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還應補強若干內容 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還應補強若干內容

澳門特區政府「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研擬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羅列了擬制「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所要達至的各項目標、政策及措施等內容,基本上符合專門立法的需要及《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

然而,與世界一些國家和地區,及我國內地一些省,區的保護「世遺」專門法例相比,仍有一些不足之處,應予補強。下面,本欄試圖參考一些國家和地區,及我國內地一些省、區保護「世遺」法規的內容,補充如下:

──要建立健全權威、全面、科學的世界文化遺產決策機構,建立權威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利用,從規劃到實施必須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並置於社會、公眾強有力監督之下;要長期不懈地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宣傳,提高政府、公共機構、公眾的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形成全民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自覺行動。

──要正確處理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堅定不移地把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多樣性放在第一位,任何開發建設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於保護,防止以「人滿為患」、「樓滿為患」為主要特徵的超載、錯位開發建設。徹底消除人工化、商業化對「澳門歷史城區」的負面影響。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按照其總體規劃為核心區、保護區、外圍保護區,分區進行保護。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有效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

──特區政府工務建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特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特區政府設立管理機構,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所有機構、商戶、住戶,均應接受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管理。

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遺產資源;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組織世界文化遺產資源調查、評價、登記工作;

(五)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有關機構的相關協調工作;

(六)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所有工商戶和常住居民涉及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事宜;

(七)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管理,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八)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九)根據特區政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由特區政府工務、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編制,經特區政府審議,按規定程序審批。

經批准的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進行修編或者總體佈局重大變更的審批程序,按前款規定辦理。

──禁止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設施;禁止進行任何損害或破壞世界文化遺產資源的活動。

除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外,禁止在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保護區建設酒店、酒樓、餐廳、遊樂場等建設項目。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項目,經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審查後,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改造。

──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內的人口數量超出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確定的承載能力,應採取必要的遷移措施。

──「澳門歷史城區」中的歷史建設物之產權,除有明確公契者外,均為國家所有,並須成立有公信力的團體進行管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出讓或變相出讓世界文化遺產資源。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引進非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生長的植物和動物種類,對已引進的應當清除或者遷出。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應當使用環保車船和電、氣、太陽能等清潔燃料。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污水、煙塵,必須實現達標排放,生活垃圾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總體規劃確定的旅遊環境容量,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可以對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保護區採取限制措施,限制遊人數量,保護生態環境。其具體方案由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制定,經特區政府審核。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評價報告,經特區政府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對世界文化遺產範圍內的文物古跡進行修繕或修復時,不得改變原有的風貌,其修繕或修復方案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報批。

──世界文化遺產涉及跨施政範疇部份,堅持共享資源、共同保護、共同發展、共同利用的原則。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國際援助等多種渠道籌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

──進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必須愛護世界文化遺產資源和各項設施,遵守各項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並處以相應罰款;

(一)在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違法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元的罰款;

(二)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元的罰款;

(三)在世界文化遺產外圍保護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元的罰款。

行政管理部門擅自批准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擅自審批的直接責任人員,由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建議特區政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資源損害或破壞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處以××××元以上的罰款。

政府工作人員、世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世界文化遺產資源損害或破壞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特區政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