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街頭行動似有與入稟告知內容不符之嫌 八八街頭行動似有與入稟告知內容不符之嫌

前日在勞工事務局門前發生的騷動事件,除了是勞工事務局應負上一定的責任之外,其實有關集會請愿活動的組織者,更應負上主要的責任。因為其不但是涉嫌更改集會請愿活動的形式和內容,而且也有偷步搶前進行競選宣傳活動之嫌。

實際上,該項活動的發動、組織者,在以哪一個社團作主辦單位的問題上,就有「朝三暮四」的嫌疑:七月二十五日,是以「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及「澳門民主民生協進會」的名義,入稟民政總署作集會告知的。但在進行街頭活動當日,對外則聲稱組織單位為「澳門家人團聚促進會」,並在活動現場打出了該會的旗號及正副理事長的名字。而其向勞工局呈交的請愿信函,使用的是「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信箋,但在請愿信上的具名則是由「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與「澳門家人團聚協進會」聯名。

正如前述,街頭活動的組織者在向民政總署入稟告知時,聲明該項活動的形式是「集會」,並未提及要向勞工局遞交請愿信。而「集會」要表達的訴求,是反對娛樂博彩行業輸入荷官。但街頭活動當日的形式,除了「集會」之外,還增加了向勞工局遞交請愿信函,而且要求由孫家雄局長親收,「非孫不可」,這就使當日的街頭行動擾釀了兩個多小時,並一度激發參與者的激動情緒。而且,訴求標的也追加了要求有關當局清查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所經營的企業輸入外勞的情況,及放寬澳門居民在內地的子女來澳團聚定居等。

然而,相關的訴求內容,其實各有關方面早就有所因應。比如,關於娛樂博彩業從內地輸入荷官的問題,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已於七月間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商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各駐外經商機構聯合發出通知,嚴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經營場所派遣勞務人員。通知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本地區企業向境外博彩、色情經營場所提供勞務人員的項目;各地公安機關不得為轄區內赴境外博彩、色情經營場所工作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証件。另外,公安機關可視情況限制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經營場所工作人員一至五年內不准出境;各駐外經商機構不得為企業向駐在國〔地區〕博彩、色情經營場所提供業務人員的項目出具確認意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為境外博彩、色情經營場所提供勞務人員,企業須加強對所派勞務人員的管理,嚴禁其到博彩、色情經營場所參與賭博、色情活動。

商務部和公安部這項「聯合通知」的內容,已由新華社播發,本澳多家報章亦有刊登,本欄還於七月二十三日以《聯合通知堵絕由內地輸入博彩、色情勞工之路》為題,作了評述。因此,澳門的娛樂博彩行業如要向內地輸入荷官,已是根本「此路不通」。在此情況下,再進行街頭活動提出反對從內地輸入荷官的訴求,只不過是「亞茂整餅──冇個樣整個樣」,純粹作「秀」而已。

誠然,「輸入荷官」的命題,「輸入」的途徑不單止是內地,還有持有澳門賭牌的美商、港商原經營地的美國拉斯維加斯和香港。如果街頭活動的組織者把「反對輸入荷官」的訴求所針對的地域延伸到美國、香港的話,就恐怕將會成為阻礙澳門經濟發展的絆腳石。──以目前幾家持牌財團正在大興土木興建新賭場的趨勢來看,未來兩、三年間澳門博彩業需要數以萬計的從業人員,其中有相當部分是荷官。而以澳門現在的人力資源條件看,根本無法滿足要求。即使是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商妥,放寬澳門居民在內地的子女來澳團聚定居,都無法在「量」和「質」這兩方面填滿空缺。這就決定了解決未來各家新賭場用工問題的政策,必然是在優先聘請澳門居民的前提下,必須從外地輸進大量符合資質的人才。如果為了選票一味「反對」,這與民進黨政客明知兩岸交流及「三通」是大勢所趨,但為了選票考量又卻作態「反對」的做法,又有甚麼不同?形勢的發展已經証明,民進黨政客難以擔當起得起阻攔兩岸交流和「三通」的歷史責任,而因為「為了反對而反對」輸入荷官,因而將有可能會阻礙澳門博彩業以至整體經濟發展的歷史責任,相信有關人士也將會是擔當不起。

又如,關於放寬澳門居民內地子女來澳團聚定居的議題,其實何厚鏵去年在參選第二任特首的競選活動過程中,就已作出了將與中央政府進行洽商,並將之列入第二任政府第一階段的工作任務的承諾。而有關部門的官員也早已承諾,在適當時候公佈各企業聘請外勞的數字。有關團體卻無視這些事實,繼續將此作為街頭行動的議題,相信是「拉票」的意圖大於謀求實現議題訴求的動機。──實際上,汪長南就在組織「八.八街頭行動」之後,於翌日前往行政暨公職局遞交候選人名單及政綱,這就使「八.八街頭行動」的「競選宣傳功能」及「報名壯行效益」,益發明顯。

實際上,當初「八.八街頭行動」向民政總署入稟告知時,便採用了「澳門民主民生協進會」的社團名稱,這本身就帶有「競選宣傳功能」的意圖及「報名壯行效益」的安排目的,應是屬於「偷步競選宣傳」的行為。盡管後來在正式舉辦「八八街頭行動」時,沒有打出這個旗號,但入稟告知程序是屬於公共行政行為,受到法律規範的程度更高,因而其違規的性質就更為嚴重。

即使是退一步來說,在「八八街頭行動」正式上場時,使用的是「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社團名稱,也將會產生如下幾個疑問:一、正如本欄昨日提出的疑問,「八.八街頭行動」提出的各項主張──停止輸入外勞,放寬澳人子女來澳等,是否屬於「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創會宗旨岌職能任務?二、「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會章,是否賦予其主要負責人可以在未經理事會同意及授權之下,動用該會的名義舉辦個人活動?三、「八八街頭行動」的參與者,是否都具有大專畢業的教育水平,又是否都是「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的會員或其家屬,或是該會各項活動的長期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