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應設技術幕僚機構及公費助理制度 立法會應設技術幕僚機構及公費助理制度

據報導,歐安利、鄭志強、高天賜、楊道匡等四名議員聯署提案,建議修改《立法會組織法》,以應付日益增加的各項工作量及提升立法會的工作效率。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有建議設立主席辦公室統籌工作,增設一名副秘書長職位;重新訂定私法合同制度,擴大可採用該制度的情況,建議執行委員會在具備必要的靈活度之下,可採用私法合同聘請人員擔任不同職務等。

歐安利等四名議員關切立法會的工作效率,聯署提出「法案」修改《立法會組織法》」,這既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其本身職責的要求,也是回應社會上對立法會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的批評、期待的正面回應。實際上,由於澳門立法會議員的結構不盡合理(主要是指議員本身的專業背景方面);也由於議員絕大部份都是「業餘」性質,都有本身的商務或業務,難以集中精力從事立法工作;再加上議員本身的政治、法律水平仍有待提高;故澳門立法會的工作效率和品德,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因此,透過修訂《立法會組織法》,以改善立法會的工作環境條件,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從報導中所透露的四位議員聯署提交的「法案」的內容看,這個「法案」只是偏重於提高立法會機關的行政工作效率方面,而忽略了有助於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品質的技術援助方面,尤其是未有涉及到設立類似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立法技術幕僚機構和「公費助理」等問題。因此,這個「法案」仍將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立法效率及品質的問題。更令人扼腕的是,在參與聯署「法案」的四名議員中,就有人是主張或認同設立立法技術幕僚機構及「公費助理」制度的,但這兩項內容卻未有在「法案」中得到體現。

實際上,由於立法機關所審議的法案,其規範的對象及範疇是五花八門,包羅萬有,除了涉及到政治、法學的基本專業知識之外 ,還涉及到其他各種之專業,甚至是涉及到很冷門的專業學科。──比如,澳門現有多家衛星電視台,但澳門至今尚未有一部「衛星電視法」,如要為此進行立法,就將涉及到即使是在先進地區和國家也是屬於「冷門」的國際公法中的空間法專業。在此情況下,即使是政治、法律學養較高的議員,也不可能是「周身刀,把把利」。這就需要有足夠的後勤支援,亦即立法會應建立完備的「國會幕僚」機構,聘招以政治、法律學科為主,涵蓋各類學科的專業人士,充任議員們的助手,為他們提供 分析研究法案以至擬創法案的專業後勤支援。

以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例,就設置了法律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帶有「國會幕僚」性質的工作機構,分別負責起草、研究、修改法律提案;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的不同意見,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的職能。比照之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輔助技術部門,就相對「單薄」了些。這叫澳門特區立法會又如何能提高提案立法的主動性?連審議行政部門提交法案的工作品質,都難以完全得到保証。因此,有必要趁修訂《立法會組織法》的機會,在立法會內增設立法幕僚機構。

而所謂「議員助理」,是指協助議會與議員行使職權、發揮議會權能的人員。一般上,議員助理是指議員個人私費自由聘用來協助議員行使職權的人員。立法會議員助理制度,是提振立法權、建立現代化議會政治的重要關鍵。因為今日社會分工日細,各種專業性的立法與時俱增。議員們如無專門人員為其搜集資料,調查事實,協助聽証的進行,就將會使議會立法的素質大受影響。而議員們如有所提案,倘無此等專家協助,也將會使提案的內容流於空泛。因此,立法過程中具有專業性質的助員為議員提供高質服務,將能使「代議民主」與「立法職能」兩者兼顧,而「民主」與「效率」之目的亦可以同時達到。

因此,建立和健全議員助理制度,應由以下幾個方面作考量:一、基於提升立法會政策分析與立法品質的考量;二、基於提升議員立法及審查法案能力之考量;三、基於整合議員意見的考量;四、基於立法與行政相互制衡的原則;五、基於專業化、分工化的考量;六、基於建立立法會議員個人的政治聲望及爭取建立知名度的機會考量;七、基於承擔立法會日益擴增的工作量之考量;八、基於議員競選連任的壓力,使得議員必須分神分心於照顧選區利益的事實需要。一般而言,議員助理表現在立法上的角色功能有二:政策資訊協助及過程資訊協助,後者包括法案與修正案的起草、議事日程的設定、法案的分析與摘要、收集與法案相關的政治訊息、適時的簡報與備忘錄、法案最後結果之報告、法律執行及各項繁瑣的服務等。

澳門立法會的民選議員,一般上也聘請了助理人員。其中一些助理為議員的問政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於受制度所限,議員們難以聘請到較高質素或具有立法技術專業水平的助理。其中最關鍵的,是澳門特區並未設立建制性的議員助理制度,議員們尤其是來自基層的議員在本身的議員報酬並不高的情況下,沒有較多的財政資源可以聘請到高素質的助理。為了提高澳門特區的立法素質,也是為了提高澳門立法會議員的問政能力,澳門特區是有必要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建立建制性的議員助理制度的。具體來說,就是每一名議員提供二至三名公費助理名額,其薪資比照公務員中的高級技術員給付。當然,為了保証其素質,避免「人頭」充數,也應明文規定其服務資格,如經由立法會秘書處統一考試,必須具有相應的學歷及基本的政治學和法學素養,以及對政府的運作、政策的形成有基本的認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