將其繩之於法。「反分裂法」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堂堂正正,它不會對任何國家構成威脅。不像某些國家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以國內立法形式干涉他國內政,在別國製造分裂和混亂。

羅援大校的觀點,與本欄的分析頗為近似,都是將「反分裂國家法」解讀為「戰爭授權法」。但其適用範圍只是限於分裂國家的行為,尤其是針對「台獨」勢力的分裂國家行為。

正因為如此,本來就對「美國出兵協防台灣」寄望甚高,以至於以為有此「靠山」依傍、因而進行「台獨」分裂活動益發猖獗的台灣當局,更將反制「反分裂國家法」的希望寄托在「美國出兵協防」之上,並聲稱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有相關的規定,在大陸武裝攻台之時,美國將會向中國大陸宣戰。

但是,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二十日在接受美國公共電視台〔PBS〕專訪時,卻明確地指出,「《與台灣關係法》規定我們在太平洋必須保有足夠的實力來阻嚇攻擊,但並沒有規定我們必須去進行防衛。這些問題決定權其實在於美國國會,是否宣佈進入戰爭狀態必須由國會決定」。阿米塔吉還指出,「我們必定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我們都同意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說法,等於是間接地指出,任何「台獨」分裂行為,都是抵觸美國的利益的。

對於阿米塔吉的這番話,中國國民黨發言人張榮恭認為,對台灣的「警告意味十分濃厚」。這在中國大陸逐漸增加對台壓力之際,美方要「刻意與台灣保持距離」,形勢已對台灣愈趨不利。張榮恭還指出,民進黨當局高層和許多「台獨」人士始終鼓吹「美國一定會出兵協防台灣」,藉以作為鼓動「台獨」的民粹基礎。而美國顯然了解這種狀況,並且不願意這種狀況持續,所以發出明確警告,以促使「台獨」活動有所收斂。阿米塔吉這番談話的目的,是避免美國「被迫承擔民主台獨的後果」,也就是避免被台灣拖下水而必須與中國大陸進行軍事攤牌。

因此,阿米塔吉的這番話,對民進黨當局及一小撮「台獨」分子來說,不啻是一記當頭棒喝。這是因為,他們長期在推動「台獨」分裂活動的過程中,都在欺騙台灣民眾,謂根據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的規定,美國有義務協防台灣。因此,盡可放心進行「台獨」活動,不必擔心中共會對台用武。正是在此欺騙手段之下,一些本土意識較強的台灣民眾,竟然將「台灣獨立」視為理所當然,而且還是「無後顧之懮」。這亦正是近年台灣地區「台獨」意識和活動頗為猖獗的一個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程序,及在客觀上對此起了「配合作用」的阿米塔吉的談話內容,就是對這種「後顧無懮論」的有力打擊。

其實嚴格來說,阿米塔吉的談話內容,並非是「最新論述」,因為也就並不是甚麼「新意」,而只是如實地闡釋《與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而已。只不過是因為台灣當局一直進行《與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協防台灣」的偽宣傳,才使信以為真的台灣民眾,如雷灌頂,大吃一驚。

實際上,《與台灣關係法》盡管嚴重抵觸了「中美建交公報」中的美國同意斷絕與台灣的軍事防務關係,及美台關係只能在非官方的基礎上進行等原則或規定,但其中的「安全條款」的含義卻是十分含糊,並沒有作出任何直接使用美國武力來保衛台灣的國家承諾的,更沒有提供任何一九七三年「總統戰爭授權法」第二款第八項第一條中所要求的「具體行動授權」,來出兵台灣。而且,由於《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立法,美國總統很難引用該法案作為派兵保衛台灣的法律依據。對此,現任台灣駐美「代表」李大維所著《台灣關係法立法過程──美國總統與國會間之制衡》一書〔按:此書實際上是李氏的國際關係博士論文〕中就指出,在《與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葛倫參議員曾建議在「安全條款」的最末加入一段文字:對於任何加諸台灣之危險,美國應根據憲法條文所規定採取行動。但拜高及麥高文參議員迅即反應,並懮慮此一修正案可能導致美國採取若干冒險行動。為此,《戰爭權力法案》發起人賈維茲參議員作出修正,要求:為因應任何對台灣安全之威脅,美國所採之任何行動,必須符合憲法及法定程序之要件。此修正案獲得了通過。外委會的報告還進一步指出,此一條款並不要求或承諾美國將採取任何特定行動,唯有美國本身方可決定將採何種反應。應排除總統有權單獨宣達三軍介入武裝衝突。因此可以說,正如阿米塔吉所言,《與台灣關係法》並未含「戰爭授權」內容,美國凡是涉及台灣的軍事行動,必須經國會批准。因此,《與台灣關係法》並非如「台獨」分子所言,是他們的「武裝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