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方文達遭聲明異議看現行選舉制度利弊 從方文達遭聲明異議看現行選舉制度利弊

事有巧合,就在筆者執筆撰寫本欄昨日《套用錯「黑金」概念恐有損害他人名譽之嫌》一文之時,收到一位讀者交來其寄交廉政專員的「聲明異議」信函之副本,其全文如下:

尊敬的

廉政專員閣下

本人是今屆立法會的候選人。就公職局公佈的提名委員會當中的「文達──澳門新力量」,本人向閣下提出以下的聲明異議:

第三/二00一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

就該提名委員會的第一候選人「方文達」的姓為「方」名為「文達」,我們可以理解他用了他本人的名字〔文達〕為委員會的名稱。

就這行為,本人認為是一違法行為,行政公職局不應批准該提名委員會使用候選人名字為委員會的名稱。

謝謝你

二00五/八/十二

本身也是候選人的這位讀者向廉政專員提出的這項異議,有其道理。這除了是信函中所引述的法律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之外,還因為在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歷史中,也曾有過先例:在回歸前某一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提名期間,有一位曾是「票王」的民生派參選人鑑於其個人名字的知名度和號召力甚強,在對上一次選舉中大殺四方,取得輝煌勝利,因而有意在此次提名時,以其姓名作為其所在的提名委員會的稱謂。但經選舉委員會引述「選舉法」相關規定,指出其「不適法」後,才打消此念頭,恢復原用稱謂。

至於今屆主管立法會選舉選務的選委會在對各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進行確認審核時,為何沒有對「文達──澳門新力量」稱謂的「適法」問題提出質疑,究竟是對「選舉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範有了與十多年前不同的理解,或是認為「文達」二字並不屬於該條法律規定中所指的「專有名字」?則無從揣測。幸而,澳門地區所實施的法律體系並非是以不成文法亦即以習慣法為主要特徵之一的海洋法系,否則,十多年前選委會對「專有名字」的理解及執法情況就會成為「習慣判例」,「文達──澳門新力量」就必會遭到選委會飭令「改名」,亦即象十多年前那樣,必須刪去「文達」二字,只可保留「澳門新力量」五字的命運。倘若不服從,可能將會涉嫌犯有如同選委會在「刑事警告」公函中所指的「違令罪」。

然而,從另一角度思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關於「提名委員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專有名字或直接與任何宗教或信仰有關連的字句」的規定,卻是源自於葡國選舉制度所反映的「政黨政治」,並不完全吻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制設計的現實,也不符合在兩岸四地的類似民意代表選舉中,大陸、香港特區及台灣地區都是直接訴諸候選人本身,亦即直接「選人」而非「選黨」──將選票投給候選人所在的政團/提名委員會的習慣。

實際上,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現行的直接選舉的制式,是源自於葡國「四.二五革命」之後的議會選舉,是專門針對當時葡國興起的政黨政治,全國大小政黨如雨後春荀雨般林立的情況而設計的。而按「政治學」的理論,包涵了「改良漢狄比例制」在內的比例代表制,主要是一種以政黨為主要單元的選舉制。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滬寧主編、林尚立著的《選舉政治》一書就指出,比例代表制與以在選舉中獲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主要特徵的多數選舉制相比,選舉的個人色彩較淡。在選舉活動中,它突出的不是各候選人的個人名望和影響力,而是政黨所代表的階級和階層的利益,以及各政黨的主張、主義、思想和政綱等。這主要因為,選舉主要不是對個別候選人投票,而是對各政黨候選名單投票。最後,它維護了多黨制,促成了新的政黨不斷湧現、黨派林立的政治效果。在比例代表制下,席位是按選票的比例分配的,故一些小黨派即使得票不多,但也能按比例得到若干席位。與多數選舉制相比,比例代表制為小黨派獲得席位提供了更大可能性,這在無形中刺激了新黨派的產生。

而由台灣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王業立著、五南出版社出版的《比較選舉制度》一書亦指出,比例代表制最大的優點是較具「比例代表性」,較能反映多元民意的走向。在比例代表制下,各政黨可依得票的比例,來分配當選的議席數目。這種分配方式容易使得各種不同的政見、意識型態甚至社會階層與類群團體,都有較大的機會在國會中擁有本身的代言人。然而,比例代表制最常為人所批評的,是在於它往往有促成多黨林立的傾向,導致在國會中難以形成「共識型民主」。而這正是促成拉丁美洲常常發生的具有強大民意基礎的總統,以直接訴諸民意的方式來對抗國會,甚至使用非常手段來迫使國會就範,以試圖解決政治僵局,導致政局不安定、政治危機頻仍的重要因素之一。

當然,以澳門特區的現實政治看,類似拉丁美洲的政治危機發生的機會,應是微乎其乎。但從比例代表制較為適用於「政黨政治」甚至是「多黨政治」的政治環境,而澳門特區並非實行政黨政治的實際情況看,繼續實行比例代表制很可能會在未來「土壤和溫度」適宜之時,鼓勵和催生政黨政治,從而與「澳門基本法」中的「行政主導」政制設計產生嚴重衝突的政治前景,卻是可以預料。

而且,比例代表制在選舉實務上,也有若干弊端:一,不便於「唔埋堆」的有才幹新人脫穎而出,使遭受到詬病的「輪資排輩」陋習擁有得以繼續存在的政治環境;二、選民對候選人的選擇權受到束限,尤其是在屬於同一個組別的候選人中,既有喜歡的人,也有憎恨的人,就不知如何抉擇,最後只好另投他組或放棄投票權;三、相反而言,也將會向某些參選組別採用「魚頭搭魚腩」戰術,亦即將某一社會上並無好名聲的人硬塞在較前位置,以扯頭位者的聲望來帶動其當選提供了方便,難以完全保証當選人的素質。

因此,未來在修訂「選舉法」時,確是有必要考慮是否放棄比例代表制的選制,改以直接投票給某位候選人的多數選舉制的問題。倘是採用此一選制,方文達就可光明正大、名正言順地打出「方文達」的旗號,而不用擔心會受到某位候選人的「聲明異議」投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