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物法律修訂工作呈現民主決策趨向 保護文物法律修訂工作呈現民主決策趨向

春天是綠意勃發的季節,也是人的思想特別活躍的季節。而澳門特區政府今年所進行的幾項政務及法律改革的諮詢工作,都集中在春季進行,而確實令人產生「紅杏枝頭春意鬧」的感覺。但熱鬧程度有所不同,已經在上月底結束的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諮詢文本的諮詢工作,最為熱烈,可能是行政法務部門吸取「道路交通法」和「立法法」諮詢環節出了「狀況」的教訓,今次是戰戰兢兢而又紮紮實實,深入各社團介紹三個選舉法律的修改方向和內容,還召開了全面開放的「公聽會」。然則,因為三月份有部份社團領袖和立法會議員前往北京出席全國「兩會」,一去就是半個月,再加上三月下旬有個復活節,故真正能夠落實到諮詢工作的時間並不多。這就使人擔心,在日後立法會審議政府提交的三個選舉法律修改草案時,仍將會有議員再次炮轟「諮詢不足」、「議員事前並未接觸到法案」。

公共交通政策改革諮詢工作,則是先冷後熱。政府提出的幾項建議措施,也相對合理,可行性較高。但有關兩家巴士公司的合約結束過渡期問題,則要審慎考量,力求找出一個既要革新,向市民和旅遊提供快速舒適的巴士服務,也宜適當照顧老傳統,使到何賢等華人俊傑當年灑下的心血,不致付諸東流。

最「冷清」的是有關文化財產保護法例修訂的諮詢工作。可能是這項諮詢工作的諮詢期較長,有意提出意見和建議者要待到諮詢期的最後階段才「蒲頭」;也可能是諮詢文件的大多數內容,尤其是在中央政府「世遺」保護專家的支援協助之下,特區政府提出的文化財產保護法例的修改方向及內容,及處理東望洋燈塔「遮塔」工程的方案,以至另行專門為保護「世遺」立法的決定,都程度不同地滿足了關心「世遺」保護人士的需要和要求,故在諮詢中的雜音並不多。這就從另一個角度,使人們看到社會文化領域的政務工作,基本上能做到虛心聽取市民的意見,並持抱「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卑謙態度。而且,對意見和建議的合理部分,即使是在客觀上存在較大的難度,也要克服各種主客觀困難,設法予以落實。既要解決「遮塔」的問題,保護好東望洋燈塔的周邊環境景觀,又要維護依法報建樓宇的發展商的合法利益。

有關保護「世遺」立法諮詢工作的一項內容,與本欄有一定的關係,因而也使筆者感受到行政當局的誠意。--去年十一月特首何厚鏵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及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向立法會報告「施政方針」時,是傾向於修訂現有的「文物保護法」,來取代為保護「世遺」專門立法,或是將為保護「世遺」立法合併進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之中的。當時,本欄即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這與國際社會上普遍地專門為保護「世遺」立法,區別於一般的文物保護法的慣例,存在著明顯的差距;也與我國內地某些擁有「世遺」項目的省份,都已經或計劃為保護「世遺」專門立法,如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通過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也於二零零五年七月間通過了《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而國務院也正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遺產保護法(草案)》的做法,大異其趣。

為此,本欄當時指出,屬於共通性的為保護文物立法,與屬於特別立法的為保護「世遺」立法,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存在著層次上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也就是說 ,保護文物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必須做的工作;而保護「世遺」則是只有擁有「世遺」項目的國家和地區才享有這項「殊榮」。而且,保護文物與保證「世遺」也存在著要求、力度、獎懲程度等的不同,不能將保護「世遺」混同於一般性的保護文物。何況,在「澳門歷史城區」「申遺」的過程中,及「申遺」成功後,從特首何厚鏵到崔世安司長,再到文化局的相關官員,都曾明確表態,將為保護「世遺」專門立法。因此,「施政方針」中僅是表示將會修訂《文物保護法》,亦即是在原有的《文物保護法》中增加保護「世遺」的內容,是並不足夠的。實際上,「世界遺產」概念的確定這個行為的本能,既然是以《世界遺產公約》的法律形式完成和體現的,故各締約國及世界遺產所在地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行動,首先就應當是其保護世界遺產國內立法的建立和健全,使國內法與國際法在目標、內容、做法上銜接、統一。只有這樣,真正意義的法律保護,才有實現的基礎。因此,「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後,首要的工作就是建立和健全保護「世遺」的法律,承擔好保護「世遺」的責任,使到這項工作得到法律的保障。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要高。保護「世遺」的特別法律,應當擺在比作為一般規範的《文物保護法》之上的更高位階。須知道,《文物保護法》只須向澳門特區自己負責,而保護「世遺」的專門法律則是向《世界遺產公約》負責,帶有涉外性質。--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的「世界文化遺產」地位,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確定的,它就不但是澳門特區和全體「澳人」的財產,而且在一定意義上,它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單是規範保護文物建築的一般性法律已不能滿足這個「身份及定位」的轉變。更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要高。

而現在,特區政府已確定在修訂「保護文物法」的同時,另行專門制訂規範管理「澳門歷史城區」的行政法規——《文化遺產保護法》。這樣,就較為完滿地呼應特區政府「義不容辭地承擔保護世界遺產的神聖使命」的承諾,及回應《世界遺產公約》的多項義務要求。更重要的是,特區政府是接納了澳門居民的意見,向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又邁進了一大步。或許,這也是目前進行的保護文物法律諮詢工作顯得較為平靜、較少雜音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