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分裂法案後即予公佈

雖然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二十項議程中,「反分裂國家法草案」被列為第七項議程,但會議前日一開幕,就安排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向會議就「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作了說明。今次會議的分組討論於昨日上午開始時,又優先將「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提交討論。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將「反分裂國家法」視為特別法處理,要求盡快完成整個立法程序。因此,新華社、中新社、中通社昨晚發出的電訊稿,都有這一段文字:在經分組討論之後,「大家一致建議,草案經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從中可見,「反分裂法」的立法程序及時間表,是採用「特法特辦」的方式,提前完成立法程序。這是因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和我國的現行立法實踐,我國的立法程序習慣,一般有三個大的階段。其中第一個階段是立法的準備階段。其中包括國家立法機關接受立法建議和意見,進行立法的預測,立法規劃的制定,立法參與人員的選擇,立法議案的形成和擬定, 法律草案的擬訂和論証等,還包括對於新的重大問題的探索、試驗等。在立法工作中,這個一個打基礎的階段,直接關係到立法的質量。第二個階段,是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其中包括法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通過和公佈法律。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階段。第三個階段,是法律的完備階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廢除,法的解釋,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法律匯編和法律編纂等。實際上,過去的立法實踐,由於中國幅員廣大,人口眾多,一個法案常常牽動著各個不同階層、不同地域的利益,由而在進入上述立法程序的第二個階段時,在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過程就反反覆覆、幾上幾下,有的甚至整個法案會被否定,退回原提案單位。如年前在審議以徵收汽油稅來代替路橋費的法案時,就遭到人大常委會涉農委員的質疑,因為農用機械一般都只是在農村行走,並沒有行駛上高速公路,如為了改革路橋費收費方式而改為「一刀切」地徵收汽油稅,這對並未使用高速公路的農用機構構成不公平。後來,提交此法案的國務院只好將之收回,另行設法改革路橋收費問題。

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在進入立法程序的第二階段之後,實行「三審制」。倘此,至少需要經過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而且,在提交全國人大之後,還應將之交給全國人大的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是採取這樣的常規程序,「反分裂法草案」要趕在明年三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時間上就有點「急速」的感覺。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八條又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這一規定把全國人大立法重質量和講效率較好地結合了起來,有利於人大立法工作的開展。李鵬在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時曾指出,「實行三審制是為了使常委會審議工作做得好更充分一些,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律的議案,有的一審就可以通過。對一些內容比較單一、分歧又不大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審通過,不必強求一致。」因此,在李鵬主持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一些新法案是只經過兩次審議就通過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全國人大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等。而一些法律修正案則是只須一次會議就審議通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這些事實表明,對於新制定的法律案,即使意見再一致,無爭議,也至少要經過兩次常委會審議才能交付表決,不能一次會議審議就交付表決,這是我國人大立法程序所要求的。只有對部分修改的法律案,爭議不大,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才可以經一次常委會審議就交付表決。

也正因為如此,本月十七日新華社播發關於將於本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消息時,是使用了「首次」一詞。也就是說,當時的立法計劃,是準備至少經過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反分裂法草案」,才付諸表決,提請明年三月初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也就是說,在明年三月初全國人大開會之前,將於二月底召開第十四次常委會會議,剛好就滿足到「反分裂法草案」經兩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表決後,將之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要求。

而昨日出席第十三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委員們一致建議,「草案經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這就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決定「特事特辦」,只是經過常委會一次審議將就將之付諸表決,並直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這樣的「加急」處理方式,折射出:一、「反分裂法」是特別法,可以採取特別程序處理。二、「反分裂法草案」獲得常委們一致贊同,沒有分歧和爭議,而無須按慣例經過一次以上的常委會會議審議。三、目前台海局勢十分嚴峻,陳水扁當局的「台獨」分裂活動已進入「法理台獨」階段〔如「公投修憲」等活動〕,必須及時制訂反制法律,將中央對台政策法律化,亦即化為國家意志和全民共識,為遏止「台獨」分裂活動提供法律武器,也為人民解放軍在採用非和平手段懲罰「台獨」分裂活動提供戰爭授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決定,是符合全國人民的心愿的。實際上,全國各民主政黨、人民團體,早就呼籲為反「台獨」分裂立法。當新華社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反分裂法草案」後,全國人民都一致擁護,並對「法案」的內容予以高度關注。當然,該「法案」所重點針對的陳水扁當局,更是焦急得如同熱鍋上的螞蟻,到處打聽該「法案」的立法時間表和內容。「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就透露,包括「國安會」、「國安局」、「陸委會」等單位,都希望能「盡最大能力掌握內容並規劃因應對策」。「陸委會」還組成任務編組,將透過其派駐大陸人員、兩岸學者對話及媒體報導等資訊,掌握法案實質內容。

因此,在「反分裂法」的立法準備階段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該「法案」時,採用保密手段是恰當的。不過,由於保密,台灣媒體作出了許多揣測性的報導,各種版本都有,蜚長流短,很容易為一小撮「台獨」分裂份子所利用,進行煽動民粹,從而損害「反分裂法」的正當性及威力。鑑此,既然「反分裂法草案」已獲得常委們一致贊同,並無任何爭議,也鑑於該「法案」已凝聚了全國人民的意志,相信明年三月在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時,也不會有甚麼分歧意見,故也就沒有再保密的必要。將之公佈出來,就既可遏止一切有關「反分裂法」內容的流言蜚語,粉碎「台獨」分裂份子醜抵抹黑「反分裂法」的陰謀,也可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審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佈,徵求意見」的規定,証明其是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的,並彌補該「法案」只經過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審議就付諸表決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