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模範是參選人大代表者的基本要求 優秀、模範是參選人大代表者的基本要求

今日上午九時,設於新口岸新華大廈六樓的選舉工作辦公室,開始接受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澳門區代表參選人領取「參選人登記表」和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或許,上午九時選舉工作辦公室在開門辦理業務時,就會有參選人「擔凳仔,(左手右牙)頭位」,爭取成為「領表第一人」。至於今日會否出現「交表第一人」,則要看已計劃參選者,是否在今日之前徵集到足夠的「候選人提名表」。本來,要徵集到「選舉辦法」所規定的十份「提名表」,並不困難,可能已有本身就是「選舉會議」成員的參選人,在前日「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會場上,當場就已徵集到十張以至更多的「候選人提名表」,因此在理論上今日已可以出現「交表第一人」。但在實踐上,可能有意參選者,希望能徵集到更多的「提名表」,以為自已的選情「造勢」,故他們交表的時間,可能會往後延,甚至是會在本月十八日交表截止期的前幾日。

據傳,今次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選情熾熱。除了是「規劃名單」中人之外,也有不少不屬「規劃名單」的澳門居民,正在摩拳擦掌,積極籌劃,其中還有上次選舉中落敗者。這是一件好事,折射了回歸後,澳人愛國愛澳意識高漲,有意報效祖國,依法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人越來越多。盡管他們可能也知道自己未必能勝出,但他們更重視參選的「過程」,覺得這是鍛煉自己的一個珍貴而又難得的機會。當然,可能也有人自信心爆棚,認為自己可突破「規劃名單」,幸運當選。

不管是誰,如要參選,必須認真對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在「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引伸他自己本人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澳門特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上所強調的標準條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應當由擁護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人士擔任」。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必須規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故盛華仁又進一步指出,他相信,在已積累的前兩次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大家這次一定會不辜負全國人民的期望,不辜負廣大澳門同胞的期望,堅持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把擁護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優秀人士選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代表澳門特區同胞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也就是說,在上述標準條件之中,增加了「優秀人士」,回應了「憲法」所強調的「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也就是說,有意參加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人士,除了必須擁護「憲法」和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基本條件之外,還應是「優秀人士」,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能把自己等同於普通公民,因為澳門特區的普通中國公民也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要做到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要比一般公民要花更多的功夫。因為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須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通過自己的模範行動和號召力,推動「憲法」、「澳門基本法」以及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貫徹執行。這就要求全國人大代表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文化知識素質、實際能力素質及身體素質。總之,優良的政治思維素質,是人大代表獲取知識,提高能力的動力源泉;堅實的文化知識素質,是人大代表形成較高的政治覺悟,良好的思想品德,積極人生的基礎;較強的實際能力素質,則能更好地促進人大代表獲取更多的知識和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改造;健康的身體,是履行好代表職責的前提和保證。它們之間相互作用、互相促進,構成了人大代表素質的完整內涵。因此,有意參選者,必作自我比照評估,是否符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否「優秀人士」,及是否具備上述四方面的素質。不要「慌死執輸」,人選我又選;更不要攪局,明明自己平時的言行抵觸「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卻又要去參選全國人大代表。

至於在「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後,有人提出「在主席團成員中有人將會參選新一屆人大代表,他們應避嫌而不應參與主席團工作」的質疑,則確是值得有關方面注意,以便在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作出適當調整,以利於人大代表選舉更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精神。

實際上,「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第十三條第一款則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公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第十二條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有關的投訴,並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而盛華仁在向全國人大所作的「說明」中亦指出,「對在選舉中發生的投訴,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這就顯示,主席團雖然不是選舉糾紛的仲裁機構,但畢竟是「選舉會議」的主持單位,包括對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和公佈,有點相類似澳門特首選舉中的「選舉委員會」和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的「選舉委員會」。而規範上述兩種選舉的「選舉法」都規定,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不得為特首或議員的候選人。盡管人大代表選舉是屬於「一國」的範疇,與屬於「兩制」事務的立法會議員和特首選舉不盡相同,但注意避免「既做裁判又做球員」的精神,相信還是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