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法律背景或會助其成後來居上黑馬 何超明法律背景或會助其成後來居上黑馬

由於「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沒有任何經驗可供借鑑參考,故在香港、澳門兩特區的「創辦」初期,也就難免會有跌跌撞撞,可說是在兩部基本法的指引之下,「摸著石頭過河」,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其中,對於兩特區「掌門人」的出身背景,似乎是從特區地方到中央,從基層大眾到中央港澳事務「智囊」,都產生了一個默契性的共識,那就是今後應實行「公務員治港/澳」或「專業人士治港/澳」,而不要再搞甚麼「商人治港/澳」。

倘若這一「共識」獲得中央接納並將之列為今後香港、澳門兩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政策性指引,目前第三任澳門特首選舉參選人呼聲最高的譚伯源、崔世安、何超明等三人,應是基本上符合這一條件。這是因為,這三人都是第一、二任澳門特區的主要官員,都符合「公務員治澳」的要求。譚伯源雖然是商人出身,但經歷出任兩屆共十年主要官員生涯的浸淫,應當對公共行政有較深刻的了解。而崔世安則更高一籌,因為在回歸前他是專業人士,因而完全脫掉「商人」的帽子,還多了一項「專業人士治澳」的條件。至於何超明,則是與譚伯源、崔世安出任主要官員時是來自民間不同,在回歸前就已加入公務員隊伍;而他的法律專業背景,也使其具有「專業人士治澳」的優勢。

筆者在與北京若干港澳事務「智囊型」人物的接觸中,隱然發現他們除了是都具有認同「公務員治港/澳」和「專業人士治港/澳」,不贊成「商人治港/澳」這一「共識」之外,還針對澳門問題特地提出了「法律專才治澳」。這是鑑於澳門特區頭十年的一個主要教訓,是在「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方面偏弱,施政和行政的隨意性較大。特區政府的一些行政法規被法院宣判「違法」,就是一例。另外,「歐文龍案」爆發前後,被廣大澳人批評的土地批給和公共工程批給行為,視相關法律如無物,或是該領域法律嚴重滯後,更為歐文龍受賄貪污大開方便之門。這更使澳門特區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法治環境,成為當務之急。既然如此,這些「智囊型」學者專家還認為,應在「公務員治澳」、「專業人士治澳」的基礎上,增加一項「法律專才治澳」。

雖然這只是個人設想,未必是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決策,但也反映了部份澳人的想法。因此,近幾個月來,作為既是「公務員」又是「專業人士」,還是「法律人」的何超明,就為坊間所議論,其名字也經常出現在港澳兩地的報刊上,儼然成為第三任特首參選人名單中的「黑馬」。更值得注意的是,何超明不但得到第二屆特區政府選委會成員中的部分「建制派」委員的認同,更得到第二屆選舉會中的「非建制派」尤其是被視為是屬於「反對派」的委員的支持。這是譚、崔二人所不具備的優勢。盡管從整體來看,何超明目前在選委會委員(假設第三屆特區政府選委會的成員,是在保留第二屆選委會成員的基礎上,作適當調整)中的支持率,可能仍不如譚、崔二人,但倘在未來的幾個月中,澳門特區發生了令廣大澳人更為渴望和追求「法治」的重大事件,再加上何超明本人的耕耘努力,尤其在處理「歐案」餘下案件的起訴中,既能做到弘揚實體正義,又能充份注意程序正義,從而實現實事求是、無枉無縱的司法正義,既匡扶了澳門社會的正義之風,又能盡量降低「歐案」在國際社會的負面形象,說不準他就真的會變成為「後來居上」的「大黑馬」。

當然,行政長官不單是要擁有「依法治澳」的法治意識,在廣義上,也需要具備堅實的公共行政管理經驗。而已在澳門當了二十多年公務員的何超明,其公共行政經驗是偏於司法領域,如他要使選委會委員和廣大澳人認為他在全面性的公共行政管理方面也是「行」的,並消除對「法律人治澳」可能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過於執著法律原則,而缺乏靈活性的疑慮,還得狠下功夫。

有人認為,何鴻燊日前開出的第三任特首候選人的其中一項條件必須是「幾世代在澳門」的人士,雖是具有很強的為了阻攔其愛將蘇樹輝參選的針對性,但也無意中「掃到」了何超明。這似是說,因為他曾在內地生活、讀書、工作過,因而不符合何鴻燊開出的條件。其實,他來自內地,並不等於他不是澳門原居民。實際上,據澳門特區政府網頁所載,何超明「家族世居澳門」,其本人也是一九五五年出生於澳門。其後來之所以在內地讀書、工作,據說是其父親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的港澳愛國青年支援祖國建設熱潮中,舉家返回內地定居。為此,何超明在內地考取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獲分配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在胡耀邦「革命化,年經化,專業化」幹部路線下,被提升為經濟法庭庭長。就此經歷,何超明的「來自內地」的劣勢,就有可能會轉化為優勢,尤其是在當今中央和特區居民都較為重視兩地融合,及政府官員應當充分認識國情的情況下。

但這也構成了一個大「罩門」,那就是按照內地當時的組織制度,只有中共黨員才有資格出任相當於副司局級的高級法院的法庭庭長。雖然說,按內地有關組織制度,中共黨員在移居境外時必須自行退黨,但這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來說,畢竟是一個陰影。這就要看何超明如何以具「法律人」對政策制度的掌握及文筆口才技巧,予以化解了。

前一段時間,有人曾為「何超明是法律人,不懂得經濟」這個命題,進行辯論而擦出了火花。支持何超明的人說,他在大學修讀的是商法學,澳門回歸前後在北京大學修讀博士學位時,也是經濟法學,其博士論文更是以經濟法剖析澳門經濟問題。因而,無須為何超明「不懂經濟」而擔心。此語確有一定道理,但畢竟在經濟法與經濟管理實務操作之間,仍有一定距離,關鍵是在於如何做到理論密切結合實踐。倘能將法律理論貫徹於經濟行政管理實務之中,或許會比單純經濟觀念更好。

(四,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