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回應」仍未能澄清若干疑慮 新聞局「回應」仍未能澄清若干疑慮

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昨日就有關該局干預「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制訂醫療保險的福利規章的報章評論,作出了回應。該「回應」的核心內容是:一、新聞局從未向「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傳達過任何「旨意」及作出「主導」;二、「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制訂「福利規章」的進度及內容,純屬該會的內部事務,與新聞局無關。

按照新聞局「回應」所指,「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所研擬及通過的「福利規章」中,有關必須是屬於「福利會」五個成員團體的其中會員,才可享受由政府間接資助的醫療保險計劃的「限制條款」,並非是來自政府新聞局的「旨意」和「主導」,而是「福利會」自己的決定。

然而,「回應」仍未能澄清如下的疑慮:據有份參與「福利會」領導機構審議「福利規章」的人士反映,「福利會」領導機構在審議「福利規章」時,有與會人士對上述「限制條款」提出異議,指出此不符特區政府讓符合資格的全體新聞從業員享受該項醫療保險計劃的原意。但會議主持者即表示,此「限制條款」已與新聞局某官員交換過意見,該官員主張應當有該「限制條款」。在會議主持者抬出「新聞局某官員」的「背書」之下,終以大多數贊成通過了這項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及帶有歧視性質的「限制條款」。

顯然,如果沒有這位新聞局某官員的「背書」和支持,當日的「福利會」領導機構會議,是不會不認真考慮及接納持異議的領導機構成員的反對意見的。實際上,當日的會議之所以能在有反對意見,而且該反對意見也是具有很強的正當性和法理性的情況下,仍能通過明顯是違法及正當性不足的「限制條款」,關鍵就在於會議主持者抬出了新聞局某官員的「法律主張」意見。

鑑此,「回應」並沒有解釋:一、「福利會」領導機構會議中,主持者所指的新聞局某官員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主張,究竟是代表新聞局甚至是「奉命」而作出,還是該官員的個人行為?二、從會議主持者反駁持異議者的語氣及所引發的效果看,是將新聞局某官員的「法律意見」當作是新聞局的主張的。但「回應」卻聲稱「與新聞局無關」,那究竟是新聞局某官員錯傳「旨意」,還是會議主持者誤將某官員的個人意見當作是新聞局的主張?三、倘若某官員對「福利會」提供的「法律意見」主張,只是其個人行為,與新聞局的決定無關,但卻導致「福利會」領導機構通過與新聞局決定尤其是特首何厚鏵決策原意相抵觸的決議,此等作為是否已經違背了公共行政的一般紀律規範,至少是未能與新聞局保持口徑一致?

其實,「回應」所指的「至於制訂福利規章的進度及內容,純屬該會的內部事務,與新聞局無關」,也不盡完全正確。因為政府單位在發出相關款項之後,就負有監管受款單位使用這筆款項是否得當的責任。因此,所謂「與新聞局無關」之說,就有放棄監管責任之嫌,至少是不符合特首何厚鏵所作年度「施政報告」所提出的「變革與承擔」中的「承擔」二字。

實際上,既然「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所運用的醫療保險資金,大部份是來自政府資助,而這筆資助又是源自納稅人的稅金,相關行政主管單位就負有監管的責任。既要監管這筆「納稅人的金錢」,是否用得其所,又要監管這筆「納稅人的金錢」的運用者,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地使用。倘若在運用過程中,有違法或不符合特首指示精神之處,如本欄昨日所指的「非會員不得受惠」的「限制條款」,作為撥款及主管單位的新聞局,就有權而且必須予以糾正,不能以「純屬該會的內部事務」為由,任由其繼續違法、違令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