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會議與全國及省級政協存在撞期問題 選舉會議與全國及省級政協存在撞期問題

一月二十五日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的二千二百三十七名委員的名單,並隨即公佈。其中,「特邀澳門人士」二十九人,分佈在「全國青聯」、「全國僑聯」、「經濟界」、「教育界」及「特別邀請人士」等界別的共五人,維持了現屆三十四人的名額。與新一屆全國政協香港區委員有四個名額的輕微增幅相比, 澳門的「維持現狀」似是有點「吃虧」。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十屆全國政協的澳門委員中,有五人是已經報告參選並已被確認為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但是,澳門特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投票選舉,要到兩日之後的一月二十七日才舉行。而按「不得交叉」的規定,一月二十五日舉行的全國政協常委會會議在通過新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的名單時,已將此五人從名單中釋出。如果萬一選不上,就將會發生「兩頭不到岸」的狀況。由此可知,相關部門對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結果,是具有高度的信心,堅信這五名準備「轉換軌道」的前委員,一定能夠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這也正是澳門特區「社團政治」及「協商名單」的一大特色保證。

不過,如此「有驚無險」情況,今後還是盡量少發生為好。實際上,前一屆的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就是在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換屆前一年的十二月七日選舉產生。而協商決定新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名單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直到一個多月之後的翌年一月下旬召開並於二十三日通過名單。這就可使到原先是全國政協委員的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不用擔心會出現「兩頭不到岸」的狀況。

新一屆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召開時間安排在一月間舉行,還存在著一個與內地各地省級政協召開會期「撞期」的問題。對此,本欄曾於去年七月二十七日以《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宜提前召開》為題指出,在澳門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三百二十多名成員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協的委員。也就是說,在明(按:即今,下同)年一月間,他們都必須出席省政協會議,由於各地各級政協為了提高會議出席率,增強委員參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責任心,故都曾作出決議,將對缺席會議達一定比例的委員,予以除名。再加上明年一月是換屆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負有選舉產生新一屆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的任務,對委員出席率的要求更高。在此情況下,將有同時兼任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政協委員的選舉會議成員,分赴內地各地出席政協會議。倘若選舉會議是按「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的規定,是在明年一月召開並選出澳門區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話,那麼,其出席率就將會肯定是並不理想,甚至可能會威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七條關於「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的規定。

因此,為了保證選舉會議能夠實現最高的出席率,當然更是為了保證當選的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具有較高的「民意支持度」,選舉會議的召開日期尤其是選舉日期,應當避開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召開的一月份。當然,為了遵守憲法關於全國人大代表任滿的兩個月之前選舉產生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規定,選舉會議也不能延後到二月份召開。這樣,就須將選舉會議尤其是代表選舉產生的日期,提前到今年(按:即今年)十一、二月間進行。由於憲法上所指的「兩個月之前」,並無上限,亦即不准延後,但可以提前,故比「兩個月之前」提前一、兩個月,並不構成「違憲」,也沒有抵觸相關法律。

據說,相關部門也了解到「選舉會議」將與內地各省級政協的會期「撞期」的問題,故在仍然決定「選舉會議」在今年一月召開的同時(兩次全體會議刻意將之安排在上旬和下旬召開),下達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政協的會議,盡量在一月中旬召開,以避開香港、澳門兩特區的「選舉會議」兩次全體會議召開的日期。

結果,大部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政協確是安排在一月中旬召開全體會議,避過了香港、澳門兩特區「選舉會議」召開的時間。這就方便了「選舉會議」的成員赶返澳門行使投票權利。但也有例外,江西、天津、河北、廣西、河南、江蘇、上海、黑龍江等省、區、市的政協會期,就與澳門「選舉會議」的投票日期「撞期」。更「偏逢連夜雨」的是,近日全國大面積雪災,不少地方的機場不是關閉,就是班機延誤,即使是出任當地政協的委員的澳門「選舉會議」成員,放棄了選舉當地政協領導機構成員的投票權,趕回澳門出席「選舉會」的投票活動,也是「風雪阻歸程」!這個教訓,頗為深刻。

因此,我們鄭重建議,發揚澳門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工作經驗,以後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召開時間,提前在換屆前一年的十二月召開,以避開翌年一月召開的各地省級政協的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