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為發動公投第三案或防禦性公投面面觀

台灣地區新一屆「立法院」的第一個會期,今天開議。由於台灣當局圖以「公投綁大選」方式推動「入聯公投」遇到在野政黨抵制,可能會像同樣以「公投綁選舉」方式推動的「討黨產公投」那樣遭遇滑鐵盧的結局,故黨政高層有意以改以朝野協商「中性的第三案」,並由「立法院」提出,來作為為「入/返聯」公投解套的方式。然而,按照《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規定,「中選會」必須在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進行公投的公告,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而「立法院」即使能在今日一開議就透過朝野協商決定提出「公投案」,也須有足夠的時間提交給「中選會」進行「公投公告」。因此,如果「立法院」朝野黨團在今日之內無法協商決定提出「公投案」的話,「中選會」也就無法趕及在明日的「死線」之內「公告公投」。也就是說,是否提出「公投第三案」,關鍵在於今日。

其實,今日的時間限制,是相對的。如果朝野所協商提出「公投第三案」的付諸公投日期,不是強要在三月二十二日與「總統」選舉同日進行的話,也就不存在所謂「中選會」必須在明日之前「公告公投」的「死線」。但是,實施「公投綁大選」,這是陳水扁的「極終底線」,不可改動,甚至已到了寧可放棄「入聯公投」改以「中性第三案」或「防御性公投」也要實施「公投綁大選」的地步。正因為如此,極力反對「公投綁大選」的國民黨,也就肯定不會配合民進黨演出,去搞甚麼「公投第三案」。而以國民黨在「立法院」中掌握了四分之三議席的實力,要在今日由朝野協商出一個必須在「總統」選舉日實施的「公投第三案」,看來無疑是緣木求魚。除非,這個「公投第三案」的實施公投日期,是與「總統」選舉脫鉤,延後進行。但既然能夠實行公投與大選脫鉤,就根本無必要搞甚麼「公投第三案」,而是把綠藍兩陣營分別提出的「入聯公投」和「返聯公投」直接付諸實施即可。

其實,即使是朝野協商能夠提出「公投第三案」,也不可能以此來取代「入聯」、「返聯」公投案,亦即是「入聯」、「返聯」案必須付諸公投。其一、是兩道公投題都經過了選民連署、提案及「中選會」審議、公告公投日期的法定程序。如要撤案,必須按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發動者再次徵集選民進行「撤案」連署,而且必須徵集到與當初發動公投案同等數量的連署人數。其工程量之大,時間之緊迫,都使「撤案」充滿極高的難度。其二、正如前述,「中選會」已經公告了兩道公投題的公投日期。倘若「撤案」,也須進行「撤案公告」。當然,如果兩道公投題的發動者能及時徵集到「撤案」所需數量的連署書,「中選會」發佈「撤案公告」,只是單純的技術問題。但關鍵是「撤案」所需的條件難以在法定的時間內予以滿足。其三、《公民投票法》並無「併案」的機制,「中選會」要將「入聯」和「返聯」兩道公投題合併進行公投,於法無據。

正因為無論是「入、返聯公投」,還是「公投第三案」,都處於進退兩難的尷尬處境,陳水扁就有意食髓知味,發動「防禦性公投」,以達到「公投綁大選」之目的。

但是,以發動「防禦性公投」來實現「公投綁大選」,其實是多此一舉。這是因為,如果僅只是為了實現「公投綁大選」的話,「中選會」已經「公告」的「入聯」和「返聯」公投,其實施日期就是與三月二十二日的「總統」大選同日進行。既然「入聯」、「返聯」公投本身就已滿足到「公投綁大選」的意願,又何必迭床架屋,再來一個「公投第三案」?何況,既然是擔心「入聯公投」通不過,「防禦性公投」也將更難跨過通過「門檻」,畢竟「防禦性公投」是由「總統」一人發動,不若「入、返聯」公投都分別徵集到兩、三百萬選民連署,具有較強的群眾基礎。而且,曾經碰過一次壁的「防禦性公投」,無論是其「歷史名聲」還是「現實形象」,都是「西望長安不見佳(家)」。說不好,倘若「防禦性公投」與「入、返聯公投」同時進行投票,「防禦性公投」的投票率和得票率都將大為低於「入、返聯公投」。

其實,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陳水扁是否有權發動與「總統」選舉同日進行的「防禦性公投」,也存在著大問題。其一、盡管《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進行」 ,但《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又規定,「防禦性公投」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也就是說,其他項目的公投可以綁大選,唯「防禦性公投」不能綁大選。因此,三年多前連戰、宋楚瑜提起陳水扁「當選無效之訴」後,盡管「最高法院」駁回了連宋的「當選無效之訴」,但卻明確指出,「公投綁大選」違反《公民投票法》。既然有此案例在前,陳水扁倘再發動與「總統」選舉同日進行的「防禦性公投」,就顯然是違法,任何人都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頒佈禁制令。其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有關「防禦性公投」發動條件的規定,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而目前則並不存在這樣的危機和威脅,亦即是並不具備提出「防禦性公投」的正當理由。其三、陳水扁的「總統」任期即將結束,新一任「總統」的選舉活動正在進行之中,故他已是「看守總統」,是不應再推行各類重大政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繼任者的頭上的。「防禦性公投」也是如此,因為倘獲得通過,繼任者即使是並不同意其內容,也須執行;倘被否決,繼任者即使是有意再次推動,也被禁制在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同類公投。這對繼任者來說,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