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公共行政改革的欠賬留給下任政府 不要把公共行政改革的欠賬留給下任政府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等三個法律草案。這三個法律草案,對現行職程制度中非編制內人員的某些「歧視」現象進行糾偏,及加強對領導和主管人員的問責,建議訂定調職制度,建立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及「過冷河」式制度。此顯示,回歸以來廣大「澳人」意見最大的諸領域之一的公共行政改革「只聞樓梯響」問題,開始受到政府的重視,並設法予以改進。雖然是「遲來一步」,但畢竟已經在「動」了。不過,「動」的內容、範圍及「動」的步子,是否能完全滿足到廣大「澳人」的期待,仍須認真觀察。

眾所周知,回歸前由於葡國對澳門實行殖民管治,其在澳門實施的公共行政制度,就必然是貫穿著殖民管治的意識,維護已經據有公共行政各層級職位的葡人的既得利益。實際上,前澳葡政府面對將在回歸後實施「澳人治澳」的政治現實,而不得不接受中方和廣大澳門居民「公務員本地化」要求,而向華人居民開放公共行政職位。但其所推行的「編制外」制度,卻是對華人公職人員的「歧視政策」,完全違反葡國人所推崇的「國際人權公約」和「歐州人權公約」以至葡國「憲法」所宏揚的「一律平等」精神。

本來,在回歸後,人們都以為,既然是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既然是由澳門特區的中國居民當家作主,既然是實施「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特區政府就應對這一妨礙華人公職人員成為公務人員隊伍主力軍的「歧視」制度開刀,並使之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澳門基本法」所彰示的「一律平等」精神。但遺憾的是,特區政府先是推出人們尚是可以理解的「固本培元」政策,拖延對包括公共行政領域在內的各項改革,後是人們所不能諒解的雖然已經具備了改革的條件,卻因受到各種公私雜務纏身,而無法在「百忙」中抽出部份精力推動公共行政改革。而使這種帶有「歧視」性質,而且並未能真正落實「澳人治澳」方針的「編制外」制度,仍然在虎虎生威。眼看第一位特首的兩個法定「不得再選」的任期即將過去,也超逾了艱苦卓絕、面對強敵的「八年抗戰」時程,包括公職人員編制在內的公共行政改革倘仍未能啟動,必然要將這筆「債務」遺留給下一任特首,顯然是有違政治道德。

如今,行政會終於完成了討論修改《公職人員職程制度》法律草案,並將提交立法會審議。但是,按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所言,這個法律草案只是涉及到對公職人員的職程制度的調整,亦即是將原來只適用於編制內人員的職程制度延伸適用於非編制內人員,而不是對整體公職制度進行改革,把非編制內人員經整頓後,統一整編為編制內。看來,渾身浸透著「殖民管治」液汁及前澳葡政府消極對待「公務員本地化」的產物--「編制外」制度,在「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五十年不變」,即將虛耗了五分之一之後,仍是「我自巋然不動」。從這一層意義來說,特區政府仍然受到「殖民管治意識」的「敵軍」「圍困萬千重」!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調整,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雖然《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不適應形勢發展,也是前澳葡政府遺留下來的問題,也帶有「殖民管治」的影子,亦即亦含有維護領導及主管職位據位者「既得利益」的意涵,但由於回歸後多數領導及主管職位已轉由華人公職人員擔任,故這種「維護既得利益」陋習,也就由公職人員隊伍中的「華人新貴」所利用,變成壓抑其他的華人公職人員尤其是有潛質的能力更強者競爭上崗的「護身武器」,從而演變成為外行領導內行、庸才指揮精英的「法律依據」,甚至成為歐文龍貪污受賄的「法律保障」。這也就難怪,在特區政府的「社團管治」作風「蜜月期」過後,面對社會政治轉型,經濟發展異常及失衡,居民的公民意識抬頭,社會多元訴求高漲的變化,特區政府各部門的運轉卻根本無法適應這種社會轉變。

社會各界人士並非沒有對此表達懮慮及提出警告。實際上,從回歸後的第一天開始,有關「公共行政改革」及「法律改革」的呼聲就一直沒有停息過。在第二任特首選舉期間,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領導人員及主管人員大執位」及公平競爭上崗、實施問責制、「過冷河」制度的具體建議。倘當時就採納這些建議,或許不致於澳門特區政府的威望由高轉低,甚至因為實施了領導人員「大執位」,而使歐文龍失去繼續並變本加厲大貪的機會。

正因為有上述種種流弊發生,而促使當局不得不重視改革公共行政制度的問題。但究竟是觸及靈魂地吸取教訓,進行認真徹底的改革,將一個較佳的公共行政制度移交給下一任特區政府,還是敷衍應付,搞下形式,做個樣子,仍將一大堆政務「債務」卸肩給後人,那就要待相關法律草案的全文公佈後,再看分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