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法對反分裂國家法起配合補充作用

據新華社昨日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零五年立法計劃已經確立,共安排審議三十一件法律項目。倍受矚目的《緊急狀態法》、《証券法》修訂案、《反壟斷法》和《義務教育法》修訂案等法律草案,都將在年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零五年的立法計劃中,將《緊急狀態法》列為三十一件立法項目的首位,足可見為「緊急狀態」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這可能除了是為了回應去年三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威嚴」修改為「進入緊急狀態」,及適應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各種突發事件時有發生的現實要求之外,還可能是要呼應在即將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使之可以配套施行。

實際上,去年三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已將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九條中的「戒嚴」一詞,修改為「進入緊急狀態」。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 長王兆國所作的「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所示,原「憲法」對「戒嚴」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緊急狀態」。「戒嚴法」根據「憲法」,規定戒嚴是「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採取的一種非常措施。總結前年抗擊「SARS」的經驗教訓,並借鑑國際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應對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人為重大事故等「緊急狀態」的法律制度。現行的《抗洪法》、《防震滅災法》、《傳染病防染法》等行政法律規定的措施,實際上也是在各種「緊急狀態」下採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數國家憲法都有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我國「憲法」將「戒嚴」修改為「進入緊急狀態」之後,「緊急狀態」包括「戒嚴」,又不限於「戒嚴」,適用範圍更寬。既便於應對各種「緊急狀態」,也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根據王兆國的「說明」和國際慣例,「戒嚴」與「緊急狀態」是一個小概念與大概念的關係。後者可以涵蓋前者,前者是後者的其中一個內容。「緊急狀態」在各國憲法上名稱不一,近似的提法有「緊急事件」、「緊急情況」、「非常狀態」、「特別狀態」等,還包括一些狹義的「戒嚴狀態」、「戰爭狀態」等。「緊急狀態」在各國憲法和法律上的描述雖也不盡一致,但內容大小近似,即「一種特別的、近在眉睫的危機或危險局勢,影響全體公民,並對整個社會的正常生活構成威脅」。一般說來,「戒嚴」是針對國內情況多一些,而「緊急狀態」則不同,比如遇到戰爭或者外敵入侵時,就可能宣佈「緊急狀態」。因此,「緊急狀態」比「戒嚴」更適用於戰爭。

當然,「緊急狀態法」主要是針對國內公共事務性的危機或危險局勢。亦即是除了戰爭威脅與局部戰爭衝突之外,還大量表現在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工業事故及災難性事故,重大突發性社會騷亂及事故,重大突發性政治危機等。但其「適用於戰爭威脅或局部戰爭衝突」的功能,仍是十分明顯的。

《緊急狀態法》作為我國危機管理的綱領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規定「緊急狀態」下應急管理的基本準則、管理方法、應急預案及啟動程序,政府發佈「緊急狀態」的權力及進入「緊急狀態」的特別行政權和立法權,可以一般性地指導應對像「SARS」這樣的突發性危機,保証任何危機初期有法可依。屆時再根據危機發生的地域、種類、行業等特點,根據《緊急狀態法》的一般法律指導原則臨時出台一些補充性、技術性規範,以形成一個以《緊急狀態法》為基本法統御各領域、各行業性、技術性應急法律規範為一體的「緊急狀態」法律體系。《緊急狀態法》將與已頒佈的《防洪法》、《防震滅災法》、《戒嚴法》等並行。由於《緊急狀態法》已規定了「緊急狀態」下危機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則,今後各行業領域及公共突發性危機,不必再啟動人大立法程序,而是通過更加靈活的行政立法解決具體的專業和技術問題,更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和節約立法成本。

《緊急狀態法》與《反分裂國家法》之間雖然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卻也存在著一定的關係,可以互相呼應、相輔相成,更多的是《緊急狀態法》配合及補充《反分裂國家法》。比如,當中央人民政府及國家武裝力量行使《反分裂國家法》的授權,對「台獨」分裂行為採取非和平手段時,為了進行有效的內部管制,在國家宣佈全部或局部進入「緊急狀態」後,就必須啟動《緊急狀態法》所規定的程序,以作配合。也就是說,《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針對有可能會發生的「台獨」分裂事變的,直接「涉台」的針對性很強;而《緊急狀態法》則雖然是基本上並無直接「涉台」的針對性,其適用範圍也將會是在大陸地區,但卻是對國家採取非和平手段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的配合及補充。在全國人大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制訂《緊急狀態法》,就使國家遏制打擊「台獨」分裂活動的行動,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