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台當局是否推動「兩國論」的試金石

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率團前往祖國大陸進行「緬懷之旅」、「經貿之旅」,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主任陳雲林達成十項共識、十二項成果,獲得台灣地區各界人士的普遍贊賞和支持,也獲得國際社會一片好評。受此正面效應鼓舞,國民黨主席連戰欣然接受了中共總書記胡錦濤的邀請,擇定日期前往祖國大陸進行「和平之旅」。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不忿江丙坤搶了「頭香」的同時,亦有意前往大陸參訪。經常前往大陸的新黨主席郁慕明,當然更是要做這波「大陸熱」的「弄潮兒」,不甘後人。

值得注意的是,這股「大陸熱」的掀起,尤其是江丙坤前往大陸訪問,是在民進黨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拼湊起來、不倫不類的「三.二六遊行」之後僅三日就啟程的,使到「三.二六遊行效應」被這波「大陸熱效應」衝擊得無影無蹤,而且還發生了以往「獨派」人士慣常使用的「扣紅帽子」手段竟然難以祭出的怪事。這就顯示,在大多數台灣民眾的心目中,發展兩岸關係、維持台海和平的利益,遠遠高於民進黨當局和「獨派」人士的政黨立場的利益,更不愿看到兩岸關係在民進黨當局操弄民粹之下遭到惡化、毒化。

這個發展趨向,是民進黨當局所始料不及的,當然更是心猶不甘的。這不單止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搞成的、本來就因是嘉年華式而使其「抗議」、「反制」力度大為削弱的「三.二六遊行」,被破了局,而且更擔心在野政黨絡繹於途前往大陸訪問,與北京達成這樣那樣的共識、成果,將會嚴重衝擊台灣當局的公權力,及挖掉民進黨中南部農民選票的「根」,使到民進黨當局對兩岸關係的主導權和把關權大幅流失,形成日後在兩岸關係事務上,在野政黨牽著執政黨的鼻子走的局面。而且,長此下去,就定會對執政民進黨當局的大陸政策形成強大的壓力,進而動搖仍未放棄「台獨黨綱」的民進黨主導大陸政策甚至是執掌台灣地區執政權的正當性。

因此,陳水扁急了,民進黨的政治盟友台聯黨也抓狂了。他們紛紛從政治、行政及司法等領域,向熱心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的在野政黨進行反撲。陳水扁前日就急不擇日,在清明節假期仍然召開黨府院十八人會議,制訂了為「大陸熱」降溫的「七點共識」,不惜踐踏「兩宋會」所達成的「十項共識」。台聯黨主席蘇進強赴日本參拜靖國神社的舉動,固然是其「獨」性大發作之作為,但在客觀上也是幫陳水扁解了圍,使台灣媒體及公眾的注意力,迅速地從「大陸熱」中轉移開來。而一些政治人物則緊抓「七點共識」中的「依法處理」這根稻草揚言,要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懲處江丙坤,甚至還真的有人到台灣高檢署按鈴「控告」,而高檢署也裝模作樣地將案件交由檢察官朱家崎偵查。當然,也有人認為應以「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其中後一種的「司法懲處」作為,國民黨和江丙坤本人都坦然處之,放言「歡迎依法追訴」、「我們愿意全力配合調查」。然而,民進黨內也有法界人士對採「司法懲處」措施頗不以為然,其中又以均有法學背景,分別曾任「行政院長」、民進黨秘書長的張俊雄,「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最有代表性。他們盡管也擔心在野政黨競相前往大陸私下處理兩岸關係,將會衝擊台灣當局的公權力,但卻並不贊同以司法介入強制執行,認為這是台灣人民和各黨的悲哀。

其實,台灣司法機關是否能「依法懲處」江丙坤,連民進黨當局自己也心中無數。「法務部長」施茂林就指出,目前本案僅是「受理民眾告發」的偵辦階段,會不會成立「犯罪」,現在言之過早。實際上,江丙坤與陳雲林達成十項共識之舉,並不構成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各項要件﹕其一、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及「國統綱領」規定,中國大陸是屬於「國內」,並非「外國」,不適用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其二、「陳江會」所達成的十項共識,只是口頭共識,並未有白紙黑字簽署協議,也不符「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的特徵。

實際上,「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的條文內容是﹕「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這個所謂的「私與外國訂約罪」,是與「通謀開戰端罪」、「通謀喪失領域罪」、「助敵罪」、「違背對外事務罪」等罪名,同屬「外患罪」的。而「外患罪」的主要特徵,就是向外國作出損害本國主權利益之罪行。而「私與外國訂約罪」,就更是含有「外國」的要件。但是,按照台灣當局現行「憲法」及「國統綱領」的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而陳水扁本人作出了「四不一沒有」的承諾,並在「扁宋會」的「十項共識」再次予以背書。因此,台灣司法機關是否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訂與外國訂約罪」檢控江丙坤,就將會成為檢驗台灣當局是否違反「憲法」、踐踏「四不一沒有」,亦即是否大搞「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及是否挑戰《反分裂國家法》的試金石。

倘若台灣當局不敢公然違反「憲法」及踐踏「四不一沒有」,也不敢向美國政府所施加的「維持現狀,不統不獨」台海政策叫板,更不敢公然挑戰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因而不敢以「私與外國訂約罪」來檢控江丙坤,而是退而求其次,改以規範國內事務的「兩岸關係條例」來予以處理,其實也並不能得到甚麼好處。

誠然,「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否認則按第九十條之二的規定,處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然而,即使是江丙坤違抵觸「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事實被認定,也只是被罰款十萬至五十萬元新台幣而已,並沒有甚麼「懲罰嚇阻力」可言。但是,卻將會引發全島企盼改善兩岸關係的大多數民眾,尤其是急於為其農產品尋求銷售出路的中南部農民的強力反彈,也將引起力催兩岸恢復交流談判的美國政府強烈不滿。民進黨當局是否值得為十萬至五十萬元新台幣罰款去承擔如此重大的代價?看來只要是尚未到「發瘋」的地步,都不會去冒這個政治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