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觸動原則只是作技術調整的選制修改方案 未觸動原則只是作技術調整的選制修改方案

二零零九年,澳門特區將會先後舉行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為此,特首何厚鏵在作《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後表示,將在本年內啟動對《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三部選舉法律的修改工作。昨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暨公職局及法律改革辦公室聯合召開發佈會,介紹修改三部選舉法律諮詢文件內容和諮詢工作安排,正式啟動了對三部選舉法律的修改工作。

湊巧的是,三部選舉法律修改工作啟動之時,正是「澳門基本法」頒佈十五周年紀念日的前夕。這兩個日子的交集,雖然可能只是出於「偶然」,但卻也存在著「必然」。實際上,對三部選舉法律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必須按照「澳門基本法」所設定的方向進行。從特區政府公佈的方案看,盡管對三部選舉法律作了某些技術調整,但並未有超越「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範疇。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構成,仍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的三百人及其界別劃分,而未有使用「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的時限規定。

這並非是特區政府「保守」、「不思政制改革」。澳門中聯辦負責人昨晚就特區政府修改三部選舉法律公開諮詢問題發表談話中強調的: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政府。因此,如要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原則性修改,首先應當獲得中央的同意。實際上,香港特區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重大修改,就是經過了「中央決定」的程序。--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首曾蔭權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作出了《關於香港特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在維持第四任特首和第五屆立法會不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的同時,又為按循序漸進原則預留及指明了普選產生的發展方向。

比照這一程序,澳門特區如要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原則性修改,也須履行「中央決定」的程序。而且,在時程上,最快也須到二零一四年第四任特首選舉及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前,才予考慮。但不管如何,盡管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會有普選產生的發展前景,但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法,在「澳門基本法」修改之前,都不可能會朝普選方向發展,只能是以適當增加直選議員名額的方式,增大議員的直選成份。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就決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亦即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這個條文中的「選舉產生」表述,也不限定是直接選舉,亦即仍保留間接選舉議員名額。因此,與「澳門基本法」已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預留了「普選產生」的空間發展前景不同的是,在修改「澳門基本法」之前,立法會議員都不可能會實現普選產生。在此情況下,所謂「爭取雙普選」的口號,其中「立法會議員普選」的部份,是抵觸「澳門基本法」的。

在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產生辦法未作原則性修改的前提下,現在澳門特區對三部選舉法律的修改,主要是屬於技術性和操作方面的,尤奇是圍繞著保證選舉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廉潔進行而作適當調整的。比如,取消選民證,設立「污點證人」機制,嚴格規範政治獻金,選舉管委會加入檢察官、法官和廉署人員等,就是吸取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的弊端的教訓,而作出的修改。

同樣,將社團的法人選民資格由現行的三年增加至七年,也是為了防阻「種票」的弊端。倘此建議方案獲得通過,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後,突然冒出並進行社團註冊的大量團體,就趕不上在第四屆立法會上行使間接選舉的投票權。或許,立法會在審議這一修改條文時,會遭遇「狙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