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台當局及政客採取何種「反制」舉措

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反分裂國家法」付諸立法程序後,台灣當局由於受到美國的壓力,及鑑於去年底「立委」敗選,認為有必要調改過去製造台海緊張氣氛的做法,再加上陳水扁在「扁宋會」十項「共同結論」中重申了」四不一沒有」的政治承諾,因此,對「反分裂法」立法是採謀定而後動的態度,等到「反分裂法」的具體內容公佈後,才決定採取何種「反制」舉措。

王兆國副委員長三月八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有關《反分裂國家法〔草案〕》說明後,「反分裂法」的具體內容,已基本明朗化。按照人大代表們高昂的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統一的愛國主義情緒來看,這個「法案」獲得全票通過的機率甚高,有可能會成為「文革」後首個獲全票通過的法案。因此,台灣當局已經認定,王兆國的「說明」所列舉的十一項內容,幾乎就是「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條文內容。

在此背景之下,台灣當局開始醞釀「反制」行動。而具體的舉措,則分為「當政者」與以民間面目進行兩個層次。在「當政者」方面,似乎是比較謹慎,一方面擔心會抵觸「扁宋會十項共識」及「四不一沒有」承諾,使陳水扁重蒙「變變變,騙騙騙」的罵名,故謝長廷在「立委會」接受質詢時出口的「修憲」;隨即又收了回去;與此同時,「中選會」針對一些政客聲稱要在五月十四日的「任務型國代」選舉中,綁上「修憲公投」的說法,鄭重說明「任務型國大」的「修憲」任務及功能已由「立法院」確定──〔即「國會」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及解散「國大」等,並無法源授予這次會議及其「國代」選舉時,「公投」決定所建議的「修憲」內容──即「國家定位」及「反併吞」等。另一方面,吸取兩年來推動「公投制憲」、「正名」等分裂活動而遭致美國嚴斥的教訓,尤其是在白宮這次也對台灣當局作出了「預防性警告」──不要對「反分裂法」輕舉妄動的情況下,台灣當局對在「政府」的層次上進行「反制」「反分裂法」的活動,基本上還是較為小心謹慎的。

不過,對於一些不涉及「國家定位」層次的「反制」行動,台灣當局仍是正在加緊醞釀之中。其中,呂秀蓮的發動「法律戰」及「訴諸國際」的說法,值得注意。但這究竟是她個人的意見,還是台灣當局的決策,則有待觀察,不過,「訴諸國際」的工作,「陸委會」已經先走了一步。前日,「陸委會」已經擬好一份針對「反分裂法」的英文說貼,向國際媒體「發聲」。值得注意的是,這份「說貼」對「分裂」一詞的英文翻譯,是刻意避開定義為「從一個國家分離出去」,並源自於美國南北戰爭,且已為各國政府和媒體所接受及引用的「Secession」,而是另用「分裂為兩個國家」的「Separation」。

至於呂秀蓮所說的「法律戰」,顯然是指制訂「反併吞法」等與「反分裂法」相對抗的法律。現在,台聯黨團和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已分別草擬法案,而也有權提請法案的「行政院」方面,則未見動靜,似是受到本文前面所述的「當政者不宜作為」因素的制約。台聯黨團和蔡同榮擬制的「法案」提交後,需要經過不短時間的立法程序,尤其是若將之交付政黨協商,所花時間更長,屆時「風頭火勢」已過,能否獲得通過,不無疑問。尤其是國民黨雖然對「反分裂法」中的「非和平手段」並不認同,卻對「反分裂法」的立法宗旨──遏制「台獨」,是持正面態度的;而親民黨則以宋楚瑜所說的「反分裂法」是台灣當局「迫出來的」的說法為皋圭,故估計這兩個政黨的「立院」黨團將會對「反併吞法」的立法,採不合作態度。

現在,台灣當局在「當政者」層面所能採取的「反制」手段,看來主要是圍繞兩岸交流事務方面。邱太三所說的消極否定台商赴大陸投資,及暫緩推動貨運包機,並非沒有可操作性。但直到目前為止,還是處於「說說」階段,尚未見有正式行政文件出籠。而這個「說謊」是否會演化為行政行為,看來是將會視乎「反分裂法」正式立法後台海間的政治氛圍而定。

相對於「當政者」層面的尚算克制,「民間」層面的反應則是較為激烈。除了是前面所述的草擬「反併吞法」草案之外,有兩項舉動,值得注意:其一是民進黨明〔十二〕日舉行的第十一屆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是否會通過針對「反分裂法」的「決議」;其二是民進黨發動的將於本月二十六日舉行的所謂「五十萬人大遊行」,陳水扁、呂秀蓮、謝長廷等具有「政府」身份的民進黨人,是否將會參加,而這個遊行的後續效應,又將會向哪個方向發展?

關於陳水扁是否將會參加「大遊行」的問題,顯然是蘇貞昌忘了陳水扁的飭令,「衝」過了頭,在尚未徵詢陳水扁意見,尤其是尚未明確得知陳水扁是否參加之前,就於前日搶前作了宣佈。昨日,蘇貞昌在召開有關「大遊行」的記者會時,可能他已感到不妥,又改口說是他未就此議題向陳水扁報告,也尚未邀請陳水扁;但陳水扁作為「國家元首」是否參加,「自會審酌」。蘇貞昌的這次「衝衝衝」,顯然是將會陷陳水扁於不義,因為倘陳水扁顧及到美國的態度及自己曾在「扁宋會」作出過的承諾而決定不參加的話,蘇貞昌的說法豈非是將陳水扁推往火堆上燒烤?

「三.二六大遊行」的後續效應如何?究竟是否會像前年夏天的「正名大遊行」那樣,挑動部份台灣民眾的「去中國化」情緒,從而使台灣主流民意發生重大變化,還是民進黨出於其政黨屬勝,有必要藉此進行政治表態,並發泄情緒,但事後就「鴨過水無痕」?值得關注。

為了盡快消彌部份台灣民眾的疑惑或不滿情緒,「反分裂法」通過並頒佈後,國家行政機關似是有必要立即執行「反分裂法」第六條的規定,尤其是其中「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的內容,放寬涉及台灣同胞權益的政策,如在出入境,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在大陸執業,在大陸就讀並畢業的台生在大陸就業,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等事項給予國民待遇。這樣,既是等於強化及固化台灣同胞是中國公民一部份的概念,也使台灣同胞享受到方便實惠而有利於爭取台灣民心,從而凸顯「反分裂法」的「不是針對台灣人民」。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