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候選人提名機制是不經之談有欠嚴肅 取消候選人提名機制是不經之談有欠嚴肅

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直選的遞交候選人名單及政綱的工作,至昨日下午六時順利結束。在原先曾向行政暨公職局提出確認其合法存在的十九個提名委員會的申請個案中,有兩個發生「險情」:其一是「民主起動」,在其首批遞交的三百三十六個參與提名人士的名單中,有六十八人不符資格〔其中八名選民重覆提名,三十四人未作選民登記,二十六人的簽名與其在身份証明局的存檔資料不相符〕,尚欠三十二名選民,才能滿足「選舉法」對組成提名委員會選民人數的規定。經緊急補救,「民主起動」在最後關頭,終能再徵集到足夠的參與聯署提名的選民人數,終使其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獲得確認,「驚險過關」。其二是曾經先後兩次有意參加特首選舉,也曾有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中醫李光遠,雖然向行政暨公職局遞交了一份包括有三百七十名居民連署提名的名單,但經行政暨公職局審核後,只有二百七十人符合資格,亦即參與提名者有一百人不符提名資格,「作廢率」竟高達百分之二十七!這不但是開創了澳門地區自有立法會選舉以來的「驚人紀錄」,而且也極有可能是各地區民意代表選舉實踐中罕見的政治笑話,顯見當事人對社會政治活動的有欠嚴肅及缺乏誠意的「兒嬉」態度。

態度「兒嬉」者,何止於找來一堆不符資格的「亞貓亞狗」來濫竽充數充當提名人?就看李光遠在獲知其「為民協進會」的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被否定後對記者們所發表的那一番感言,就更如同小孩子「玩家家」了:建議刪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直選議員參選人需要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規定!

唉,還好說是要透過參選和當選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機關中發揮其政治智慧,促進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使到澳門特區的政治制度更為民主、科學、合理呢?!殊不知,代議政制中的民意代表選舉的提名制度,恰恰就正是為了政治制度更為民主、更為科學的需要而設置,因而也就成了國際慣例。──無論是實行資本主義及西方式民主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還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在民意代表選舉的制度中,都有一個候選人提名機制,只不過差別是在於形式的不同而已。但不管差別多大,「萬變不離其宗」,都是需要有這麼一道「門檻」。

實際上,這道提名「門檻」的設置,目的是為了確保民主選舉的嚴肅性,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浪費社會成本,不利於選舉秩序的維持。由現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的王滬寧於一九九三年主編的《現代政治透視叢書.選舉政治》一書〔按:王滬寧當時任上海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主任〕就指出,產生候選人是現代選舉政治運作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盡管有了這一環節,選舉人的選舉就要在相對比較確定的範圍內進行,但這並不妨礙自由選舉的原則。該書還列舉各國選舉中的候選人產生的辦法:一、政黨提名;二、選民預選;三、選民簽署;四、個人登記;五、臨時寫入。而從各國選舉制度的實際情況來看,在上述五種候選人產生方式中,「政黨提名」方式佔據最為重要的地位,這是與政黨在現代政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至於「個人登記」方式,只是應用於比較基層的、不重要的公職選舉上,這些公職多少帶有自治性,政黨沒有興趣競爭。美國的許多小城鎮和鄉村,都採用這種候選人的產生方式。該書在介紹「選民簽署」方式時,則特別提及,在奧地利和比利時,國民議會和眾議院議員候選人的提名,需要得到二百至五百名選民的支持;至於比利時參議員候選人的提名,則需要得到一百個選民的支持。在意大利,提名眾議員候選人需要五百至一千名選民的支持,提名參議員候選人則需要三百至五百名選民的支持。在美國,獨立候選人或新成立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獲得上一次州或地方行政長官選舉時投票選民百分之一至二的簽名支持,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

由於澳門目前不是實行政黨政治,故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產生方式不採「政黨提名」方式。本來,在回歸前的「選舉法」,候選人除了是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外,還可由「公民團體」提名。但由於公民團體是葡裔居民的政治團體,與葡國的政黨有掛鉤關係,故為因應澳門回歸的形勢需要,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間通過了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將之改制為「政治社團」。而第三/二零零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也規定「政治社團」享有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提名權。但在實踐中,既未見有「政治社團」的成立,就更沒有「政治社團」向行政暨公職局提名立法會候選人了。因此,澳門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提名方式的實踐,是沿用「提名委員會」提名機制,亦即「選民簽署」。至於《選舉政治》一書中所列舉的「個人登記」,只是適用於自治性質的鄉村選舉,故與鄉村選民並不在同一層次的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是不採用這種候選人產生機制的。

其實,如果比照美國的標準,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的提名委員會必須由三百至五百名選民組成,已屬「門檻」較低。這是因為,第二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有八萬三千六百四十四名選民行使了投票權。其百分之一至二就是八百三十六人至一千六百七十三人。鑑此,就曾有參選人作出了直選提名人「門檻」過低,間選提名社團「門檻」過高的分析,確是不無道理。既然如此,李光遠所建議的取消「選舉法」中候選人需要提名的規定,就更是不經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