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網絡傳播法制建設經驗值得參考借鑑 國內外網絡傳播法制建設經驗值得參考借鑑

本報昨日報導,法務部門目前正研究完善打擊網絡犯罪和管制色情物品的兩部法規草案。為配合草擬工作,借鑑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法律和司法培訓中心日前在澳門舉辦「網絡犯罪--各種挑戰及法律解決方式」研討會。應邀來澳擔任研討會主講嘉賓的德國科隆大學講師MARCO GERCKE博士,詳盡地介紹了歐盟的《打擊網絡犯罪公約》,並指出該「公約」是目前唯一的有關防範及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公約,目的是制定共同打擊網絡犯罪的政策,促使各國把該「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本依據,鼓勵更多的國家批准和加入「公約」,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層出不窮的網絡犯罪活動。

不過,雖然該「公約」也向非歐盟成員國開放,但作為非歐盟成員國的中國,相信不會參加該「公約」。由此,該「公約」也不會在澳門生效。這與澳門回歸前,仍對澳門地區實施行政管理的葡國,由於是歐盟的中堅成員國,可能會將該「公約」的主要內容透過澳門立法,甚至是干脆將該「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是完全不同的。盡管如此,該「公約」的精神和內容,仍可供澳門相關部門在草擬打擊網絡犯罪法規草案時參考借鑑。

此外,一些國家和內地的有關監管網絡的法律,同樣也可作為本澳相關部門在草擬打擊網絡犯罪法案時作借鑑參考。這其中有:

一、美國立法。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電腦網絡技術最為發達的國家。盡管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即出現有關網絡案例,但直到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美國的網絡法律體系才開始形成並逐步發展和完善。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美國國會通過《電信法(一九九六)》。該法案要求網絡信息提供者確保色情信息不被兒童所接收,違者判處二十五萬至五十萬美元的罰金和二年以內的監禁。另外,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要求,色情郵件須加標注,使得用戶可以不打開郵件直接刪除。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可以起訴濫發垃圾郵件者,索賠一百萬美元以上的費用。

二、英國立法。一九九六年之前,英國主要依據《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錄像製品法》、《禁止濫用電腦法》和《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修正法》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絡進行犯罪的行為。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英國政府頒佈了第一個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共同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公開宣稱,依照英國一九九零年的《廣播法》,它有權對互聯網上的電視節目以及包含靜止或活動圖像的廣告進行管理,但它目前並不打算直接行使對互聯網的管理權力,而是致力於指導和協助網絡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機制。

三、德國立法。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聯邦會議通過《信息和通訊服務規範法》即《多媒體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生效。《多媒體法》規定,服務提供者根據一般法律對自己提供的內容負責;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內容,服務提供者只有在了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行阻止其傳播下對內容負責;他人提供的內容,在服務提供者的途徑中傳播,服務提供者不對其內容負責;根據用戶要求自動和短時間地提供他人的內容被認為是傳播途徑的中介,若服務提供者在不違背電信法有關保守電信秘密規定的情況下了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能阻止且進行阻止不超過其承受能力,則有義務按一般法律阻止違法的內容。此外,德國政府還通過了《電信服務數據保護法》,並根據發展信息和通訊服務的需要對《刑法》法典、《傳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權法》和《報價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四、法國立法。一九九六年六月,法國郵電、電信及空間部長級代表對一部有關通信自由的法律進行補充並提出《菲勒修正案》。該「法案」根據互聯網絡特點,為在互聯網從業人員和用戶之間自律解決互聯網帶來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網服務的網絡信道提供者向客戶提供封鎖某些信道的軟件設備,從而使成年人通過技術控制對未成年人負責;建立一個委員會負責制定上網服務的職業規範,對被告發的服務提出處理意見,特別是重新負責原由網絡信息委員會管轄的終端視訊服務;若網絡信道提供者違反技術規定,為已存異議的信息上網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況下為被控告的服務進入網絡提供信道,則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新加坡立法。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宣佈對互聯網實行管制,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它是一種自動取得許可證的制度,目的是鼓勵正當使用互聯網絡,促進其在新加坡的健康發展。它依據電腦空間的最基本標準,謀求保護網絡用戶,尤其是年輕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傳播之害。

六、內地立法。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刑法》,增加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規定;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了《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屬於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則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作出《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