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以提出散會動議來阻擋軍購案是高招

「軍購案」、「監委人事行使同意權案」、「黨產條例」等重大爭議性法案於本周二被民進黨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以卑劣手法「偷襲」成功後,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於昨日向「院會」報告並進入「一讀」程序,準備隨之交付各相應的委員會審查。原本人們以為,泛藍陣營將會利用其「脆弱多數」的優勢,並爭取「無盟」及無黨籍「立委」支持,或是發動「表決大戰」,將「軍購案」阻擋在「付委」門檻之外,或是提起「複議」,將「軍購案」等重大爭議性議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但料想不到的是,中國國民黨、親民黨黨團昨早卻是另出「奇招」,提出了「散會動議」,並在馬英九、宋楚瑜親身出動「督票」之下,以一百一十三票比一百票,通過了「散會動議」,使到第六屆「立法院」的第二會期,宣告提前結束。按照「會期不繼續原則」,未被排入「付委」的「軍購案」等大議案,必須被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闖關」。亦即是民進黨「偷襲」破功,「軍購案」回到原點。由於國親兩黨所採用的是事先並無人預料得到,但人們事後回味卻又大讚「奇招」的「散會動議」戰術,因而有媒體盛讚是「高招」,並揣測「有高人指點」。

實際上,「散會動議」是利用了「會期不繼續原則」的原理。台灣地區的立法程序在法案立法程序的時效方面,分別實施「屆期不繼續」和「會期不繼續」兩個原則。其中「屆期不繼續原則」,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普遍採用的立法程序時效限制制度,澳門特區立法會也採用這一原則。其原理是,政府機關及國會議員提出的議案,在每屆議會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的議案,下屆議會不予繼續審議。而「會期不繼續原則」,則是指在會期告滿時,雖然完成程序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向「院會」報告,但「院會」尚未將之「付委」的議案,下一會期不得「付委」,必須重返程序委員會。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每年有兩次會期,由「立委」自行集會。第一個會期從二月一日起到五月底,第二個會期從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可以延長。會期延長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條規定,須由「立法院長」或「立委」提議或「行政院」請求,經「院會」議決行之。如是由「立委」提議,須有四十人以上連署及附議。按上述規定,在正常情況下,第六屆「立法院」第二會期是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由於明年度的「總預算案」尚未通過,「行政院」有可能會向「立法院」提出「延長會期」的請求。倘此,由於「軍購案」已闖過了程序委員會這一關,民進黨就將會有較為充裕的時間經營「軍購案」,夜長難免夢多。

泛藍陣營顯然是看到了這個危機,並從這個危機有可能是由「延長會期」衍生,就將計就計,實施了對「會期」的逆向操作,以動議「提前結束」的手法來堵塞「軍購案」闖過第二關「付委」。即使是犧牲「總預算案」,也在所不惜。──其實,由於國、親兩黨是在野黨,台灣「政府」在二零零六年度開始時無「總預算冊」可執行,對在野黨並無損失,損失的是台灣當局。而因為第六屆「立法院」第二會期在扣除昨日的「院會」後,只餘下下星期二、五兩次「院會」〔「立法院」的「院會」是每逢星期二、五舉行〕,經精密估算,「提前結束」只不過是少開兩次「院會」而已,不會帶來太大的負面政治觀感和議評〔包括「拿錢不做事」〕。因此,以「提前結束會期」來阻擋「軍購案」等議案「付委」,應是最保險,最乾手淨腳,最乾脆利落的做法。

這是因為,倘是以常規的「表決大戰」方式來阻擋或否決「軍購案」等議案,風險甚大。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兩點:其一、正如本欄本月初所分析,自周錫瑋等四名國民黨「立委」分別當選縣市長後,泛藍「立委」只餘一百一十一席,剛剛「過半」,成為「脆弱多數」。只要有幾名泛藍「立委」缺席,泛藍陣營就無法保持在「立法院」的優勢。甚至倘民進黨當局利誘「無盟」成功,泛藍就將反過來處於劣勢。實際上,昨日就有一位國民黨籍「立委」和四位親民黨籍「立委」缺席。如果不是馬英九和宋楚瑜親自出馬,分別與「無盟」成員餐聚並爭取其支持,昨日「散會動議」這一仗就打不好,因為謝長廷也曾晤見「無盟」成員並進行了利誘。

既然如此,倘「軍購案」「付委」,泛藍陣營隨時會被對方「破關」而宣告「失守」。倘退回程度委員會,只要吸取本周二「輕心大意」的教訓,泛藍就可充分運用其在程序委員會的席次優勢,及泛藍委員是忠誠人士〔全由「不分區立委」或黨團幹部、黨職人員出任〕,忠誠程序較高的特點,而輕易地封殺「軍購案」。過去已連續四十一次將「軍購案」攔在程序委員會出不了門,就是明証。

其二,有重大爭議的議案,不止是「軍購案」,還有「監委人事同意權案」及「黨產條例」等。雖然國、親兩黨和「無盟」對「軍購案」的立場較為一致,但對「監委人事權案」及「黨產條例」的態度,則並不一致。其中,親民黨經常聲言倘國民黨「欺人太甚」,將不支持國民黨封殺「黨產條例」。而「無盟」昨日也聲稱,他們對其中的一些「個案」有自己的看法,並不會全面支持泛藍。他們昨日之所以跟隨國親兩黨阻擋「軍購案」等三項法案「付委」,是不滿民進黨在程序委員會搞「突襲」,不符程序正義,故要讓「軍購案」重返程序委員會,再走法定程序。在此情況下,如果是按慣常程序發動「表決大戰」,可能會有法案尤其是「監委同意權案」等被突破,進而影響牽扯「軍購案」。因此,提出「散會動議」,將幾項爭議性法案重新「困」在程序委員會,等於是化解所有壓力,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