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修改選舉制度使之更符合澳門實況 有必要修改選舉制度使之更符合澳門實況

據最新消息稱,在行政暨公職局公示各提名委員會所提名候選人名單,以供相關人員審閱或提出聲明異議的最後一日,「文達──澳門新力量」昨日主動向行政暨公職局提出「改名」要求:刪去其中的「文達」二字及隨後的破折號,而以「澳門新力量」的稱謂參選,俾使其提名委員會的名稱得以符合「選舉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由此看來,某位候選人向廉政專員提出的「聲明異議」,確實是發揮了「互相監察」的作用,並使今次立法會選舉在提名程序期間,消除一宗「觸法」現象,為確保今次立法會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廉潔的氛圍中進行,起到了一名候選人應有的作用。

然而,澳門「選舉法」不允候選人以自己的姓名作為提名委員會的名稱,是一回事,而在直接選舉中採用「選黨〔提名委員會〕」而不是「選人」的機制,不利於選民從一大堆候選人中,選擇自己最合心意的候選人而投下一票,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法律的規定,有時未必是最合理的。只不過既然法律是如此規定,即使是其再不合理,也只得遵守而已。

澳門的選舉制度採取「選黨〔提名委員會〕不選人」的做法,其實弊端不少。除了是昨日本欄所分析的將會鼓勵和催生政黨政治之外,也有脫離澳門選民結構中,老齡或文化程度較低的選民佔比例不少的現實情況之嫌。──由於選委會及行政暨公職局向選民派發的選票,是印上參加選舉的各提名委員會的名稱、簡稱或標誌,而各提名委員會所提交的「LO GO」〔標誌〕,其構圖無論是簡約或是複雜,都無法直接反映候選人的特徵,加上各提名委員會的「LO GO」之間,可能會有大同小異之弊,故年長或文化程度較低的選民,就很難在十幾個「LO GO」之間,找到自己的投票對象。盡管在他們前往投票之前,有候選人做「教圖識人」工作,要求他們能「認住呢隻鷹」,在劃票時不要「劃錯隔離」。但老人家往往記憶力衰退,而且按法例規定又不能攜帶任何「劃選投票對象」的指引資料進入投票站,連寫在手上也算違例,這就極有可能會發生這部份選民「投錯票」,或是在焦急、無奈之下,將選票劃成廢票,甚至是投了空白票的情況。上一次選舉的廢票率之高,其中的一個原因,可能就源自於此。

相比之下,在直選部份實行「多數選舉制」的我國台灣地區,提名機制就較為合理、務實。盡管台灣地區是實行政黨政治,候選人主要也是由政黨提名〔另有部份自行參選者是由選民連署登記參選〕,但其選舉制度設計,卻是傾向於「選人」重於「選黨」。──參選人是以自己的姓名作為參選單位,因而在競選過程中,也是以自己的姓名來進行競選宣傳。以至選舉委員會向選民發出「選舉公告」時,也是印發了各位候選人的姓名資料和照片。在選票上所印載的候選人資料,更是有候選人的照片。這樣,選民就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自己的投票對象了。即使是年長者、不識字者,甚至是記憶衰退者,「認錯人」的機率都將會較小。這種在投票時主要是「選人」的機制,是不容易發生「投錯票」的情況的。

即使是自二零零七年起,台灣地區的「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每位選民有兩張選票,一張是「選人」,另一張是「選黨」,但在「選人」部分,相信是仍將爰用現例,在選票上印上各候選人的姓名及相片。

總之,「認住呢個人」總是要比「認住呢隻LO GO」,要容易得多。而且,將選票投給某位候選人,也總比將選票投給某個提名委員會,也較為科學、合理。當然,如是立意是要象歐洲或拉丁美洲那樣,搞「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催生多黨政治體制,並希望能體現多元政治,小黨也有代表人參與議會議政問政,那麼,採用「選黨不選人」的比例代表制,倒是較為科學、合理的。

既然澳門選舉制度中的直選部份,是採用了便利較為弱小的政團〔提名委員會〕也有可能會獲得議席的「比例代表制」中的一種計票方式──「漢狄比例法」〔澳門後來將之修訂為「改良漢狄比例法」〕,但在間接選舉的提名機制中,卻又是背道而馳,採用了不利於弱小群體參選的提名名額,則使人頓生直選與間選「不對稱」的感覺。

實際上,直選的提名委員會,只須有三百至五百名候選人就可組成。只相當於全澳二十二萬名選民的百分之零點一四至零點二二,可算是「門檻」較低。而間選的提名「門檻」,卻高達百分之二十五,則卻使人有望「門」興嘆之感。尤其是慈、文、教、體利益界別,需要一百七十二名法人選民才有資格組成提名委員會,就使多少有意循此途徑參選者不得其「門」而入。何況,百分之二十五的提名「門檻」,與間選往往只有百分之六十五左右的投票率相比,相距並不是很大,也就顯得提名「門檻」之高。

為了鼓勵更多的有志人士參加間接選舉,使到間選也呈現出民主、多元的氛圍,看來是有必要及適當調低間選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數目。如能降到百分之十左右,應是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