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動員法也將對反分裂國家法起配合作用

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昨日舉行全體會議,聽取王兆國副委員長宣讀有關《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按會議日程安排,該「草案」將會在本月十四日付諸表決,估計將會獲得絕大多數代表贊成通過。由此,中央政府二十多年來的一系列對台方針政策,得以法律化,成為國家意志,並為以非和平手段遏止「台獨」分裂活動提供法源依據。

《反分裂國家法》是迄今為止,中國為反對「台獨」分裂鬥爭而制定的唯一一部特別法,也是中國反「獨」法律框架中最主要的一部法律,但不會是唯一的法律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在全國人大會議獲表決通過,及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頒佈後,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及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本年度立法計劃的《緊急狀態法》、《國防動員法》一道,構成中國反對「台獨」鬥爭的完備法律架構。

有關《緊急狀態法》的性質及作用等問題,本欄曾於本月一日有所議述,不再贅。現試就《國防動員法》的問題,作初步議評。據國防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防大典》一書詮釋,《國防動員法》又稱《國家動員法》,是指保障國家從平時體制轉為戰時體制,將國家全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納入戰時軌道的法律。它是國家動員的母法,是制定一系列單項動員法規的依據。《國防動員法》以憲法為依據制定,其內容包括:確定動員的時機、任務和動員的方針原則,區分全國各系統、各地區、各部門的動員任務,規定社會成員在動員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國家戰爭潛力的儲備、調動和分配原則;規定動員權限,動員指揮程度和原則,動員復員的實施,動員獎懲的措施等。其目的是確定動員準備與實施的順利進行。

實際上,國防動員是國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份,它直接影響到戰爭的進程和結局,關係到國家的安危。無論是古代戰爭,還是現代戰爭;全面戰爭,還是局部戰爭;常規戰爭,還是非常規戰爭,都離不開動員。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動員工作的地位越來越 突出,作用越來越明顯。沒有充分的動員準備,就難以掌握戰爭的主動權、奪取戰爭的最後勝利。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動員工作,不斷完善動員法律規範。就以美國為例,一九三五年二月,國會通過了《克拉克法案》,對戰時動員狀態下的資本發行、戰時資源管理,戰時貿易、海戰保險等作出規定,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動員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在總結戰時動員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並修改了一系列動員法律規範,見諸於《一九四七年國家安全法》、《美國國防生產法》、《武裝部隊後備役法》、《戰略與重要物資儲存法》等重要法律之中。

新中國成立後,為加強我國的動員工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曾先後制定頒發了大量有關國防動員的法律性文件,但至今仍未有以特別法形式出現的《國防動員法》。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設置了專章──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對國防動員作了原則性的規範。其中第四十四條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這就顯示,國防動員的針對性,除了是外敵入侵之外,也適用於反對「台獨」分裂勢力的軍事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第七章,是「國防教育」。據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按照這一模式,及根據國際慣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應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將「國防法」有關國防動員的內容予以細則性規範。尤其是在「台獨」分裂勢力猖獗,必須做好充分的軍事鬥爭手段準備,隨時進行反對「台獨」軍事鬥爭,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即將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之時,就更需要制訂「國防動員法」,予以配合及補充。

在《國防動員法》制訂及頒佈之後,它就既是平時進行動員準備,戰時進行動員實施措施的保証。它又以通過國家權力對全國的中心任務和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實行充分有效的控制和實行再分配,為準備和進行戰爭服務。它將使戰爭動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明確動員機構的權限,以對戰爭動員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和指揮,合理地分配、使用和管理國家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保障戰爭重要,及明確各級機構的人員依責任和要求,上下協調、左右配合,明確全體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調動和發揮全民的作用,適應戰爭要求,明確平時動員準備的要求和戰爭動員轉化的程序和規定,使戰爭動員有計劃有步驟地準備和實施。這樣,就能很好地配合「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