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辦運作有利立法準備程序制度化科學化 法改辦運作有利立法準備程序制度化科學化

法律改革辦公室領導成員昨日正式就職。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就職儀式上致詞時表示,因應澳門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結以往經驗,以及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決定設立一個法規草擬及諮詢的中央機制,以統籌和協調推進特區的法制建設工作,尤其是在重大法典、主要法規的檢討、修改和更新方面的草擬及諮詢工作,並跟進法規生效後的實施情況,以便對之進行評估或修訂。

從陳麗敏司長這段講話內容中,我們大致上可以得出如下的幾個結論:一、法律改革辦公室有可能不是一個臨時性任務編組,而是一個常設辦事機構,或是將會由臨時性任務編組逐漸向常設辦事機構過渡。二、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定位,是主管法案草擬及諮詢事務工作的中央機制。也就是說,今後澳門特區的法律法規草擬工作,將有可能從現行的安排各相關主管部份分別草擬方式,逐漸收歸集中到法律改革辦公室的手中,由其統一負責。三、法律改革辦公室的主要職能任務,是統籌及協調推進特區的法制建設工作。包括制訂草擬法案的規劃;起草法案;對現成法律、法規進行檢討;對已頒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跟進、檢查,倘發現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即對之進行評估及修訂。

這應是澳門特區政府對法案草擬及法律改革工作的建制安排的一個重大部署。實際上,過去澳門特區的法案草擬工作,並無一個集中、統一的常設機構來負責,而是或是臨時設專組主持,或是交由相關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即使是在年前的開列《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的工作,也只不過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向各政府部門收集目錄,加以彙整公佈而已。由於各部門「各吹各的調」,無法統一步調,因而各自提出的目錄,出現了參差混亂的情況。有的是不切實際,盲目樂觀地為法案清單開列了修訂「時間表」,結果是使到部份法案未能按公佈的時程完成草擬程序;有的政府部門則忽視該項工作,未有向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提交應當修改的法改清單,如已與現行社會實際需要嚴重脫節、必須優先修訂的《道路法典》、《出版法》等法律,就未在公佈計劃清單之內。

現在,特區政府成立了「一個法規草擬及諮詢的中央機制」,以統籌及協調推進特區的法制建設工作,相信可以結束這種混亂無序的情況。而且,更可使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準備」程序方面,更為科學,更有計劃,更有制度。因此可以說,這一重大部署,是「撥亂反正」的部署。

實際上,按照「立法學」的原理,法律的制定程序,主要分為法律案的準備程序,法律案的提出程序,法律案的審議程序,法律案的表決程序,法律案的公佈程序等幾個步驟。由於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故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法律案的表決程序,都應是由立法會來承擔。但法律案的準備程序和法律案的提出程序,則有部分是由特區政府來承擔的。尤其是涉及公共收入、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案的草擬和提出,就更是特區政府的專有職權,應由特區政府全權處理。如再考慮到即使是屬於立法會議員享有自行提出部份法律案的權利,但由於議員並非全是法律專業人才,自行起草法律案會有一定困難,故特區政府亦可承擔部份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案。故此,主要地由特區政府來負責法律案的準備程序,是有利於法律案的科學、嚴謹的,當然也就將會使立法活動的起步工作能夠做到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

當然,立法準備程序,並不單止是法律案的草擬,還包括了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實際上,以「立法學」的觀點看,立法準備程序,是指正式立法程序開始前所進行的立法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一般包括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法案兩個方面。其中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是立法準備工作的重要部份。只有搞好立法規劃和計劃,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實際上,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有利於立法的協調統一。也就是說,立法規劃和計劃是將一定時期的立法目標、任務、方向、決策明確部署下來,有利於避免和重覆立法,避免按部門立法的傾向。制訂立法規劃和計劃,也有利於立法按照輕重緩急合理安排立法的先後次序,保証立法有秩序地進行。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也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及有利於保証重點立法,克服立法的隨意性,加快立法進程,為依法治澳、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特區服務。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亦有利於立法的有效實施,取得預期社會效果。尤其是有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配合,倘再加上如能法按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在就職儀式上致詞所言,以精簡、靈活、開放的方式運作,設立專項小組,廣納建制內外的專業人士,有效利用雙語法律人才的功能,以帶教及互補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及法規質素,再加上充分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就可以使立法得到更好的實施,保証立法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果。

關於法律案草擬方面的問題,因受篇幅所限,明日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