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的以民為本及危機處理意識似頗淡弱 勞工局的以民為本及危機處理意識似頗淡弱

有份參與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汪長南,昨日以「澳門家人團聚促進會」的名義組織一項街頭行動,事件擾釀了兩個多小時,現場頗為混亂。幸而集會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警方都有所克制,並經警方派出大批警員在場維持秩序,未致失控。

然而,這項本來在很短時間內就可使之自動解散的街頭行動──如在街頭行動之初,遭訴求對象勞工事務局就按請願團體的要求,派出局級負責人與團體代表進行對話並接收請願信函,請願者就再沒有任何藉口繼續賴在街頭不走,──為何卻偏偏是要使它擾釀了兩個多小時,讓這項街頭行動的組織者「( ? )」到最大的「彩」,出盡風頭,間接地搶前做了一次效果甚為明顯的競選宣傳活動呢?

筆者由於不是當事人,故而並不知道當事人在操作過程中的考量及各種主、客觀原因,只能從相關報導的資訊材料中,作出可能並不完全符合實情的分析:

一、在主觀因素方面。勞工事務局負責人的「以民為本」和「危機處理」意識,可能均較淡薄。前者,似是忘記了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的治澳理念及訓示。實際上,按照「以民為本」的精神,要求特區政府的各級公僕,必須與廣大「澳人」心連心,始終把「澳人」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傾聽群眾的呼聲,關心群眾的疾苦,切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昨日參與街頭行動的群眾所提出的各項訴求,不管是否合法合理,大多是屬於勞工事務局主管的事務。勞工局應當抱著「傾聽群眾心聲」的態度,及時派人與其代表進行對話並接收請願信函,而不是以種種藉口拒而不見,在客觀上形成「漠視民意民願」的負面效果。尤其是請願代表提出要與勞工局負責人會面對話的要求,而勞工局開頭卻只是派出代表接收信函,也在客觀上讓人產生「大牌」、「不屑」的錯覺。結果,最終代局長陳景良〔局長孫家雄休假〕還是不得不出面接見團體代表並接收信函,才使集會人士和平散去。這真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倘當初集會一開始時就採正確做法,又如何能使這項街頭活動擾釀了兩個多小時,一方面可能會造成非集會市民的不安,另一方面又迫使集會人士在烈日酷暑下暴晒兩個多小時?

後者,從這項街頭行動之所以能夠擾釀兩個多小時的較長時間來看,勞工局負責人的「危機處理」意識,也是頗為淡弱。實際上,今天的社會普遍存在一個現象,就是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每天都面臨著來自各個方面的各種不同問題的困擾。有的問題由於引起了災難性而成為令人注目、轟動各方的事件,而另一些具有潛在的破壞性的問題則像白蟻一樣被忽略。當白蟻從根基上削弱和蠶食組織導致危害的結果擴大化,並最終被識別或確認為嚴重事件時,往往為時已晚,從而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解決基礎性的問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事態蔓延等。而在這些風險或危機中,群體事件是其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許多社會動亂以至暴亂,都是由於對群體事件認識不足,喪失警覺,沒有及時處理,而最終發生惡質變化而釀成的。盡管群體事件的組織者和發動者,未必會有「將事件搞大」的主觀意願,但在群體事件久拖未解決之下,不排除會有原本與此類事件訴求無關的別有用心的人介入插手,火上澆油,煽動參與者的情緒,甚至是渾水摸魚,以扔石子、燒汽車等手法製造混亂,使群體事件發生質變,一發不可收拾。

因此,各地政府及行政部門,都十分重視對群體行動的危機處理,包括加強管控、隔開參與者與閑雜人等,並及時與團體代表接觸,以「緩兵之計」接收其請願信函,使其喪失繼續聚集人群的正當性,促使集會人群盡快散去。至於是否接納請願信函的要求,則待日後再依法處理。但昨日勞工局負責人卻僅僅為是否由局方最高負責人出面接見,就「討價還價」了兩個多小時,而使集會人士繼續聚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不斷積累及增強。這與有關「危機處理」的理論和實踐,正好是背道而馳的。

二、是屬於客觀因素。──街頭行動的發動者和組織者所使用的團體名稱,是「澳門家人團聚促進會」,而勞工事務局昨晚發出的「新聞稿」所稱,則卻是「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這有可能是開頭導致勞工局認為「澳門家人團聚促進會」尚未正式註冊成立〔事實待查〕,因而不承認其「法人」合法地位,而拒絕出面接觸的主要原因。最後終於接觸了,也是拒絕接納其所張舉的「澳門家人團聚促進會」,而是採用了另一個已合法註冊存在,而汪長南也是其領導機構成員的「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團體稱謂。

其實,即使如此,還是存在著「名不正言不順」、「出師無名」的問題。這是因為,組織此類街頭行動的實務操作,尤其是這個街頭行動的主張──停止輸入外勞,放寬澳人子女來澳等,並非「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創會宗旨,也未列入該會會章的職能任務之內。當然,如果發放「新聞稿」的操作者是刻意以「名不正言不順」的「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來暗諷昨日的街頭行動是「出師無名」的話,那又當另論。

幸好,昨日無論是街頭行動的發動者和組織者,還是勞工事務局的「新聞稿」,都沒有採用汪長南參加立法會選舉所在的提名委員會的稱謂──「澳門民主民生協進會」〔盡管昨日的街頭行動的為選舉「造勢」的意圖十分明顯〕,否則,那就形成「偷步進行競選集會示威宣傳活動」,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事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