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把關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環境中進行 嚴格把關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環境中進行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前日首次向一位違規「偷步」的參選人〔按:據一份報章報導,是由「文達──澳門新力量」提名的方文達〕發出「刑事警告」公函,列舉其明顯違反「選舉法」的「三宗罪」,勒令其在接獲「刑事警告」信函兩小時內,必須全面終止抵觸「選舉法」的宣傳行為及活動,否則將觸犯「刑法典」有關「違令罪」的規定,將會被轉介檢察院立案處理。

印象中,選委會向參選人發出「刑事警告」公函,即使不是首次也是極為罕見的糾偏儆戒作為。實際上,盡管在本澳近三十年的立法會選舉歷史中,也曾發生過選委會發出罰款清單的情況,但那還是屬於「行政處分」的位階;而今次的發出「刑事警告」公函,並聲明倘再違例則轉介檢察院立案,則已上升到「刑事儆戒」的層次,亦即到了「司法懲處」的邊緣。即使是出於種種考量,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是雖然起訴但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在民風仍然較為淳朴,政治風氣尚未受到惡質化污染的澳門地區,當事者的政治生命也就宣告完結,今後就再難擁有參加各種公職及政治選舉的正當性了。

由於選舉是建立民主、實行民主的手段,故必須實行平等、民主的選舉原則。因此,在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選舉制度中,對選舉過程中的競選宣傳程序,都有著嚴格的規定。比如,明確規定競選的公開活動〔集會、海報、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等〕需要由什麼日期開始,至什麼日期結束,進行宣傳的途徑是什麼等。為了防止財雄勢大的候選人壓倒勢力較弱者,不少國家和地區採用由政府提供宣傳途徑,而候選人不得在此途徑之外再自行進行宣傳的辦法,如法國就規定候選人的宣傳印刷品只可張貼於政府所提供的海報板上,而電台、電視的宣傳,也由政府來安排和平均分配時間。而在澳門,則實行政府提供宣傳途徑與候選人自行宣傳「雙結合」的辦法,既保証「弱勢」候選人能充分享受競選宣傳期的利益,又不至於框得太死,使到「強勢」候選人有機會有所節制地發揮自己在財力、人力方面的優勢。當然,仍是設下一個「最高競選經費」的限制,防止在號稱民主、公平的選舉中,出現不公平的情況。

對競選宣傳期的開始日期作出限制規定,也是為了保証競選宣傳程序的公平。否則,「強勢」候選人就可憑藉其強大的財政後援,將整個選舉期都當作是競選宣傳期,全面「開打」;而「弱勢」候選人則受財力所限,只能站在一旁乾瞪眼。

因此可以說,「期前競選活動」,也是一種「賄選」行為,是當事者利用其所擁有的財力、人力,提前向選民進行「政策買票」或「宣傳買票」。其惡果及對民主選舉所造成的傷害,並不低於「金錢買票」或「利益買票」。在世界各國各地區,這都是屬於嚴格禁止的,甚至還作出嚴厲的處罰規定。而遭選委會發出「刑事警告」公函的參選人,平時將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口號叫得震天價響,並激烈批評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不民主、不公平現象,在其參選政綱中更是突出了這方面的政見,但卻偏偏不遵守「選舉法」關於競選宣傳期的規定,「偷步」搶前進行競選宣傳活動,被選委會指責為造成了「對其他守法組別之不公平」。這不啻是「又要立牌坊,又要做婊子」、「賊喊捉賊」,真是充滿了諷刺意味。

其實,在九月十日的競選宣傳期開始之前,不排除某些候選人,可能還將會以其他的隱晦形式,「偷步」搶前進行競選宣傳活動,以間接的手法來張揚其競選政綱或政治主張。比如,主張停止輸入外勞的候選人,聚眾到勞工事務局門前示威請愿,在示威請愿的過程中就將其參選政治主張宣揚出去。又如,某在其競選政綱中主張加強「依法行政」的候選人,可能會以公開批評某些政府部門「不依法行政」的手法,來間接宣示其參選政綱。再如,可能會採取「負面競選宣傳」手法,要求財政局公佈各位參選人是否有偷稅、漏稅行為。……這些手法,表面上看是並未抵觸「選舉法」有關競選宣傳期的規定,但其實質動機及影響,卻已形成了「期前競選宣傳」,亦即間接「偷步」搶前競選宣傳。為了保証在民主面前人人平等,建議選委會對此類間接觸法現象,進行深入研究,並作出指引,以最大程度地確保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

在這方面,選委會已有所警覺,並也初步揭露了某些不公平現象。除了是向觸法參選人發出「刑事警告」公函之外,也指出有人透過網站討論區發表針對某個組別的言論等,並向當事者作出了將會觸犯「刑法典」的警告。但這仍不足夠,還須特別注意另一種形式的「不規則」行為。比如,按照國際慣例,參選者的候選人資格被確定之後,就必須停止一切有可能會形成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工作或活動,如在報章上撰寫專欄文章或在電子媒體上作嘉賓主持等。而本已兼任的與選舉活動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社會公職,也須暫時凍結〔以本澳為例,兼任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應宣佈在投票日前凍結其委員職務〕。希望選委會也能嚴格把好這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