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葉盛茂遭收押談調查局的職能組織架構

涉嫌將國際洗錢防制組織通報的扁家被疑為洗錢的資料泄露給陳水扁,及隱匿公文、圖利、假造文書、串供等罪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本周一被台北地院合議庭收押禁見。曾經將多少人送進牢房的情報頭子,如今竟然被拷上手扣送進看守所,身穿囚衣,真是絕大的諷刺,也寫下了台灣地區司法史上歷史性的一頁。

「調查局」的前身是「中統」。在「中統」轉制為「調查局」後,最初亦即是一九五六年的職掌是:一、內亂事項;二、外患事項;三、泄漏國家機密事項;四、妨害國家總動員事項;五、貪污瀆職事項;六、肅清徙毒事項;七、妨害國幣事項;八、妨害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事項;九、違反電信管理事項;十、上級機關特交之調查保防事項。

一九六八年,「調查局」在上述十項職掌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被安排為第十項的「漏稅查緝事項」。而原第十項職掌「上級機關特交之調查保防事項」則順延為第十一項。

一九九八年,「調查局」的職掌調整為九項:一、內亂防制事項;二、外患防制事項;三、泄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五、毒品防制事項;六、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七、重大經濟犯罪及洗錢防制事項;八、國情調查事項;九、上級機關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按《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規定,「調查局」內共設七個處級部門。其中「第一處」負責關於情報及調查事項;「第二處」負責關於保防業務;「第三處」掌理偵防事務及自首、自新份子的感訓;「第四處」掌理統計業務;「第五處」掌理電訊業務;「第六處」掌理科技發展及罪證技術業務(即司法鑑定);第七處掌理行政事務。但這只是表面上的。比如,其「第五處」雖然明訂是職司電訊監察、秘密交通與電監器材、訓練、維修的工作,但「調查局」卻要這個第五處不務正業,把法定的電訊監察等業務全部移交給了負責科技發展的「第六處」,而私底下卻在暗中搞起了「線民佈建」及謀略秘密工作。

另一項法規《調查局處務規程》則訂定,「第一處」的職掌是情報的蒐集、研判、編報、處理:調查專報;「匪諜」、叛亂案件調查;「忠貞調查」等。「第二處」則是「保防」及關於「泄密」案件的調查處理,及保護國家機密的設計指導推行,國民「保防」教育事宜。「第三處」則是「匪諜」及叛亂案件的偵查;自首、自新分子的處理;反滲透、反心戰、反間諜;「匪諜」及叛亂組織內線人員的佈置領導。「第四處,負責調查資料整理保管(「AB檔案」即由其保管),「匪情」研究等。「第五處」電訊監測、秘密交通。「第六處」科技發展,化裝、偽裝技術研究,司法鑑定。「第七處」行政。

按《調查局省市縣調查處站組織規程》所示,駐在全國各地的「調查處」分三級。在人口三千萬以上的省、三百萬以上的直轄市,設甲等省(市)「調查處」;在人口一千萬至三千萬的省、二百萬至三百萬的院轄市,設乙等省(市)「調查處」;人口不滿一千萬的省、一百萬至二百萬的院轄市,設丙等省(市)「調查處」。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祖國大陸的各省、市。其中浙江省「調查處」及廣東省「調查處」的編制額為六百九十八人。各省所轄縣、市,則設「調查站」,分甲、乙二等。

另外,還有一項《調查局港澳通訊處組織規程》,聲稱「為配合國內調查、保防工作之特殊需要,設港澳通訊處」。內置四組:第一組掌理政治方面、有關破壞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事項;第二組掌理文教方面、有關破壞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事項;第三組掌理工商方面、有關破壞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事項;第四組則掌理技術電訊及秘密交通事項。

「法務部調查局」除了前面所介紹的七個處級部門之外,還有八個室。它們的職掌分別是:一「人事室」,負責全局人事考核、任免、升遷及調動。二、「會計室」,負責全局財務工作。三、「秘書室」,初核各單位呈報的文稿及各種交辦事項的文稿草擬工作。四、「外事室」,負責各國駐台使領館、代表處、各協會、商會之佈建及情報搜集等工作。五、「海外室」,負責佈建在世界各地的八十七個組的人員的派遣、業務督導、考核及情報的處理、呈送工作。六、「聯絡處」,負責記者招待會、各傳播媒體之佈建聯絡、招待外賓參觀、接受外界各項檢舉及公關等工作。七、「督導室」,負責全局人員風紀的檢查、調查事項的呈報及交辦事項的調查工作。八、「配給室」,負責後勤的補給等業務工作。

「調查局」分駐各市縣的「調查處」,下設各科單位:「第一科」,負責管理各行政區調查站的佈建業務督導及考核。「第二科」,負責與轄區各機關的聯絡、提供種種協議,但無人事權。「第三科」,負責轄區的「匪諜」、「台獨」案件之滲透及偵防等。「第四科」,負責一般刑事案件之約談、偵防、搜查、逮捕及移送等工作。此外,還有黨政組、文教組、財經組、僑務組、徙毒組、婦女組、行動組、警衛組、秘書室、補給室等業務部門。「調查局」擁有四千六百四十九名大專畢業以上學歷的調查員,人員質素居台灣各情治單位之首。