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協商名單順利勝出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協商名單順利勝出

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昨日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按照「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了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澳門代表。正如人們事前預料的那樣,外間盛傳的「協商名單」中的十二名候選人,全部當選,其得票數均與並非屬於「協商名單」的五名候選人拉開相當大的距離。這充分顯示,「社團社會」色彩濃厚的澳門特區,「協商政治」仍然存在著強大的生命力。盡管近年受社會訴求多元化影響,其力度有所減弱,但在此類以「選舉委員會」形式進行的選舉活動中,仍將繼續起到主導作用。

「協商名單」的好處,是能夠保證選舉結果能夠完全體現「何界別代表退,何界別代表人士補」的原則,使到澳門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能夠保持界別代表的均衡性。而且,也能保證所選出來的代表,基本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所規定的人大代表的法定條件,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在關於「選舉辦法(草案)的說明」中所強調的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政治條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

當然,由於「協商名單」十二名候選人中各人的具體個人特質有所不同,他們所獲選舉會議成員的認受性也不盡一致。故選舉的結果,既有人是名膺「票王」,也有人的得票率僅得百分之七十九,甚至連作為十屆全國人大澳門特區代表團團長的劉焯華,其得票率也僅是百分之八十一。而不屬「協商名單」的五名候選人,也總共獲得了四百三十五張選票,約佔總得票率的百分之十一點四。這除了是部份「人情票」、「認同票」、「情緒票」以至「逆反心理票」在作祟外,似乎也與「協商名單」中的十二名候選人,不一定全是其所在界別、階層中最優秀人物,最能受方方面面人士所認同,有一定關係。

不過,屬於「協商名單」的十二名候選人,全部都能跨過百分之五十的當選「門檻」,並與非「協商公平」的五名候選人的得票率,拉開頗大的距離。而更突出的是,五名非「協商名單」候選人的得票率,沒有一人能達到當選必需的過半得票率。這與香港特區的選舉中,有四名候選人是以獲過半得票率落選並因此而成為「遞補者」相比,仍可見澳門選舉會議成員的投票傾向,是相對集中。

按「選舉辦法」規定,不屬「協商名單」的候選人劉永誠,所獲一百三十七票,超過有效投票率的三分之一,故可作為「遞補者」。將來有在職代表辭職或身故而出缺時,即可正式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就像是在九屆全國人大中,王啟人代表身故後,由原落選的崔世平遞補那樣。但昨日當選的十二名候任代表,年齡相當青壯,身體也相對健康,今屆可能沒有甚麼遞補機會,就像整個十屆全國人大會期中,澳門特區代表團未曾發生過「遞補」情況那樣。不過,從另一角度看,如果真的需要遞補,而且還不止已獲得確認的劉永誠一個名額,那該怎麼辦?「選舉辦法」並未就此作出規定。究竟是「缺額不補」,還是以「選舉辦法」所規定的方式,再召開一次選舉會議進行補選?雖然發生機率很小,但也有必要預作應急機制,使之能完全合憲合法合理。

在昨日的選舉活動中,有兩張廢票。以三百二十五名選舉會議成員(昨日出席三百一十九人),全部都是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質者看,不可能發生「填多」或「填少」候選人的情況。而選舉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對主席團提名名單進行表決時,湊巧也是有兩名選舉會議成員投了棄權票。這兩者中間是否存在一定的關聯?不禁使人感到興趣、好奇。

昨日當選的十二名澳門特區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其代表資格後,就將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肩負著包括澳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重托,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既享有很高的榮譽,又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他們應當增強代表意識,努力做好代表工作,認真行使代表職權,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他們還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社會政治生活中起模範帶頭作用,並積極地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澳門基本法」,為深化改革,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及保持澳門長期穩定繁榮,作出貢獻。他們也應當密切聯繫澳門居民尤其是選舉會議的成員,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對一名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要求,相信十二名候任人大代表,是能夠自覺「達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