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修訂立會組織法就應增設技術幕僚部門 既然修訂立會組織法就應增設技術幕僚部門

歐安利、鄭志強、高天賜、楊道匡等四議員為了因應立法會日益增加的各項工作量及提升立法會的工作效率,聯署提出《立法會組織法》修改草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建議建立立法會主席辦公室以統籌工作,及增設一名副秘書長來負責立法輔助工作;以及重新訂定私法合同制度,執行委員會在具備必要的靈活度之下,可採用私法合同聘請人員擔任不同的職務。

這個「法案」的出發點,是正面積極的。但其所提出的建議措施,只是屬於行政及秘書事務層次,未能從根本上提高立法會的立法工作效率和品質。澳門特區立法會倘若真的是有提升其立法工作效率和品質的決心,就宜參考國際慣例,至少也宜象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置法制工作委員會及預算工作委員會,或台灣地區的「立法院」設置法制局和預算中心那樣,設置作為議員們在立法和審議預算案、決策案的專業幕僚支持系統,才能在較大程度上達到提升立法會的立法效率和立法品質的目的。

實際上,在一個多元化和專業化的社會,隨著科學技術不斷創新發展,種種新的問題不斷發生,在在需要專業化的知識來解決。立法議員不是萬能,不可能瞭解社會所發生的眾多問題,必須藉助於專家或對某項事項熟諳者提供資料,經過研究思考,審慎籌謀,方能提出優良的法律政策與法律技術,提高立法品質。另外,在西方社會,由於政府的職能不斷擴大,以致行政權日趨肥大膨脹。為了權力制衡,實行民主政制的國家或地區的議會就紛紛建立立法諮詢制度,使國會不必依賴行政部門,即能迅速獲致公正、科學、客觀的研究與分析,從而扭轉行政部門幾乎壟斷專家而控制國會的局面,樹立國會在憲法上的崇高地位和權威。因此,各國各地區的立法機關,大多設立了專業幕僚部門。

比如,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設置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員是:一、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二、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特別是對涉及到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關係到法制統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統一研究協調。三、為了便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將法律草案印發全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就一些重大的問題舉行座談會徵求意見。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的不同意見,同時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六、負責研究答覆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組織法律的匯編、翻譯、出版等工作。為了履行以上職責,法工委內設辦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國家法行政法室、經濟法室等部門。

法工委的設立,就解決了全國人大的代表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大多不是法律專業人士,而且也不是全職參人大工作,因而難以從法律專業角度,審議那麼多的法律草案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法律草案的法律專業研究、審查工作,可委托法工委「把關」。

而台灣「立法院」的法制局的職責,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點相似,主要是以下幾項: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但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不同的是,一些「立委」對某一個議題有了立法或修法的設想,但苦於受自己水平所限而無法將之形成實質的法律草案,此任務就可交由法制局去完成,法制局根據「立委」的立法意愿及原意,起草法律草案。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還行使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及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職權。澳門立法會的二十九位議員 並非人人都是會計學專家,而且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去詳盡檢閱政府提交的預算案和決算案。如要提高審議預算案和決算案的效率和品質,也宜在立法會辦事機構內,設置類似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台灣地區「立法院」預算中心那樣的專業幕僚機構,協助議員審查預算案和決算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一、協助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二、受委員長會議委托,承擔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有關法規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三、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法律審議工作方面的具體工作。四、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委員長會議交辦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需要辦理的其他具體事項。為履行上述職責,預算工作委員會內設了預算審查室、法案室和調研室。

而台灣「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職掌,則有以下幾項:一、關於「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中央政府」決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預算相關法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四、其他有關預、決算諮詢事項。

因此,既然歐安利等四議員已經意識到為了提高立法會的立法效率和品質,而必須修訂《立法會組織法》,就應當「思想再開放一點,步再大一些」,參考國際慣例尤其是海峽兩岸立法機關設立專業幕僚機構的經驗,增加相應的內容,而不只是增設主席辦公室和一名副秘書長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