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政權應積極推動修訂港澳關係條例 台灣新政權應積極推動修訂港澳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日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他一九九零年代任職「陸委會」時所訂,「一定要修」。因為二十年過去了,九十年代的思維到今天勢必需調整,才能因應未來兩岸經貿互動。

馬英九的說法,言之成理。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公佈的,至今已經有十五年多。盡管期間數度修訂,但總體思維已跟不上形勢的發展,成了阻礙兩岸關係發展的「緊箍咒」。尤其是在馬英九「五‧二零」正式就職後,必須將其在競選過程中提出的許多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主張,付諸實施,這就將會受到現行「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的桎梏。因此,必須修訂「兩岸關係條例」,使之適應馬英九的主張,使之通行無阻。

就此,我們想到了作為「兩岸關係條例」的姊妹篇--「港澳關係條例」的問題。既然「兩岸關係條例」需要修訂,而同樣是落後於形勢和現實思維的「港澳關係條例」,也必須進行適當的修訂,才能適應在中國國民黨執掌台灣地區的執政權後,尤其是港澳地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關係發展發生了新的形勢變化後的時代需要。

實際上,「港澳關係條例」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通過、四月二日公佈的,至今也有十年多。盡管期間也對個別條文進行修訂,但基本上仍然保留著九十年代的舊思維,仍然處處對港澳地區「設防」,某些方面比「九七」、「九九」港澳先後回歸之前更為嚴苛。它對台灣居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在港澳地區從事各種活動的限制較少,但對於港澳的居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在台灣進行交流活動,卻設置種種限制和條件,因而是一種不平等及不完全是互惠的做法。

比如,「港澳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的船舶得依法令航行至港澳;但港澳的船舶航行到台灣則受到種種限制。又如,「港澳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是對在台灣、香港、澳門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台灣與港澳間飛航的規定條文,其在規定在香港澳門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的區域,執行空防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同時,但卻並未對在台灣登記的民用航空器作出相應的限制規定。

在實務操作上,更是事事處處展現不公平之處。一直追求「對等」的台灣當局,在某些時候又不講究「對等」,而是「以我為主」、「唯我獨尊」了。比如,關於台灣居民與澳門居民互訪互動問題,澳門特區政府的做法是,台灣居民除了是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者外,不管是具有甚麼樣的政治背景,或是官方民間身份,只須持憑台灣「護照」作身份證明憑證,填寫「入境紙」即可進入澳門境內,而無須事先辦證。而澳門居民入境台灣,則必須按「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事先辦證,而且,還佐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作出種種限制;其主管人員甚至任意行使其「行政裁量權」,以個人好惡代替法令政策,阻礙台澳交流。兩相對比,一點兒也不「對等」,更遑論「互惠」。

工作權問題,同樣也呈現「不對等」。台灣居民到澳門工作,限制較少,只需辦理相應的手續,即可在澳門工作。而「港澳關係條例」對澳門居民在台灣工作,則規定除在「九九」前已辦妥「華僑身份證明書」者外,一律按《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的規定,適用於對「外國人」的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按此規定,只有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工作,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企業的主管,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的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等專業,方屬可由僱主聘僱外國人工作的專業。此外各項工種,均不得申請聘僱許可。如違反此規定的,僱員將被責令出境,而遣送費用由僱主負責,並須被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港澳企業在台灣地區投資、經營,也受到種種限制,主要是體現在中資不得佔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台灣企業在澳門投資、經營,則不受任何限制,即使該企業的股份構成,是以官股為主,也是如此。兩相對比,所謂「對等」、「平等」之說,恐怕連台灣當局自己也不敢相信。

因此,在馬英九正式就職後,既然為了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必須修訂「兩岸關係條例」,去除其中的「絆馬索」,那麼,也應跟進修訂「港澳關係條例」,以更大的誠意、更平等的態度,去推動港澳台關係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